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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游仙区 8.docx

第一包游仙区8

绵阳市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

第一包(游仙区)

技术实施方案

1、概述

1.1、项目区概述

绵阳市游仙区是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行政区,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东与梓潼县、西与涪城区、南与三台县、北与江油市相邻,幅员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辖区地势东北较高,西南、西部涪江及中部芙蓉溪、魏城河谷一带较低,属平坝浅丘相间地形,海拔高度一般为500米至600米,最高点在太平乡与柏林镇交界处的旱山庙山顶,海拔728米,最低点在玉河镇花碑湾魏城河谷与三台县交界处,海拔419米。

全区年均降水量1230毫米,年均气温17.9℃,日照1192小时。

全区耕地面积25133公顷,林地面积31853公顷。

境内交通便利,宝成铁路、绵广高速、绵盐公路、绵梓公路和在建的绵遂高速穿境而过。

游仙区是武引工程第一受益县区,区内各大武引斗渠穿境而过,武引沉抗水库蓄水量1.8亿方,同时各镇(乡)还修通了到田间地坝的武引农、毛渠,保证了生产人畜饮水灾年无忧。

1.2、任务内容概述

(1)游仙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测量,约920平方公里,23个乡镇246个村2095个社。

①项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

②界线测绘。

(2)游仙区行政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含宅基地周边配套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测量,约82平方公里、11.7万户。

①项目区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调查;

②1:

500宅基地地形、地籍数字化测绘;

③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查;

④1:

500其他建设用地地形、地籍数字化测绘。

(3)游仙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查、测量,约6平方公里。

①项目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调查;

②1:

500集体建设用地地形、地籍数字化测绘。

2、作业依据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1994);

(3)《地籍图图式》(CH5002-1994);

(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CH2001-92);

(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6)《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95);

(7)《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S/T17160-1997);

(8)《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1999);

(9)《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0)《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1016-2007);

(11)《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12)《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1001-2005);

(1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GH1002-1995);

(16)《测绘产品质量品评定标准》(GH1003-1995);

(1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1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19)《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0)《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2)《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函[2010]398号);

(23)《绵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实施技术细则(暂行)》;

(24)经审批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已有资料及分析利用

(1)控制资料

根据控制测量单位上交的各级GPS控制点成果资料,分析其坐标系统、精度等级是否符合项目区测绘的要求,对符合项目区要求的成果,应到实地踏勘,检查其点位保存是否完好,再用仪器检查其施测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对满足要求的点位及成果可直接用于图根控制点加密。

(2)地类调查资料

依据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地类进行认定,是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是在满足国土资源统一管理需要,农、林、水、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管理需要并尽可能与其相关标准衔接,及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在实地进行地类认定时,不但要看现状还要定性,如同样的道路,是确认为公路还是农村道路,就需要其他资料作旁证,否则就很难调查准确。

根据以往的调查情况,在调查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收集或配合调查人员收集下列有关资料。

①以往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利用图、调查手簿、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城镇地籍调查图件等资料。

②各种界线资料。

主要是民政部门的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生态退耕的设计、验收的图件、文字等资料。

④根据本调查区域需要收集与调查要求有关的其他地类资料,如,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新建的水库、机场、港口,铁路、公路、住宅区、高尔夫球场、休闲度假村等大型建设用的审批资料、设计图、竣工图等资料。

⑤公路资料。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修建的规格越来越高(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从外貌看,与公路很难区分,但与公路性质完全不同。

⑥河流资料。

收集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1999.12.28发布的),对较大河流,应参照该标准的名称确认;对较小河流《中国河流名称代码》未列出,应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咨询,收集相关资料。

同时收集流经本调查区域河流的管理范围及依据资料,根据这些资料结合实地现状再开展调查,确定本调查区域县河流的位置、名称、范围等。

⑦湖泊资料。

收集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1998.11.02发布的),对大于lkm2湖泊,应参照该标准的名称、位置等确认;对小于lkm2湖泊,《中国湖泊名称代码》未列出,应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咨询,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这些资料结合实地现状再开展调查,确定本县湖泊的位置、名称、范围等。

⑧水库资料。

收集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2001.0L20发布的),参照该标准结合实地现状再开展调查,对水库的名称、位置、范围进行确认。

(3)权属调查资料

①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和土地供应地籍测量等方面的资料。

②以往调查编制的权属界线图,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③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登记资料。

④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确权资料。

⑤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⑥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

⑦以往调查未处理或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

充分核实土地权属来源,对于有争议的土地,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利用,以确定其权属情况。

4、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

4.1、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

平面系统:

采用2000绵阳城市坐标系;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权属调查界址点测量精度要求

界址点精度见下表,单位cm。

类别

界址点到邻近

图根点点位误差

界址点间

距允许误差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距离允许误差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5

±10

±10

±10

明显处

±7.5

±15

±15

±15

隐蔽处及村庄内部

5、权属调查方案

5.1、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方案

5.1.1、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5.1.2、宗地和地籍编号

(1)宗地

①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②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

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③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2)地籍编号

①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

②乡(镇)、村、宗地的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③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用分式表示。

其中分子表示地块(图斑)号,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斑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母为地类号,表示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级分类。

④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5.1.3、权属调查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5.1.4、界线调查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

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

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

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

(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

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5.1.5、界线处理

依据最新确权资料或界线双方实地指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

当界线双方共认同一界线或对界线有争议但经过协商或调处能够共认同一界线的视为无争议界线,按《图示》规定的正确符号表示,并填写《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

其具体要求是:

(1)界线有关各方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附图说明:

按实地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界址点的相对位置和权属界线走向绘制权属界线示意图。

附图上应将确定的界址点和权属界线位置的参照地物等表示清楚。

(3)附文字说明:

按附图上界址点编号逐一说明界线的实地位置,界线走向和相邻权属单位名称。

(4)《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表》一式两份,本权属单位和国土资源局各存一份。

5.1.6、地籍调查表填写

(1)根据内业cad成图得到的宗地绘制相应的《调查表》。

(2)按照权属调查底图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颁证要求填写规定格式得地籍调查表。

5.2、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方案

5.2.1、确权条件

规划基期年(200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报数中已经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基期年(2004年)以后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对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5.2.2、确权要求

(1)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一宗地内有多种土地用途的,以主要用途确定整宗地土地用途。

(2)建立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统计簿或统计台帐。

5.2.3、土地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在权属调查时,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并注记在《土地登记卡》上。

5.2.4、制作工作底图

本次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的工作底图采用新测的1:

500地形图,利用这些图件进行权属调查,再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籍图。

5.2.5、宗地编号

编号过程中采用宗地依次编号,编号不能重复,编号具体原则如下:

采用“行政区-镇(街道)-村-组-宗地”五级编号。

格式为游仙区X镇X村X组第8宗地,其地籍编号为“YXX-X-X-8”〔其中“X”为镇(街道)、村、组、阿拉伯数字代码〕,镇(街道)、村、组、编号不补零。

5.2.6、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统编号即界址点序号,为作业单位编的流水号,只要保证同一宗地内无重复点号,即保证不出现同一点号对应两个不同坐标,同一坐标对应两个不同点号即可;宗地界址点编号冠以大写字母“J”,在宗地内部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从西北角开始从“J1”顺序编号。

所有界址点实地不作红油漆标示,不埋设界桩。

5.2.7、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1)本次权属调查对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形成电子文件,《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表述准确。

按照实际情况输入,具体内容如下:

a.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座落;

c.土地所有者名称;

d.实际用途;

e.界址调查记录(界址标示等);

f.宗地面积,面积单位为亩或平方米,分别保留4位和2位小数;

g.宗地草图(该部分可以打印粘贴,规格为A4或A3,对特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权调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目填写

本次权属调查是在游仙区政府授权下进行的。

经现场调查,该宗地由XXX使用。

本次调查拟设界址点X个,宗地四至(见本调查表第2页),本次调查界址的认定以现状为准。

土地实际用途为XXX。

(3)“地籍勘丈记事”栏目填写

依据权属调查确定的宗地草图及界址,使用全站仪测量和记录数据,采用CASS7.1软件绘制宗地图形资料。

采用CASS7.1软件计算出该宗地实际面积为XXX平方米,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XXX平方米。

5.3、宅基地权属调查方案

5.3.1、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①宅基地使用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

②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③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a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b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建设、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c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经济组织,不达面积标准的,可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至达到面积标准。

5.3.2、确定空闲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没有确定给农户的院坝、林盘及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房屋、附属设施等用地确定为空闲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①确定给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5.3.3、制作工作底图

本次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权属调查的工作底图采用新测的1:

500地形图,利用这些图件进行权属调查,再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籍图。

5.3.4、现场调查

本次调查工作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及基层政府相关人员配合下按照规定进行。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权利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5.3.5、宗地编号

编号过程中采用宗地依次编号,编号不能重复,编号具体原则如下:

采用“行政区-镇(街道)-村-组-宗地”五级编号。

格式为游仙区X镇X村X组第8宗地,其地籍编号为“YXX-X-X-8”〔其中“X”为镇(街道)、村、组、阿拉伯数字代码〕,镇(街道)、村、组、编号不补零。

5.3.6、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统编号即界址点序号,为作业单位编的流水号,只要保证同一宗地内无重复点号,即保证不出现同一点号对应两个不同坐标,同一坐标对应两个不同点号即可;宗地界址点编号冠以大写字母“J”,在宗地内部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从西北角开始从“J1”顺序编号。

所有界址点实地不作红油漆标示,不埋设界桩。

5.3.7、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本次权属调查对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表》形成电子文件并打印1份,由相关作业人员签字。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表述准确。

按照实际情况输入,具体内容如下:

a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座落;

c土地所有者名称;

d实际用途;

e界址调查记录(界址标示等);

f宗地面积,面积单位为亩或平方米,分别保留4位和2位小数;

g宗地草图(该部分可以打印粘贴,规格为A4或A3,对特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权调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目填写:

本次权属调查是在游仙区政府授权下进行的。

经现场调查,该宗地由XXX使用。

本次调查拟设界址点X个,宗地四至(见本调查表第2页),本次调查界址的认定以现状为准。

土地实际用途为农村住宅。

“地籍勘丈记事”栏目填写:

依据权属调查确定的宗地草图及界址,使用全站仪测量和记录数据,采用CASS7.1软件绘制宗地图形资料。

采用CASS7.1软件计算出该宗地实际面积为XXX平方米,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XXX平方米。

5.4、权属调查成果的审核公示

5.4.1、对成果资料审核

(1)对宗地的四至界线是否清楚进行审查;

(2)对界址点的点位标注是否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

(3)对面积单位的标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4)对本权利主体与相邻权利主体是否签字盖章(手印)进行审核;

(5)地籍调查全套资料(《调查表》、指界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权属界线图)。

(6)由村为单位提交审批申请表。

5.4.2、公告

在国土局对我院外业测绘及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审核后,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成果资料予以公示,张贴公告。

国土局负责组织乡镇将确权登记结果进行现场张贴及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5.4.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土局组织乡镇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交国土局。

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6、测绘技术方案

6.1、地籍控制点加密

图根点是直接用于地籍图,确定平面位置和高程的依据。

本项目图根点布设采用RTK测量方式进行,布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RTK测量时卫星状态应符合下表规定

观测窗口状态

截止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个数

PDOP值

良好

≥6

<4

可用

5

≥4且≤6

不可用

<5

>6

(2)RTK布设图根点的技术要求

图上点位

中误差(mm)

高程中误差

与基准站的距离(km)

观测次数

起算点等级

≤±0.1

≤1/10

基本等高距

≤7

≥2

平面三级以上、高程等外以上

(3)图根点标志宜采用木桩、铁钉或其他临时标志。

(4)RTK图根点测量时,通过现场校正的方法获取“转换参数”,校正的点应选择E级以上的GPS点,校点数不少于3个。

(5)在架设基准站时,宜选择在测区相对较高的位置,以便于电台数据传输。

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或高等级已知点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cm。

(6)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初始化,并经重合点测量检查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7)RTK图根测量平面控制点测量平面坐标转换残差不应大于图上0.07mm,高程拟合残差不应大于1/12基本等高距。

(8)图根点测量平面测量各次测量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各次结果取中数作为最后成果。

6.2、农村集体土地测绘方法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测绘根据宗地形状,选定界址点位置并实地立桩定界,采用RTK全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测绘方法

本次地籍图编辑采用南方测绘公司编制的测图软件CASS7.1,图形数据最终形成dwg文件格式。

最终必须按照绵阳市城镇地籍数据库的标准格式提供数据。

(1)地籍图的测绘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

(2)使用电子全站仪配合便携式计算机用极坐标法实地对地物点的坐标进行测量,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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