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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

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

  曲相霏

  【摘要】二战以后健康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并进入许多国家宪法,近30年来在外国已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健康权宪法事例。

根据不同的标准,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及保障健康权的宪法事例大致可以分为几类,通过分类又可以进一步分析外国宪法事例中健康权保障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其中有些途径和方法具有开创性。

健康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和怎么保障,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和意愿。

在法院倾向于提供保障时,即使宪法上的健康权条款缺乏直接可诉性,法院仍然有多种推理与解释的技巧和方法可以运用。

  【正文】

  1946年7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宣布:

“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

”这是健康权首次被宣布为基本人权。

可以说,在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健康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

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健康标准的不断进步,还有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的不断增加和不断变化等等,今天健康权研究已经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刚刚起步,而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又十分急迫。

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外国宪法保障健康权的方法和途径,对促进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和健康权保障都具有极大的意义。

  一、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

  世界上最早规定健康权的宪法是1925年智利宪法。

二战以后,健康权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并逐渐得到更多国家宪法的保障。

据EleanorD.Kinney和BrainAlexanderClark教授2004年对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3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健康权条款。

[1]

  根据各国宪法中健康权条款的内容,EleanorD.Kinney和BrainAlexanderClark教授把这些健康权条款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1、目标型(aspiration):

即设定与公民健康相关的目标。

[2]2、授权型(entitlement):

即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righttohealth)、医疗权(righttohealthcare)或公共健康服务权(righttopublichealthservices)。

如莫桑比克宪法第94条。

3、国家义务型(duty):

即规定国家负有提供医疗或公共健康服务的义务。

如乌拉圭宪法第44条。

4、方案纲领型(Aprogrammaticstatement):

即通过方案纲领说明资助、提供或规制医疗和公共健康服务的方法。

例如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

5、参照条约型(referential):

即通过参照具体条款把规定健康权或医疗权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

如捷克宪法第10条。

根据EleanorD.Kinney和BrainAlexanderClark教授的统计,各国宪法健康权条款这几种类型的比例中,授权型条款比例最高(占38﹑7﹪),国家义务型条款次之(占38﹑1﹪),方针纲领型占26﹑3﹪,目标型占11﹑3﹪,参照条约型仅占4﹑6﹪。

其实很多国家宪法的健康权条款都是同时包含了几种类型。

例如南非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卫生保健”。

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及其他方法,在可利用资源范围内,逐步实现健康权”,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尊重、保护、提高和实现这些权利”。

  为深入认识和研究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还可以根据其它标准来对它们予以分类。

例如从宪法中规定的健康权的性质来看,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了社会权意义上的健康权,也有国家宪法规定了自由权与社会权结合的健康权,还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维持健康的义务。

意大利宪法中的健康权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结合的明显的例子,其第32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民获得健康服务的权利,包括贫穷者(尤其是工人)获得免费健康服务的权利。

二是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公民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完整权和身份认同权例如性别认同权等等。

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也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的结合。

其第一款规定:

公民有健康保险权,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医疗救护,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律程序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护。

第三款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健康并鼓励发展体育和旅游事业。

第四款规定: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接受医疗和卫生措施。

莫桑比克宪法第94条则规定:

“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医疗权,并有义务促进和保持健康。

  根据宪法条款中规定的健康权内容是否具有可诉性,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南非、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并认可其具有可诉性。

如俄罗斯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人人享有健康保护权和医疗帮助权”。

这一章的概括性条款第18条规定,“人和公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直接有效。

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内容和适用,规范立法、行政和地方自治行为,并应受到司法保障。

”另一类是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如荷兰、印度、菲律宾等国,其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内容只是作为国家政策和政府目标,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司法意义。

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属于后一种类型。

例如1983年荷兰宪法第18-23条规定了一系列基本社会权,其中第22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医疗权及政府应采取步骤促进全体居民健康的义务。

一位原告引用该条款要求获得涉及艾滋病的心理帮助津贴。

中央上诉法院即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一个总括性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促进健康的义务,并不能成为案件的具体评判标准,只有在理论上政府的行为才会违反该条款而在实践层面这些宪法社会权的可诉性是非常有限的。

[3]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健康权保障的不断加强,这些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健康权条款,在实践中也有可能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解释得到适用,从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可诉性,下文中的若干健康权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二、外国的健康权宪法事例

  近30年来在外国已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健康权宪法诉讼,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对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已逐渐增强。

了解外国保障健康权的这些宪法事例[4],对于深入健康权研究、完善健康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医疗福利权保障的事例

  在外国宪法事例中,健康权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国家卫生医疗福利的请求权。

  印度有一个关于紧急医疗权的案例。

[5]原告是一位穷人,从火车上摔下受到严重的头部伤害并脑溢血。

他被送到几家国立医院但都遭到拒绝,理由或者是医院缺乏必需的治疗设备,或者是缺乏空间,尽管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此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设想在联邦层面和州层面建立一个福利国家,在一个福利国家里政府首要的职责就是保障人们的福利。

提供适当的医疗便利设施是政府义务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政府通过营建医院和卫生中心等来提供医疗服务、履行这个义务。

政府的医院和医生负有义务为了维护生命而提供医疗帮助。

维护人们的生命具有最高的重要性,政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为需要的病人提供医疗侵犯了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生命权。

”法院依据印度宪法第21条,认为原告拥有获得可利用的紧急医疗的权利。

[6]

  1997年南非宪法法院的一个案例对“紧急医疗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7]该案中原告因多种慢性疾病而不能进行肾移植,只能通过定期血液透析来延长生命。

国立医院由于缺少足够的医疗资源而只把血液透析的机会留给等待进行肾移植的病人。

原告宣称根据南非宪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医院不能拒绝对其进行紧急医疗。

南非宪法法院判决认为,南非宪法第27条第3款必须根据上下文来进行解释。

根据南非宪法,医疗保障权是“合理范围”内的医疗保障。

该案中原告的情况并不紧急,而是“由于原告肾功能下降而导致的长期治疗事件,而这一疾病是不可治愈的。

”“为了延长生命而对慢性病进行的长期的治疗”不是“紧急医疗”,且超出了宪法保障的医疗权的“合理范围”。

  在印度1988年的判例中,[8]一封给法庭的信揭露了Bihar州精神病之家的残疾妇女被强迫生活在非人的条件下。

法院参照印度宪法的指导意见第38条、第39(f),39-A和第42条来解释宪法第21条。

依据法院的解释,国家被认为有义务保护社会弱者,至少要为受害者提供保障人的尊严的最基本的条件。

法院发布了指令要求州政府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可替换居所,并且每天应有一名医生去查看。

  1996年荷兰中央上诉法院的一个案件涉及到一条荷兰的法令,该法令要求个人承担一部分医学上所要求的在医院分娩所产生的产科照顾费用。

[9]案件申请人援引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第102条和103条提起诉讼。

荷兰中央上诉法院认为,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整体和第102条、103条这两个具体条款两方面来看,这两个条款都具有强制力和直接效力,可以援引这两个条款来否定与其不相符合的国内立法,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还有几个案例涉及医疗基金的退款补偿。

例如,荷兰的一位心脏病人没有经过医疗基金机构的许可而在伦敦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

[10]审理这个案件的地方法院认为,本案中长达三个月的手术等待期可能会给病人带来无法接受的巨大风险,因此病人别无选择只能到国外接受必需的手术治疗。

尽管没有得到医疗基金机构的事先许可,病人仍应得到医疗基金的退款补偿。

还有一个被称为“坏床”的案件,[11]一个有私人保险的病人因为康复之家不能接收他而不得不在医院又待上一段时间。

海牙地方法院认为,原告继续留在医院虽然不是因为治疗的需要,但却是因为康复之家缺乏空间而不得不留在医院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国家给予补偿。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一个判例中,原告患有艾滋病且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因此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12]原告宣称医院的拒绝侵犯了哥伦比亚宪法第13条规定的健康权。

宪法法院认为,由于资源有限医院并不能为所有的人提供免费的医疗,但是根据哥伦比亚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州政府应该在公民因经济资源匮乏“而不能减少晚期疾病、传染病和不治之症所带来的痛苦、歧视以及社会风险”时提供特别保护。

法院判决医院必须为该名艾滋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宪法法院认为,有限的可用医疗资源必须公平分配,因此在该案中医院有权拒绝医治这个患不治之症且病情不稳定的孩子。

[13]

  

(二)关于政府保障健康权免受第三方侵害的事例

  如上文所述,荷兰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一般被认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下面这个事例对此提出了挑战。

这是一个涉及国家保护病人免受血液感染的事例。

在此案中,监察官认为根据宪法第22条“政府应采取步骤促进全体居民健康”的规定,国家具有促进居民健康的义务,促进健康包括消除对健康的威胁。

监察官检查了1982-1989年间公共卫生部的行为,发现政府没有根据荷兰宪法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血友病人避免受到荷兰血液提供者从美国进口的污染血液的艾滋感染。

[14]监察官认为,虽然在常规情况下政府不应卷入病人的医药治疗,但是如果医药开业者们不能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案,那么政府就必须积极干预来促进公共健康。

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对血友病人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采取一个更加警惕灵敏的态度。

换句话说,政府应当积极干预以保护病人免于血液感染。

政府必须要作为,保护公民免于血液银行、医院、药物工厂等第三方不安全的行为的侵害。

监察官认为在此案中政府显然违背了宪法。

  印度1990年著名的Bhopaldecision案起因于1984年12月2日晚Bhopal市郊碳化物工厂的化学反应事件。

[15]此事件造成上千人死亡、上万人受伤或感染。

受害者在美国和印度都提起了诉讼,审判最终决定在印度进行。

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印度政府相当于“一国之长”,应代表受害者来对抗碳化物工厂。

法院宣布“印度宪法第21条的生命和自由权包括免于污染的空气和水的权利”。

法院参照印度宪法指导原则第48A和51(g)条款,判定政府对建立在宪法权利基础上的公民健康具有“保障义务”。

  有时第三方还可能是某些个人。

例如荷兰某位内科医生H给病人开美沙酮这种药,政府引用宪法条款中政府促进全体居民健康的义务,来要求H停止给病人开此药。

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认为H的行为威胁到病人的健康,并威胁到大众健康,因此判定H的行为是违法的。

[16]

  意大利宪法中的健康权包括在公共卫生领域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的侵害。

意大利的一个案例涉及到要求某些有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危险职业的从业者的强制体检。

[17]法院认为,健康权的保障也给个人施加义务,使他们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给他人的健康带来伤害或使他人的健康处于危险中,这样的强制健康检查是宪法第32条所允许的。

在另一个关于强制免除对艾滋病人的判决的案例中,[18]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立法机构必须在保护公众免于罪犯被释放后再犯罪的危险和保护其他一些罪犯宪法第32条所保障的健康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

释放罪犯以优先保障其他罪犯们的健康权的决定是正确的,其他罪犯们的健康权具有比公众免于犯罪危险的权利更大的优先性。

  (三)关于政府“维持和改善环境”以促进健康权方面的事例

  荷兰的一个案例涉及到政府“维持和改善环境”以促进健康的义务。

政府在水源处重建高速公路,而又拒绝向自来水公司支付防止地下水被重建工程污染而产生的费用。

[19]海牙上诉法庭认为环境利益具有较高的优先性,依照宪法第21条保护环境属于公共利益,在此案中政府应承担防止地下水被污染的费用。

  在荷兰的Benckiser案中,[20]政府又引用了宪法中的国家义务条款来保护健康权免受第三方侵害。

在此案中,政府没有依化学废物法对被告施以行政处罚,而是依据宪法第21条和民事法律,以侵权为由在民事法庭上要求Benckiser为他在荷兰各地倾倒危险污染物的行为负责。

  1987年印度的另一个案例[21]也涉及到国家保护环境以保障健康权的义务。

该案中,一些制革工业污染环境而当局又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印度宪法第21条是生命权条款,第48-A及第51-A规定了国家和个人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印度最高法院联系第48-A及第51-A来扩大解释了宪法第21条的生命权条款,认为生命权包括免于污染的水和空气的权利以及工人的健康权。

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关闭工厂会带来失业和减少税收,但生命、健康和生态对人们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制革工厂如果排放物不能达到标准就必须关闭。

为此,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指令或规定来关闭那些不能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工业排放物的制革工厂。

  菲律宾1993年关于环境权的一个案件,[22]清晰地支持了健康权具有可诉性。

在菲律宾由于过度砍伐森林,25年间1、6亿公顷的雨林只剩下1、2亿公顷。

认为过度采伐导致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无法挽救的伤害,侵害了他们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的权利,43个儿童作为原告由他们的父母作为代表,要求政府撤销已颁发的采伐证并且不再颁发新的采伐证。

原告引用了菲律宾1987年宪法的原则和国家政策宣言中的第15部分、第16部分,其中规定了健康权和生态权:

“政府应当保障和促进人们的健康权并且向人们灌输健康意识”:

“人们有权拥有一个符合自然节律与和谐的平衡而有利于健康的生态,政府应当保障和推进这种权利”。

此案在审理时,下级法院认为基于“权力分离”的原理,此案涉及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应该经由法庭解决的法律问题。

由于认为案件没有涉及具体法定权利,下级法院驳回了起诉。

在最高法院,原告即这些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诉讼资格的问题也被提出了出来。

最高法院认为,不仅他们有诉讼资格,而且他们甚至可以代表他们尚未出生的后代。

最高法院认为:

“虽然拥有一个平衡的和有利于健康的生态的权利规定在原则和国家政策宣言中,而不是规定在权利法案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如列举在它后面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重要。

……实际上,这些基本权利甚至不需要写在宪法上,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从人类之初就存在的。

”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宪法中的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联系性,拥有一个平衡的和有利于健康的生态的权利伴随着相关的制止损害环境的义务。

对于有人认为的“国家是否应该停止签发采伐许可证纯粹是个政治问题不应该由法院依照法律来裁判”的看法,最高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法院认定,国家有义务去保护控诉者拥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因此所有的许可证都会通过行政诉讼被吊销或者废止。

  (四)劳动关系中的健康权保护事例

  印度宪法中的生命权被理解为包括健康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和紧急医疗权。

印度有一起代表矿工和石棉工厂劳动者的公益诉讼,[23]这些工人由于石棉的伤害而易于患肺癌及其它疾病。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21条、第38条、39(e)条、41条、43条和48-A条等条款,都是为了使工人的生命有意义并以保障人的尊严为目的。

不管是联邦或州政府,还是公共的和私有的企业,都有义务采取行动为工人提供相关保护措施,保障工人在职时及退休后的健康与活力。

  在印度1982年的一个案例中,[24]生命权被解释为提供保护以反对非人道的待遇。

案件涉及到印度国有采石场中非人的工作条件:

工人们被奴役,缺乏急救服务和医疗设施,被拒绝伤亡赔偿,缺乏基本生活品如安全饮用水、住房和教育设施。

法院重申印度宪法第21条保障“有尊严地生活和免于被奴役”,认为此案中工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了侵犯。

在法院随后发布的8个指令和规定中,有三个涉及到改善工作条件保护工人的健康,例如避免粉尘污染和为工人提供医疗设施等。

  印度最高法院的判例看起来还有一个发展倾向,即引用国际法中的健康权条款来进一步解释印度宪法。

1992年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Ramaswamy法官的异议意见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条款和印度宪法,私有雇主对健康权负有保障责任。

[25]他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b)条和印度宪法第39(e)条,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来保障工人的健康权。

  (五)通过公民政治权利来保障健康权的事例

  还有一类事例,是法院通过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的程序条款及非歧视条款等而对健康权提供保护。

  例如在1985年的一个案件中,荷兰的Feldbrugge夫人向欧洲法院诉称她在缺乏公平审判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医疗福利,即她被剥夺了在哈勒姆上诉委员会听证的权利。

[26]欧洲法院认为,给予和剥夺医疗补贴必须经过公平合理的听证程序,此案中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在1992年克罗地亚的一个案件中,[27]原告在没有得到医疗基金答复的情况下到国外接受了手术,随后他的退款补偿要求被健康保险机构驳回。

法庭认为,原告已提出了请求但没有得到答复,这其实是被拒绝了正当的程序保护,所以原告不能被视为在没有得到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国外治疗的人。

在此案中,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明确地参照了宪法中的卫生保健权,认为“实现这项权利需要适当的程序”。

  在西班牙的一个案件中,上诉人认为西班牙某镇上的垃圾处理厂对上诉人女儿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院认为,上诉人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享有尊重其家庭及私人生活的权利,“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影响个人健康状况并且妨害其享受家庭生活”,判定地方当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28]在意大利的一个案件中,政府被指控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居住在化工厂周围的居民说明其危险性。

法院也适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指出意大利政府应该提供相关信息说明上诉人及其家人如果继续居住在此地可能会遭受的危险。

[29]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为穷人在“旅行权”之下确立了获得非紧急性医疗的权利。

[30]上诉人是一位患哮喘和支气管疾病的患者,在一次严重的呼吸障碍之后被送到了某医院。

该医院为一家非盈利性的私人社区医院。

在为患者进行了治疗后,该医院请求马利柯帕县将患者转至公立医院并补偿该医院为患者支出的费用。

但依亚利桑那州法律,马利柯帕县只为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穷人提供免费医疗,而上诉人患病前一年并非该县居民,因此马利柯帕县拒绝了这一请求。

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指出亚利桑那州在非紧急性免费医疗方面对于居住时间的要求造成了“不公平”,这种规定与州际旅行权利相冲突,因为这种要求否认了新来者的“基本生存需要”。

  在美国的另一起案件中,一位丈夫不同意医生和医院对他的妻子进行结育手术,从而对医生和医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医生和医院侵犯了他及妻子的婚姻权利并剥夺了其再生育的权利。

[31]法院拒绝受理此案,认为女性不论婚否都拥有接受医学治疗的权利,已婚女性拥有健康权并且“这种健康权不因配偶是否同意受到影响”。

美国还有一个事例,[32]新泽西州的一项立法禁止公共医疗补助基金为堕胎提供资助,“除非医学上确定是为了保护女性的生命”。

原告声称该立法违背了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及所规定的权利。

衡平法院认为这一立法违背了新泽西州宪法和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基本健康权利。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表示:

“不需确定新泽西州是否存在宪法性健康权利,我们发现这一立法侵害了怀孕女性在新泽西州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平等保护的权利。

  三、对外国健康权宪法事例的分析

  从上述这些健康权宪法事例可以看出,健康权保障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医疗权方面的内容,又包括与获得健康的前提条件相关的内容。

前者例如:

医学上所要求的住院分娩的医疗福利,因无法接受漫长的手术等待期而到国外接受手术的医疗费用补偿,紧急医疗权,为贫穷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保护患者避免艾滋病的血液传播,等等。

后者包括:

精神残疾者的人道主义待遇,安全的饮用水,避免威胁健康的环境污染,保护雨林免于过度开发以拥有一个平衡的和有利于健康的生态,关闭影响健康的制革工厂,使工人获得有利于健康的工作条件,传染病危险职业从业者的强制体检,不收押患有艾滋病的罪犯,禁止医生给病人开美沙酮药品,等等。

这些事例所展现的健康权的丰富内涵,与2000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评论相一致,也与国际法事例中的健康权内涵相互论证。

在健康权的国际法事例中,健康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指向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而且,不仅限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内容,而是与有可能影响或侵害健康的所有活动相关,如核武器的使用、水电站的建设、道路的修建、空气的熏蒸、供水系统的提供,甚至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等等。

[33]可见,健康权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权利。

  这些宪法事例为健康权的国内司法保障开辟了新的空间。

从这些事例来看,判断健康权的可诉性有四个标准。

一是相关的健康权条款是否清晰而具体。

二是是否为政府设定了明确的义务。

第三个标准与争议事项的严重程度相关,在对健康影响非常严重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把他们的决定建立在健康权的基础上。

四是法庭倾向于认为当第三方有可能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时国家有义务干预。

前两个标准涉及到规范的特性,后两个标准与案件的状况相关联。

[34]可诉性是困扰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一系列社会权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在联合国层面尚无使其具有可诉性的具体法律程序。

包括了个人申诉程序的经社文权利任择议定书尽管已经通过但还未获得法律效力。

地区层面的申诉程序的发展要优越于联合国层面。

在欧洲,通过《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集体可以就健康权问题向独立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美洲,依据《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受害者可以向美洲间人权委员会提出关于健康权的申诉,但依据《美洲人权公约》的《圣萨尔瓦多议定书》,个人不能向美洲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提起关于健康权的申诉。

在非洲,则是国家间控诉和个人控诉程序都适用于健康权保障。

[35]外国宪法中的这些健康权事例明确了健康权可诉性的标准,对推动健康权的司法保障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有些国家宪法中没有规定健康权条款,或者已规定的健康权条款直接可诉性不足,为保障健康权,宪法法院采取的途径与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第一,直接从其它具有可诉性的条款中引申出健康权内容。

例如在PaschimBangaKhetMazdoorSamityandothersv.StateofWestBengalandanother案中,印度最高法院从印度宪法第21条的生命权条款中直接引申出紧急医疗权。

第二,引用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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