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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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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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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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
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10亿元(含)100亿元微型
10亿元以下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
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
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