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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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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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
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2-
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
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3-
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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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
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
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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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
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
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6-
组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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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保险金保险保险保险
比额比额比额比300
80%
150
240
60%
180
100%
50%
抽穗扬花
保险金保险保险保险
比额比额比额比100%
40%
104
156
208
260
80%
60%
角果成熟
保险金保险保险保险比额比额比额比
100%
130
50%
260
60%
156
80%
208
保险金保险保险保险
比额比额比额比100%
96
40%120
240
50%80%
192
棉保险金保险保险保险保险花元元//亩亩/亩/元元亩元/亩
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额比例-8-
比比比比300
100%
50%
40%
150
80%
60%
180
2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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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
赔案编赔案上报日
受保险合同编号被保险人保单号或批单人、出险承保期出险原出险日
报损金估损金
赔案理赔工作(现场查勘、保险责任界定、损失金额以及赔付金额确定、赔款支付以及结等情况(本页不够请另用纸张
工作办公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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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理赔工作办公室(公章):
附件3: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
年第季度
编报单位(公章):
单位:
元
已决赔未决赔项赔款金赔款金赔款金险一、种植业保
、水
、小、玉
、棉花4
、油菜5
二、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1
2、奶牛
-11-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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