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按最新法规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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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按最新法规修订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范了公司工作时间、各类假期的审批流程和待遇标准及加班和出差等管理。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2.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主席令9届第51号2001年修订)
2.5《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2.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
2.7《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2.10《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
2.1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
2.1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2.1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1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
3专业术语定义
无
4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修订;
4.1.2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4.1.3负责员工考勤检查、监督、审核等事项;
4.1.4及时、准确地记录考勤;
4.1.5保管考勤凭证;
4.1.6汇总公司考勤结果并上报,如实反映员工考勤中的问题。
4.2各部门
4.2.1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工作与休假;
4.2.2对本部门员工各类请销假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5管理方法及内容
5.1工作时间
5.1.1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
5.1.2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15,下午13:
30-17:
30。
生产部门上班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排定,报公司审批人力资源备案后执行。
5.2休假
5.2.1休假种类:
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检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陪护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
5.2.2国家法定节假日
5.2.2.1按照国家规定天数执行,放假安排以公司通知为准。
国家法定节假日分为全体公民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
5.2.2.2全体公民节假日具体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5.2.2.3部分公民节假日指妇女节,妇女节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2.3年休假
5.2.3.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2.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2.3.3员工新进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2.3.4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统筹管理,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集中一次性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跨年度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累加至次年度),但不能连续休假。
5.2.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有上述规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2.4探亲假
5.2.4.1探亲假分为探父母假和探配偶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相距500公里以上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公司根据生产运营实际情况,启用探亲假。
5.2.4.2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每4年享受一次探父母假(父母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假期为20天。
已婚员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探父母假的待遇。
4)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4.3探亲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婚假
5.2.5.1员工婚假为三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5.2夫妻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视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5.3婚假须在婚姻登记后12个月内休完。
5.2.6丧假
5.2.6.1员工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的,丧假为三天;员工其他亲属亡故的,丧假为一天;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6.2员工赴异地奔丧的,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途假单程500-1000(含)公里以内路程假1天,单程1000公里以上路程假2天。
5.2.7产假
5.2.7.1女员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和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8产检假
5.2.8.1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定期做产前检查的假期。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每月可享受产检假不超过2天。
5.2.9计划生育假
5.2.9.1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医嘱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以下情形对应的天数规定:
取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天,输卵管结扎(女性)21天,输精管结扎(男性)7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者15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者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42天,怀孕超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75天。
5.2.9.2对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5.2.9.3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0哺乳假
5.2.10.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2.11陪护假
5.2.11.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晚育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可给予15天陪护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5.2.12工伤假
5.2.12.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
具体医疗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认。
5.2.13病假
5.2.13.1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
5.2.13.2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连续司龄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2.13.3员工因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致病致伤的,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第三方责任等,不享受医疗期待遇。
5.2.13.4员工不得以病假为名从事与休息治疗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
5.2.14事假
5.2.14.1员工因私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工作请的假。
5.3考勤管理
5.3.1考勤每天录入两次,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一次,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登记,除公司高管人员及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外,其他人员上下班一律在考勤机上录入。
员工如有特殊情况(因伤病行动不便、怀孕等)按时到岗有困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作息时间。
5.3.2迟到、早退和旷工
5.3.2.1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打卡时间10分钟以内打卡的,视为迟到;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结束前10分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5.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
2)休假期满不能按时到岗,且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
4)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的。
迟到和早退时间在10分钟至上4小时以内,每次视为旷工半日,4小时以上(含4小时),每次视为旷工一日。
5.3.3加班
5.3.3.1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指派加班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3.3.2员工工作日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5.3.3.3加班需由本人提交加班申请单,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方认定为加班。
当月累计满半天或者一天者,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安排调休,调休时间原则上在加班当季度安排,特殊情况可跨季度安排,不能跨年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发放加班费。
5.3.3.4夜班、休假日由于紧急情况或抢修需加班的,可事后履行加班申请手续。
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5.3.3.5员工周末、节假日外出参加培训的,不算加班。
5.3.3.6加班经填报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如无加班打卡记录者,不算加班。
5.3.4特殊情况考勤
5.3.4.1上班因故未打卡者需在一周内在OA上提交《员工因故未打卡确认表》。
5.3.4.2员工请假或出差,需提前在OA上提交请假或出差单。
5.3.4.3员工因故不能出勤,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休息;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在第一时间口头请假,并于事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3.4.4员工无出勤记录且未履行相关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5.3.4.5公司考勤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5.3.4.6请假及出差审批流程
1)一般员工请假、出差三日以内(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十日以内(含十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十日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专工/主管人员请假、出差一日以内(含一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不含三日),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日及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