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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舞弊的研究综述
文献综述:
财务舞弊
摘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会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而且复杂的角色,财务舞弊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
舞弊一旦发生,所造成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信息使用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乃至相关决策机构作出错误的投资,融资等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损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次序。
为恢复投资者的信心,维护会计的发展,必须对舞弊展开行动以查处并减少舞弊。
因此,对财务舞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所以本文献对财务舞弊的定义,方法,舞弊预警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研究讨论。
用于披露和解决一定的财务舞弊上的问题。
关键字:
财务舞弊,舞弊报表,不当披露
前言:
近十年来格林柯尔引发科龙危机;顾雏军创造的格林柯尔“神话”;绿放心的隐瞒费用,虚增利润。
财务舞弊充斥着整个经济市场,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财务舞弊及其常用的舞弊方法。
一、财务舞弊的定义
“财务舞弊”从上世纪90年代末为我们所熟知,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16号》明确规定,舞弊就是故意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
中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中对舞弊定义为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财务报表舞弊是为了欺骗报告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中列示的数字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
它包括:
对财务报告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伪造或更改;对财务报告的交易、事项或其余重要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的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
二.财务舞弊的方法
1,舞弊报表
(1)虚增销售收入。
通过收入来粉饰财务报表是舞弊者最常用的手法,而且虚增销售收入也有多种不同的手段,以下列示几种最常见的虚增销售收入的舞弊手法。
(1)提前确认收入;
(2)扩大销售核算围虚增收入。
(3)通过三角交易虚增收入
(2).多计应收账款。
通常债权人比较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是孤立的,它是和企业的营运资金状况、资本结构状况等密切相关的。
多计应收账款和虚增销售收入是紧密相连的,一般的情况就是在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多计应收账款。
但是这种舞弊手法很容易被审计人员通过函证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伴随着应收账款的转移,具体的做法是将应收账款让售给专门的财务公司,伪造金融单证或者在金融机构配合下,以虚构的银行存款“收回”应收账款。
(3)隐瞒重要事项。
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粉饰报表是中国上市公司常用的伎俩。
但是大额的关联方交易易于被审计人员察觉,小额的关联方交易又不能起到粉饰报表的作用,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此来迷惑审计人员。
(4)其他舞弊手段。
前面几种舞弊手段都是涉及收入和费用的利润舞弊手段,任何一种舞弊行为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虚增收入势必要增加资产,而虚增现金最为便利,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现金舞弊造假手法情有独钟且乐此不疲。
现金流量指标和利润指标在衡量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上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利润用于衡量一定会计期间企业创造的价值,现金流量用于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真实程度。
现金舞弊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高现金舞弊;
(2)受限现金舞弊;(3)现金流水舞弊。
此外,还有其他舞弊手段,如递延当期收入、漏列负债等。
2,隐瞒负债和费用
隐瞒负债是其实现虚增净资产的主要方式。
例如,绿隐瞒负债,招股书披露公司2006年总负债为1.04亿元,那一年的实际负债为1.9亿元,两数据竟相差约9000万元。
由此可见,在2006年总资产的实际数据与披露容相符的情况下,当年净资产较实际数据亦出现重大出入。
2004年和2005年的总负债与招股书中披露数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3,不当披露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当中规定的关于报表和附注信息的披露包括以下几点:
(1)披露的充分性,会计信息应全面充分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只要是在很大程度上能影响使用者决策判断的,反应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的信息度应该进行充分的披露。
(2)披露的适当性,信息的披露在于其信息需求方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即,通过信息的阅读能够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足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过多的披露非但起不到决策有用应有的作用,反而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于理解,掌握和接受。
(3)披露的组织结构,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13项容为例,可以分类列示,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归为一类;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等归为“重要事项”来列示;同时,注意排列的逻辑顺序,如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报表的说明和控股子公司等的位置还有待调整。
(4)披露的可操作性,有些颁布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常见的“重大”二字,却未指明何谓重大,没有规定重要性的数量界限,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判断,给当前附注信息披露予操纵的空间,给避重就轻创造了条件。
(5)披露的规化,我国的会计规定可谓政出多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部门来制定:
财政部和证监会,前者通过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对信息披露进行规,后者主要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和《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进行规,两者尽管分工较默契,但协调性不够,造成企业无所适从,难以操作。
三.财务舞弊的舞弊预警
Albrecht教授认为,舞弊的预警信号可以分为6类:
1.会计异常:
包括原始凭证不合常规(如凭证缺失、银行调节表出现呆滞项目、过多空白或贷项、收款人或客户名称或地址太普通、应收账款拖欠增加、调节项目增多、凭证篡改等),会计分录存在瑕疵(如缺乏原始凭证支撑、收入和费用进行未加解释的调整、会计分录借贷不平衡等),日记账不准确(如日记账不平衡、客户和供应商的个别账户合计数与控制账户不相等)。
2.部控制缺陷类:
包括缺乏职责划分,缺乏实物资产保护措施,缺乏独立检查,缺乏适当的文件和记录保管,逾越部控制,会计系统薄弱。
3.分析性异常类:
包括未加解释的存货短缺和调整,存货规格存在背离或废品日增,采购过度,借项或贷项通知繁多,账户余额大幅增减,资产实物数量异常,现金出现短缺或盈余,不合理的费用或报销,财务报表关系诡异(如收入增加存货减少、收入增加应收账款减少、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减少,在产品增加的情况下单位产品成本不降反增等)。
4.奢侈生活方式类:
生活方式和收入水平不相称,豪华的生活方式引人注目(如购买豪宅、名车等),生活作风绯闻不断。
5.异常行为类:
失眠、酗酒、吸毒,易怒、猜忌、神经高度紧,失去生活乐趣、在朋友、同事和家人面前露出羞愧之情,防御心理增强或动辄与人争执、对审计人员的询问过于敏感或富有挑衅性,过分热衷于推卸责任或寻找替罪羊。
6.暗示和投诉类:
指企业外部知情人士以匿名或明示的方式,向企业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或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的有关舞弊的检举线索。
四.财务舞弊的特点
本文根据对财务报表舞弊的界定,收取了20家受处罚的上市公司并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得下表:
主要实施者
出席率
主要手段
主要目的
舞弊时间跨度
董事会及总经理
100%
错误性财务处理
隐瞒关联方交易
未充分披露信息
虚增利润
低估费用和负债
3~6年
注册会计师
35%
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gov./
经对格林柯尔事件细致分析后,总结财务舞弊现象有如下特点:
1.董事会及经理——财务舞弊的首要执行者
从理论上讲,部人控制是不会发生的,但由于我国公司股权的畸形,直接导致了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监事会在的公司治理结构相互制衡的关系扭曲。
股东大会一股独大,与其说是董事会实施了舞弊,不如说是大股东实施了舞弊。
同时由于监事会的形同虚设,对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监控职能发挥得不尽如意。
2.注册会计师——财务舞弊的帮凶
在上述列表中,注册会计师有35%的高出席率。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实施审计程序,不应受到其他外部环境条件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中的问题视而不见,进而成为财务舞弊的帮凶。
注册会计师的角色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
3.手段多样化并时间较长
财务舞弊的实施手法主要有错误性财务处理、隐瞒关联方交易、未充分披露信息等。
舞弊的时间跨度也较长,一般都有3~6年。
舞弊在此期间被重复地进行,绝大部分企业实施了不止一次的舞弊行为。
五.结论
1,完善公司部治理机制
(1)约束治理层与管理层人员身份重叠的现象。
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身份或职能的重叠,将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这必然会弱化转监督职能,使公司的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因此,应尽量避免出现董事长兼总经理现象的出现。
(2)约束大股东权益的行使。
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较高,即所说的“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
这样,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权,从而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出台相关规定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不管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行使一定比例(如国外通常是20%)的表决权。
这样的限制既可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切实可行的。
(3)、完善监事会制度。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监事选任制度,对监事的任命程序、任职资格、人员构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董事会或经理直接任命监事行为的发生,避免监事会成为董事会的“傀儡”。
另一方面,强化监事会职权,具体包括财务检查权、职务监察权、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等等。
通过权利的强化,使监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4)、建立部审计制度。
部审计部门应隶属于董事会之下,使其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聘用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以胜任审计工作;董事会应授予部审计人员充分的监督权,对公司各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并使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机制,以有效遏制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
2,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强化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证券监督委员会应在治理财务舞弊中发挥核心作用。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基本职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对严重舞弊的公司,推行有效的退出制度。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机制。
一是改变现行的事务所聘用模式。
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各会员交费的聘用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让管理层处于被监督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主导审计的角色。
这种聘用模式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任人唯亲”现象,提高民间审计主体的独立性。
二是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
对那些故意欺诈造成恶劣后果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严厉的处罚,提高审计成本,以较高的成本抑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合谋。
(3)、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常常会给舞弊者留下较大的空间,成为财务舞弊畅行无阻的“绿色通道”。
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会计法规建设。
尽管近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在逐渐加快,会计法规也不断修订,但还应在惩治舞弊方面强化立法的建设。
其次,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
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惩治财务报告舞弊的法规和规定有些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似这样条款的规定,刚性明显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
这样,只要财务报告舞弊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舞弊行为可能获得的利得,舞弊者自然就会萌生舞弊的冲动。
所以,需要修订严厉的法律条文。
如,法国的刑法规定:
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
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使财务舞弊者的舞弊成本大大高于舞弊可能获得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铤而走险的舞弊者倾家荡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经济科学,2001
2,少华,企业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研究,,大学,1998
3,耿建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问题讨论,财会通讯,2000(7)
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1999
5,金香,对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披露的反思,会计,2000
(2)
6,王建刚,铭,关于表外信息超量的探讨,财会,2000
(2)
7,家树,建立中国财务会计概念会计的总体设想【j】会计研究,2004
8,德容,浅议表外信息揭示,工业会计,1997
9,龚光明,伍骏鹏,财务报表附注:
国际比较与改进,2004
10,瑜,试述财务报表附注-AICPA《改进企业报告》的借鉴,会计,2001
11,王建刚,铭,关于表外信息供给有关问题的讨论,财经大学学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