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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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以校领导为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学校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清查等事项,审定资产管理考评考核结果;
(三)负责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重大事项审核和决策,研究审核校办企业改制方案;
(四)负责校内资产共享共用的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
(五)资产管理其他重大事项审议。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使用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预算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教材图书、大宗低值易耗品及大宗服务等的采购、供应、验收、结算和登记入账工作;
(四)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管理,建立健全全校总账和各部门、单位分账,落实专人管理,管好盘活国有资产;
(五)负责办理全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与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帐账、账实核对工作,做好学校资产账目增减、调整工作;
(六)负责全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全校资产的共享、共用;
(七)负责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存货的核对、监督管理;
(八)负责办理全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有关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督促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联合校内各归口主管部门对全校所属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十)向学校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类别,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网络中心、图书馆、保卫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的各类国有资产。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荣誉类(非经营)等无形资产及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的管理;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学校资产总账、资产价值与核算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担负学校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三)总务处:
负责全校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归口管理全校土地、公有房屋、后勤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后勤经济实体,行政办公、后勤服务设备和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四)基建处:
负责全校基建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负责学校建设发展所需土地的征用、公有房屋建设相关手续的报批与办理;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五)教务处:
负责全校本、专科教育等,教学、实验、实践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推动教学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考核监督校内各教学单位教学设备和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六)科技处:
负责全校科学研究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推动科学研究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考核监督校内科研项目,团体及个体科研设备和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七)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
负责全校研究生教育等,教学、实验、实践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推动学科相关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考核监督校内研究生与学科建设设备和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八)网络中心:
负责全校校园网络建设、管理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推动网络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网络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九)图书馆:
负责全校各类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图书设备等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管理;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图书资料、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十)保卫处:
负责全校消防、安保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维护、出借、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十一)纪委监察室、审计处: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法律和政策对全校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各占有与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系、处、部、中心、馆等)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和保管维护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并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行使资产管理的职责,各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负责申报资产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及新增资产的申购、到货验收、条形码粘贴等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资产明细账,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管、养护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学校各资产归口主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相关事项;
(六)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调拨、报修、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协助学校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低值耐用品等的管理。
第八条各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须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
人员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实相符。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至少每年年终要核对各类资产账一次;资产管理处、各归口主管部门和各占有与使用单位之间每年结束前要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程序,通过购置、建造或者校外单位调入的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全校资产配置标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施行。
校内各单位资产应该按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申请配置资产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本单位资产存量、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部门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单位年度拟购置资产名称、数量、金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过经费归口主管部门汇总审核,计划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处按上级政策、规定拟定相关采购计划和方案。
(二)原则上无预算不执行资产采购。
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年中需调整或追加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同样按上述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校外无偿调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须按国家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自用的资产,各归口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不合理占用、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
对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的使用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依法运用自身所拥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八条运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组织相应的资产评估、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学校将自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先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第二十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等效益考核,并按规定足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形式包括对外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截留。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一)家具单价在2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及其他单价1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
(二)单价虽不满足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
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小型家具等;
2.与已列入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目录的资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包括土地、房屋、道路、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通用设备:
指办公事务用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
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文物及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种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
包括图书馆、部门图书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电子媒介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指桌椅柜、被服、动植物等。
第二十九条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采购和验收的相关手续。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不得账外滞留,不得变相私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及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计划财务处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各归口主管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分类明细账;各占有与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使用台账。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相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成本价、购价或调拨价登记入账,需经运输、安装的,按购入原价加运输、安装等费入账。
(二)新建房屋及构筑物,按基建工程支出加勘测设计费的金额,由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决算金额入账。
(三)自制设备按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扩建改造固定资产增值或减值,按实际支出费用增加或减少原固定资产。
(四)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登记入账。
(五)固定资产的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
(六)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注销。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主管部门和各占有与使用单位、部门发生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根据实际状况到国资处办理调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必须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原因需向校外单位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负责办理报批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校内审批权限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价在10万元以下,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归口主管部门、分管校长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上报审批处置。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同类资产批量总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由归口主管部门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上报审批处置。
(三)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无使用年限规定)且价值较高的资产处置。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上报审批处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机制,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的账、物、标签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失职或保管不当,造成资产被窃损失等,按丢失处理。
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保卫部门报案,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归口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全校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报表格式,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在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浪费的;
(二)不按时如实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占有使用学校资产对外经营,不按时缴纳资产占有使用费的;
(六)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七)以其他形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造成上述行为的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办公等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邵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拥有的仪器设备统归为以下两类:
一、固定资产设备:
1.同时具有以下两个条件的可视为固定资产设备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耐用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二、低值耐用品设备:
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耐用器皿、一般用具,用品等均属低值耐用品设备范围。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统一由国资处主管,各归口主管部门监管。
各二级占用单位、部门指派主管设备的负责人直管,负责配合国资处、各归口主管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占用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内部职责分工管理、岗位责任人管理;有效使用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各二级占用单位、部门仪器设备主管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实际,关心本单位仪器设备状况,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六条校内各种经费来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由国资处入账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占用单位、部门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并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学年度规定时间(6月底前)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到资产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资处管理职责
1.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2.负责执行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调拨、验收、报废等任务。
3.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分类、型号、数量、金额、用途等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上报数据工作。
4.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总账、明细账、掌握数量、质量情况;督促、检查、考核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二级占用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直管领导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办法,条例和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具体落实细化并认真执行。
2.熟悉和掌握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分布,使用和需要情况,组织协作共用。
领导并督促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
3.检查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情况,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积极培养人才,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设备的使用水平。
第三章仪器设备账务管理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分为二级建账。
即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建立总账、明细账,由校内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建立管理台账,使用台账;价值在1000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含工具),由资产处统一登记,校内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建立明细账,管理台账,领、借用记录本。
第十一条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专职或业余资产管理人员,都要按“第十条”要求,分别建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账务,并专人掌管。
管帐人员变动,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指派专人参加交接监督,并签字证明。
第十二条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的账本,卡片均应填写清楚,妥善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便于查对,严禁自行销毁,涂改和更换。
第十三条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的帐、卡,物、条形码必须相符,资产处账务岗位人员每年要下到各单位清查对帐一至二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要凭验收单、调拨单、报废单等记账凭证入账销账。
第十五条账本、卡片及验收文档管理
1、国资处设置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账务管理。
2、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员岗位,负责部门账务管理。
3、卡片由国资处账务管理员制作,并分发给各校内二级资产占用管理单位、部门专柜存放。
4、验收文档包括:
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资料等,由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
第四章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职权,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原则,对每台仪器设备管理要落实到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系(部、中心、处)内部借用,须经系(部、中心、处)主管领导批准;学校系(部、中心、处)之间单位互借,须经国资处批准;借给校外单位,须经国资处、学校领导批准。
仪器设备借用一律要办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列为重点管理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借出实验室。
但可以安排借用单位来实验室,在管理人员的帮助下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私人一律不允许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
本校教职工确实因工作需要,须上报国资处备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系(部、中心、处)主管负责人有权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管理人不得随意更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要经学校仪器设备分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保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确度。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资产占用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要使完好率,利用率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任手续等,必须到所属系(部、中心、处)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否则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上述出国、退休、调出等离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操作流程应遵循下述原则
1、使用人须熟悉设备性能,了解操作程序,读懂操作手册。
2、使用电源要有二次通电思想准备,一次通电操作手不要离开电源位置,发现问题及时断电。
3、机械设备通电前,应检查运动部位是否畅通台面有无障碍物,注油是否到位,载荷是否御下。
4、电器设备通电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潮湿带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