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人民调解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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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一、管辖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纠纷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
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结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五、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双方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终结后,所有调解文书整理归档。
第三节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审核
应该由法院受理的
符合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七日内立案
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
调查纠纷事实
调解不成
调解纠纷
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
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制作调解协议书
撤回申请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以下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规程。
一、接待
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一听:
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由,必要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二问:
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三看:
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案情材料。
二、登记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调解申请书》。
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部门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也应当登记。
但是,必须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一)形式要件
1、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以下两类纠纷不得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3、有具体的要求。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6、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二)管辖要件
1、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的,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定。
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
2、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属于这种情形的包括: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等等。
3、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二是共同受理。
共同受理是指对同一个民间纠纷,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在共同受理中,可以由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其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加;也可以由几个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四、报批
登记和审查后,经办人员按以下程序报批:
已十分明确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刻口头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确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必须在两日内根据核查情况,书面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
五、拒绝申请
1、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案件的形式要件和管辖要件的申请,经过报批后应当当场答复申请人,或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中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和方式。
2、经办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并介绍其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寻求解决办法。
六、接受申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通过口头方式或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通知申请人已经获得人民调解服务。
2、通知申请人承办该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告知其如有正当理由可在二日内提出要求承办人民调解员回避。
3、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矛盾纠纷现场接受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员的回避
一、人民调解员的回避是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遇有规定的情形,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调解职责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人民调解员回避的理由是,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当中,如果遇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调解中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认为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要求他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制度。
四、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
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镇(街道办)调解委员会决定。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节 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二、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合法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2、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
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6、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五、《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反映内容、现场勘验图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模。
六、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严禁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第七节 人民调解室工作程序
对矛盾纠纷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进行,实行庭式调解。
对于调解室内庭式调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解前准备工作
1、调查了解。
开庭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2、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
3、调解员的选择。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的,可以由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4、调解通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开庭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5、旁听。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
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二、调解进行程序
1、核对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
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后,由负责记录的调解员核对其身份。
2、告知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询问纠纷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调解和申请回避。
3、由调解主持人(首席调解员)宣告调解庭纪律。
4、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请求及其理由。
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
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5、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和证人,并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
6、调解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人员要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认识,提高觉悟,端正对待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7、协商和解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可以由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当事人各方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8、宣布调解结论。
调解结论不能或不宜当庭宣布的,可以庭后宣布。
9、宣布终结调解。
对于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愿再调解或当事人一方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庭宣布终结调解。
对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其处理途径。
三、调解结束后工作
1、调解协议的送达。
经过开庭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书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开庭后三天内送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存一份调解协议书正本。
2、防止激化。
对于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愿再调解或当事人一方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
3、调解室档案整理。
实行庭式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调解结论和调解笔录应当由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名,并形成一案一卷的档案卷宗。
第八节 人民调解现场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调解现场: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患有精神病等行为举止失常的人;
4、其他有可能防碍调解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洪闹和实施其它防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现场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现场。
第九节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节 人民调解的回访
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对纠纷调解已达成协议和未达成协议而终结调解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行为情况;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
三、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五、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六、回访总结。
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高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第十一节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二、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后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十二节 人民调解档案管理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的质量,更好地为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应当加强人民调解档案管理。
一、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划、工作总结、上级指导部门的工作意见、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会议书面材料;
2、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档案材料。
例如,调解申请、询问当事人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证明材料、调解通知、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书面材料;
3、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图片、书信、日记、会议材料等。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二、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1、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卷宗装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
封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回执、受理调解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终结书(未达成协议者)、调解文书送达回证、回访记录、受理调解登记表、证明材料(附件)等。
2、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纸张及文件规格符合国家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3、归档的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4、归档的材料应尽量采用原件。
5、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6、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限。
三、人民调解档案材料的归档时间和份数
1、人民调解案件的业务档案实行一案一档。
每件案件调解结束后7天内应当整理建立档案卷宗。
2、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书档案在第二年上半年内归档。
3、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
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归档一式两份或适当增加其归档份数。
四、人民调解档案的借阅
1、调委会必须建立档案登记薄,并由专人保管档案。
档案资料未经调委会主任同意不得出借。
2、在借阅档案时应做到:
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档案如有丢失、损坏和泄密,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当事者责任;外单位人员借阅调解档案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人民调解档案的保存期限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应当长期保存。
文件档案资料保存期为3-5年,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应延长保存期。
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满后应经镇司法所所长审查同意后方能销毁。
第十三节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禁止简单粗野、压服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平时要做到每月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十、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四节 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实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搜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时时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
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