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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业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某职业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院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学院的外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院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包括: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院讲学或合作研究;国外人员应邀或顺便来院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院捐资、投资、捐赠等;院内人员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院内人员公派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等;在院内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在校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咨询;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院参观、采访等活动;留学生工作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 学院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

同时,学院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院的利益和尊严,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是全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系、各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

院内各系、各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系和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五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

逐步调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专业结构,在继续聘请一定比例的语言专家的同时,努力结合专业教学和专业建设工作,增强聘请专业项目专家的人数。

第六条 需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系和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份将本单位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报党委(院长)办公室,该计划须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聘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外国文教专家来院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40个工作日将拟邀请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完成报批手续。

第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由学院统一制定标准。

承担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费用由学院承担,各系、各部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费用(包括住宿等费用)由各聘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定各系、各部门每学年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计划,配合聘请单位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有关手续,并代表学院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

党委(院长)办公室要及时将外国文教专家的详细情况通知治安保卫处。

各系、各部门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若教学、科研等中途发生变异,要在党委(院长)办公室的指导下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聘用的系或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物色,并与到任前的外国文教专家保持联络。

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应按照计划安排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并配备一位中方的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效果。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外国文教专家保障优质的后勤服务。

治安保卫处负责就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把外国文教专家的宿舍作为重点防范场所,保障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短期来院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一条 外国人来院3个月以下的称为短期来访。

学院鼓励各系、各部门结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院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邀请的系和部门承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学院领导会见、洽谈学院之间合作项目、在学院里住宿的、或在学院里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学院出面协调的,以及来访者为外国记者或外交人员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院目的、在院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报党委(院长)办公室。

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如短期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系或部门内部的,以及来我院顺访的,可以事后填写接待工作总结表交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

校际师生交流,互相承认学分,学院及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应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一旦有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准备进入正式洽谈时,有关单位应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

经学院同意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或经党委(院长)办公室书面授权,由相关单位与合作各方洽谈。

洽谈结果如果需要签订书面文件的,无论是否以学院的名义,均须经学院同意,并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签约人和签约单位。

各系、各部门(或经济实体)未经学院同意签订的协议,学院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相关实施单位或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须由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院党委审订同意后执行。

党委(院长)办公室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系、各部门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

交流所获得的图书资料是学院的财产,原则上由实施该项交流的系或部门使用,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每次图书资料交流工作结束后,有关系或部门应及时将书面报告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如果认为图书资料的内容有可能出现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的情况,或可能涉及国家机密问题,则应事先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便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本院学生出国事宜,应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但项目的我方主持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按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来华留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来华留学生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其中,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生活管理,治安保卫处负责在华居留证管理。

各系(院)部负责课程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应根据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留学生的不同类型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经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因公短期出国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者必须提交出访申请报告,详细陈述出国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日程安排以及经费来源,由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院内外各类审批手续。

出国事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办理政审批件、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二十五条 出国团组一般应于出访前9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同时出访2个以上国家者,每增加1个,应再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党委(院长)办公室,15个工作日内到院财务处报销结账手续。

第八章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单位一般应提前1年(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交报党委(院长)办公室。

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由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经费由举办者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者承担。

必须时可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协调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为会议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者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党委(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三十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者负责准备,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组团出访者负责准备。

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

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三十一条 各系、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党委(院长)办公室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聘请国外人士担任我院名誉职务或学院兼职,应事先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聘任后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随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通报联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系、各部门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通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

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院和上级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

有关部门或系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党委(院长)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院内各系、各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院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系、部门向院外新闻单位发送我院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党委(院长)办公室及宣传部同意后方可送出。

校外新闻单位需在院内采访我院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党委(院长)办公室和宣传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外人员在学院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接待者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和治安保卫处。

会客人员要服从学院有关规定,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处负责临时来访外国人的户口报注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以及因公长期(3个月以上)出国进修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系(院)、培训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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