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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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

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

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中办发〔200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数据动态管理和定期公示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学校所有中层领导班子和担任实职的中层正副职(含副处级单位副职)。

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按其履行的岗位职责,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学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牵头制订和修订绩效考核制度的部门及制订共性指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保证考核任务、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公平性,成立由部分机关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搭配组成的两个专家小组,召开论证答辩会,按照回避原则负责审议考评指标。

四、时间安排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

五、中层领导班子绩效构成

(一)班子绩效考核分数构成。

绩效考核总分=工作实绩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

(二)工作实绩。

依据学校年初发展目标任务以及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1.二级学院: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主要从党建、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由于客观原因,有关二级学院没有承担部分中心工作,其得分取所有其他二级学院平均得分。

①客观原因中的有关二级学院是指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②有关二级学院平均得分,一般是指全部中心工作的其中一项平均得分。

如既涉及到学生、又涉及到教师的综合考核项,则在该中心工作的小项中计平均分。

2.机关教辅单位:

主要对共性目标任务(30%)、个性目标任务(50%)和服务质量(20%)三个部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民主测评。

包括本单位教职工(不含中层正副职)测评、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和校领导测评,测评分各占40%、30%、30%(测评表见附件2)。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较差票数×0)÷有效票数(不含弃权票)。

年终民主测评大会的前置程序为:

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正副职(负责人)提交民主测评有关个人文字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提交包括党建在内的工作总结并进行全文网上公开。

(四)单位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

 

(1)荣誉加分:

①单位获得国家级(中央、国务院)或省部级(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奖项,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

②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0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5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表彰的,每项加4分;

③单位获得学校党委、行政表彰的,每项加3分;单位获得学校机关教辅部门表彰的(本单位对本单位表彰不纳入计算),每项加0.5分。

④单位荣誉加分分配,按照原创第一原则。

如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申报获得荣誉,由原创单位获得60%,其他单位平均分配剩余40%。

⑤单位对荣誉加分有争议,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

如果荣誉加分在工作实绩中已经加分,则该项不再计分;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2)违纪扣分:

①单位受到学校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

②本单位教职工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或治安拘留处罚的,每人次扣20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30分。

③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时,按本办法“其它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④投诉扣分。

如果本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被投诉到学校有关部门,并经有关部门确定属实的话,每次扣2分;如果投诉到学校领导,并经学校确定属实的话,每次扣4分;如果投诉到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话,每次扣10分;如果对以上投诉有争议,被投诉单位可以书面申述,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考勤扣分: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考勤要求,确认考勤扣分情况。

六、中层正副职干部绩效构成

(一)中层正副职干部绩效考核分数构成

1.纯管理中层正副职和“双肩挑”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

2.“双肩挑”副职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80%+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15%+评教分×5%

(二)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工作实绩得分×8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

(1)正职(含主持工作)工作实绩得分等于班子工作实绩得分;

(2)副职工作实绩得分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实绩得分进行加权平均折算。

例:

某二级学院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A%)和学生工作(B%),其工作实绩得分=(党建工作得分×A+学生工作得分×B)/(A+B)。

(三)“双肩挑”副职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 

“绩”的绩效考核分= (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100 

“双肩挑”副职年度额定工作量为同职称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的三分之一。

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4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师资紧张的专业,“双肩挑”副职每周上课确需超过4节的,应经业务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申请、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

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课时在内。

至于课时工作量折算标准,以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节正常上课课时工作量(课时工作量不得转换为教研、科研分,教研与科研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教学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按学校和本单位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科研处审核。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以三年聘期为准,超出三年聘期,则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四)评教分

评教分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按年度提供。

(五)民主测评得分

民主测评按德、能、勤、廉四个方面打分,本单位教职工占40%、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占30%、校领导占30%(测评内容见附件3,测评表见附件4)。

民主测评得分=得分总分÷有效票数(不含弃权票)。

对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在计算本单位教职工和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的平均分时,参与测评多于20人(含20人)的,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

少于20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

10人及以下的,全部计算平均分。

(六)个人荣誉加分、违纪和考勤扣分参照《新余学院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执行;如果荣誉加分项目在个人工作实“绩”中已经加分,则该项不再计分。

七、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制定工作目标程序

1.研究本年度需要考核的指标。

考核办根据学校近期发展目标和当年工作重点,提出本年度机关教辅部门需要考核的共性指标内容(权重30%,参见附件1)及二级学院需要考核的指标内容及其分值权重,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提出年度工作目标。

各机关教辅部门根据学校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初步拟定本部门的个性指标内容(权重50%,个性指标按百分制制定,每项分值权重应合理分配,考核细则另附),按照回避原则参加论证答辩会,经专家小组审议,作出修改完善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相关综合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分值权重,结合二级学院实际,分别拟定对二级学院的考核指标内容,在与二级学院充分沟通后,修改完善考核指标内容,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考核办根据机关教辅部门服务教学一线的发展理念,提出本年度机关教辅部门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计分按照百分制,由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得分(占服务质量权重40%)和二级学院中层正副职满意度调查(占服务质量权重60%)组成,由考核办负责每年两次调查求得平均得分。

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单位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4.签订《工作目标任务书》。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书》上签字。

《工作目标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部门、二级学院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依照程序进行调整。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

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并进行考核工作部署。

结合平时考核成绩,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撰写班子工作总结;考核对象个人撰写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填写《新余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实绩公示。

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等材料在一定范围内提前1周公示,公示后电子稿发学校纪委和组织部。

3.二级学院的工作实绩考核。

相关综合部门分别对二级学院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4.民主测评。

(1)学校召开由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全校性民主测评大会,基于民主测评个人文字材料和单位工作总结网上提前公开的前提,校领导、中层正副职和教职工代表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正副职进行民主测评。

(2)各单位召开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工作总结,正副职作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正副职进行民主测评。

5.工作实绩计分。

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组,依据机关教辅部门、二级学院考核指标体系,分别对机关教辅部门、二级学院班子进行年终总计分,对单位正副职进行年终总计分。

6.综合汇总。

在全面掌握述职内容、民主测评、资料查阅等考核信息基础上,各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汇总计算考核对象总分,形成考核材料,按规定比例提出优秀班子、良好班子、一般班子、差班子和中层正副职的优秀干部、合格干部、基本合格干部、不合格干部建议名单,向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汇报。

7.学校审定。

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定班子和干部绩效考核等次。

按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优秀班子,按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优秀干部,同时确定其他班子、中层正副职干部的绩效考核等次。

8.公示。

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考核结果。

八、绩效考核工作组提出各等次建议名单的原则

1.确定为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的原则上为能出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优秀的班子和个人。

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按25%的比例,提出优秀班子建议名单;按15%的比例提出优秀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评价为“好”的,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确定为良好班子和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能较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的班子和个人。

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良好班子和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3.确定为一般班子和基本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能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一般且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60分的班子和个人。

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一般班子和基本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4.确定为差班子和不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较差且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班子和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差班子和不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5.确定为差班子等次的,班子成员该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

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无定论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待调查、审查结束后根据调查、审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九、其他规定

1.民主测评时,评价为“优秀”的班子不能超过测评对象的25%,评价为优秀的个人不能超过测评对象的15%,超过的为废票。

2.在实绩公示中被群众举报,经组织查实为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在综合得分中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师德师风、综治等“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在综合得分中扣10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在综合得分中扣5分,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2)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3)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

(4)出现严重违反师德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

(5)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5.对受党内、行政处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下同)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6.在绩效考核中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绩效工资挂钩,绩效考核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

1.考核为优秀班子的,按单位全体教职工当年度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给予单位奖励,总数拨付给该单位,由单位按教职工表现及贡献分配给个人;考核为优秀干部的,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并获得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10%的奖励。

如同时考核为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的,不重复奖励。

2.考核单位有教职员工受到师德和综治考核“一票否决”的,扣罚该班子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

年度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奖金的发放,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3.中层正副职考核为合格的,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当年度全额绩效工资。

4.考核为一般班子的,对其正职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领导班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该单位正副职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中层正副职干部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70%。

5.考核为差班子的,对其班子进行组织调整,正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50%。

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干部。

6.考核为不合格的中层正副职干部,扣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7.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全校倒数第1位的领导班子、排名全校倒数前2位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且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不含),则对领导班子和正副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且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除对领导班子和正副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外,还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考核等次进行处理。

8.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得分在全校排名倒数1位的班子及全校排名倒数前2位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且连续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不含),正副职进行组织调整,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且连续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除正副职进行组织调整,还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考核等次进行处理。

十一、考核工作纪律

1.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督。

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

2.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到: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考核工作程序,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准泄露考核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3.对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月 1日起实施,由考核办、发改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考核

指导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机关教辅部门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政治辅导员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其他干部及教职工分别由所在部门负责。

(二)机关教辅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的目标任务考核要求,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经过本单位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三)机关教辅部门绩效考核方案,以完成学校年度交给本单位工作任务为准,以确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其中“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其所在业务教学单位专职教师最低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标准执行;科研工作量,按照其所在业务教学单位专职教师最低科研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执行。

(四)机关教辅部门绩效考核方案,有关民主测评程序,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等规定,参照《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的标准执行。

(五)机关教辅部门绩效考核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对党建工作、师德师风、党风廉政建设及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

(六)机关教辅部门绩效考核方案,要体现多劳多得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工作局面;要体现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创新、乐于奉献。

(七)教职员工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

1.荣誉加分:

①个人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中央部门、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

②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0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5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表彰的,每项加4分;

③个人获得学校党委、行政表彰的,每项加3分;个人获得学校机关教辅部门表彰的,每项加0.5分;

④个人荣誉加分分配,按照原创第一原则。

如果由两人及以上申报获得荣誉,按照科研处集体项目分配原则计分;

⑤个人对荣誉加分有争议,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

如果荣誉加分在个人工作实绩中已经加分,则该项不再计分;如果所获荣誉属于教师个人指导学生所获奖励,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果所获荣誉是个人社会兼职而得到相应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表彰,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2.违纪扣分:

(1)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2)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3)投诉扣分:

如果本人被投诉到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确立属实的话,每次扣1分,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2分;如果投诉到学校领导,并经学校确定属实的话,每次扣2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4分;如果投诉到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话,每次扣10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20分;如果对以上投诉有争议,被投诉人可以书面申述,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考勤扣分:

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请事假1天扣0.5分;旷工1天扣2分。

(八)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0%(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中层正副职,所在单位不可重复计算人数)。

被考核人数基数不足5人的单位,每两年确定优秀推荐人员一名。

可根据本部门教职员工的综合表现,而不是以绩效考核得分作为唯一依据,来确定优秀推荐人选名单。

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要获得优秀资格,其全年公益服务必须达到所在行政坐班单位前50%。

(九)机关教辅部门绩效考核方案,与学校有关制度文件相冲突或者有歧义之处,以执行学校有关制度文件为准。

 

 

 

 

 

新余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员工考核指导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强化二级学院办学主动性、积极性和科学性,引导二级学院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的目标任务考核要求(每位教师为400工作量标准),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经过本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二)各学院工作总量中的10%部分可由学院统筹认定,具体认定办法须经本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学院可依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教师最低教学工作量,“双肩挑”教师可参照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标准执行。

教职员工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

科研(含教研)工作量可以冲抵教学工作量,原则是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节课时工作量(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后则不能再用科研、教研工作量折算)。

课时工作量不得转换为教研、科研分,教研与科研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要求见附件。

(三)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方案,有关民主测评程序,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等规定,参照机关教辅部门教职员工标准执行。

(四)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对党建工作、师德师风、党风廉政建设及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

(五)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方案,要体现多劳多得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促进绩效考核方案与二级学院分配方案相统一;二级学院创收经费重点投入到高水平教学科研领域,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体现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激励教职工积极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取得高质量学术成果。

(六)二级学院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0%(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中层正副职,所在单位不可重复计算人数)。

二级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本部门教职员工的综合表现,而不是以绩效考核得分作为唯一依据,来确定优秀推荐人选名单。

所有专职教师要获得优秀资格,其全年公益服务必须达到所在业务单位前50%;其中教学为主的教师评教必须达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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