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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天府新区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优惠事项

优惠措施

企业研发与认证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

按国家到位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省级到位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到位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补贴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得国内专利授权

每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

获得企事业单位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每件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贴

突破“零”专利授权的企业

最高不超过6000元奖励

企业新注册的普通商标和国际商标

普通商标每件1000元补贴、国际商标每件4500元补贴

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

10万元补贴

主导制定并已公布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标证书的企业或组织

2万元补贴

新创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可

3万元补贴

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认可

2万元补贴

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可

2万元补贴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

3万元补贴

获得CMMI(CapabilityMaturityModelIntegration,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级认证的企业

给予不超过认证费7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通过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人才引进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创办的企业

给予200—500万元一次性项目启动补贴,并按2∶3∶5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已入驻直管区的科技型企业新引进或原有科研人员每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一名

按国家、省、市标准,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参与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的直管区企业人才

获得成都市在职(硕)博士学费补贴后,再给予10%的学费补贴

创新创业载体

纳入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创业咖啡馆、创客空间及创业工场等创新型孵化器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直管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成立后1年内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租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建设的载体或管委会认可的相关产业专业载体

按评估等级,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用房3年房租补贴,第1年按每月不超过45元/平方米,第2、3年按每月不超过2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与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的国家或省级大学科技园共建预孵化基地

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研发用房3年50%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租用小试、中试场地

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2年50%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直管区租赁办公研发场所2年(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00万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估其持续两年年总收入增长率高于20%

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属单位修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办公研发场所,其购房款可以2年平摊缴纳

科技金融融合

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

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

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

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具有重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符合天府新区高端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要求

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科技服务体系

经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评估认可、运转良好的直管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服务费用的20%,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每年评选5家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10万元奖励

主办或承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安排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成果展会、创业大讲堂等各类创业活动的直管区内企业、社会机构

按照其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

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企业参加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各类创业服务主体按要求针对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创业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

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府新区范围内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府新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工商登记政策支持

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外,一律实行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登记制度

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即企业每年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年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以“成都天府新区”作为名称行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比例限制、货币出资金额比例限制、缴足出资的期限限制

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实行“三证一章”一站式办理服务

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税源型企业、总部型企业;其他各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外资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的企业(含初创企业);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

企业登记时提供“VIP直通车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登记、申办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等服务等

金融服务类支持政策

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作的企业

按票面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累计给予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累计给予担保费补助最高50万元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获得在直管区注册的创投机构投资的

给予每次所获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助。

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直管区项目投入的上市企业给予分阶段补贴

企业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递交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完成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重要证券市场上市(上柜)的给予每户总额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在股份转让报价系统成功挂牌的

每户最高1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和融资板成功转让的

每户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直管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直管区的

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补缴、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待企业改制或变更完成后,按标准给予企业股份制改造专项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或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对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年度担保余额5‰的奖励;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以下的年度贷款余额2%的奖励

产业资金支持政策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档的企业

“特惠级”政策支持:

前2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第3—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第6—10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4%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B档的企业

“优惠级”政策支持:

前2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第3—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C档的企业

“促进级”产业资金支持政策:

前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档并在直管区范围内从事产业建设的项目

分别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管区留成部分的60%、50%、40%的标准减免。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D档并在直管区范围内从事产业建设的项目

其中特别重大、新区急需的,另行研究制定减免办法

直管区注册或迁入直管区的总部型企业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的产业资金支持

从直管区外迁入的税源型企业(建筑业企业除外)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的产业资金支持

直管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

优先支持申报成都市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用地价格补助。

被评为市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后,最高可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费用与工业用地指导价的差额部分的全额补助

直管区投资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

项目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基准利率贴息

直管区新建气调库或冷藏库

建成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依照申请可按气调库60元/立方米、冷藏库40元/立方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个经济实体建库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直管区内成功引进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龙头企业

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科研院所开展农业技术创新或研发转化应用,在直管区推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

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资金的科研院所

按其获最高奖励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市级(含)以上部门立项的科技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

按10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筑也企业资金支持

注册地在直管区的执行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三星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按标准连续5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的产业资金支持

注册地在直管区的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亿元、100亿元,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开票数)分别超过30亿元、60亿元,同时对直管区贡献分别达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注册地在直管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

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载体和专业会展(论坛、竞赛)资金支持

经管委会评估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

按经审计认可的建设投资额20%给予建设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使用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的企业

按年度实际支付使用费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建并经管委会认定的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

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等额经费补助;载体内在孵企业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等额经费补助

各类行业龙头企业、行业联盟、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力的专业会展(论坛、竞赛)

将给予资金补贴和场地支持

界500强、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或国内排名前10强的大型企业在直管区落户重大项目或启动重大产业孵化培育

可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场地支持政策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档的企业

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可适用直管区供地指导价目录商业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Ⅰ—Ⅱ类项目供地指导价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D档的企业

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可适用直管区供地指导价目录商业用地Ⅰ—Ⅳ类和文化旅游用地相应类型的项目供地指导价

总部型、税源型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企业总部办公场所建设

挂牌之前的贡献2000万元/年及以上、4000万元/年以下(不含4000万元/年)

可按不超过30亩供地

挂牌之前的贡献4000万元/年及以上、6000万元/年以下(不含6000万元/年)

可按不超过60亩供地

挂牌之前的贡献6000万元/年及以上

可按不超过90亩供地

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申请入驻集聚办公

入选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设立创办企业的

前3年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对其租赁的办公场所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贴;前3年给予50%物管费补贴

对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超过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给予60%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全部租用面积的60%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全部租用面积的50%房租补贴;前3年给予物管费全额补贴

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前3年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超过100平方米部分给予50%房租补贴;前3年给予物管费全额补贴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并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或行业联盟

前5年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贴和50%的物管费补贴

企业高级管理及核心技术人才奖励

《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自注册成立或迁入之日起,按标准连续5年给予高管人员个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

单个企业最多奖励50人

管委会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但未纳入《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

前5年按下列标准给予高管及核心技术人才个人奖励。

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4万元;年工资性收入8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年工资性收入50—80万元的奖励1万元;年工资性收入30—50万元的奖励0.25万元。

单个企业最多奖励50人

“基石奖”,贡献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团队

分别授予一至五星基石奖,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攀登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对直管区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跨越奖”,企业对直管区实际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

自超过2000万年度起,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量的1%

创新创业人才支持

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设立创办企业的

经管委会审定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并按2∶3∶5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院士和纳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到直管区创办企业

根据项目前景可给予企业最高1亿元的跟进投资支持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大赛奖的大学生到直管区创办、新办企业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同时,给予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及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创办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

经管委会科技发展和宣传策划局评审认定后,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三个档次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从省外新聘用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且其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

给予上述人才2万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50%,且每年最多不超过10人

优秀人才住房支持

管委会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高管人才和骨干员工

可纳入“广厦计划”,按不高于市场价格70%提供公寓住宅,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0套

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档并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或者不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档,但影响特别重大、贡献极其突出的企业

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其对直管区年实际贡献每贡献300万元,即奖售企业优秀人才公寓住宅1套,售价标准不高于市场价格70%,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套

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给予产业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

直管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直管区范围内自创产品品牌,在全球、全国消费者中有广泛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企业

最高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

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成功申报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的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直管区转化和产业化

对相关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与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在功能区共建科技创新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协同创新试点示范区

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直管区内新设立或新获批建设的研发机构

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6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直管区内建设的独立研发机构

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建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

经管委会认定,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前2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2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直管区创办企业,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技术水平世界一流或对直管区区贡献突出

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企业项目研发投入资金额度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专业招商支持政策

直管区注册的咨询、顾问等中介机构,引入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并经认定对直管区具有实际贡献

其引进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可按照被引入企业实缴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直管区注册、具有行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龙头平台企业

在直管区建设专业园区、楼宇载体

依据其贡献,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龙头平台企业产业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被引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单个引进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

被引进企业至少在直管区运营5年以上,否则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兑现奖励

提供内容接入平台、市场渠道拓展平台

举办创业创意大赛和专业展会,并推动项目落地转化

直管区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将直接投资的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引入直管区发展

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产业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被引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单个引进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

被引进企业至少在直管区运营5年以上,否则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兑现奖励

入驻直管区的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备注:

1.政策所支持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

2.上文中A、B、C、D档的分类,请参照附件1。

 

附件1: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附件2: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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