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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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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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
(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审计、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县道、专用道和县城环城路(即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县道、乡道及桥梁的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三)负责县道、乡道养护计划的方案编制;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乡镇乡道和村道基础数据库,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组织编制并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所辖乡、村道及桥梁的巡查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检查考评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组织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所辖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路政大队是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
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4500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2000元。
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20%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
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
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60%、50%,2013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逐步实现全面覆盖。
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工程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因严重然灾害等公路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受损中断交通时,应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村道的修复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
对评定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
对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车辆应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
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向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条县公路养护段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坚持创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开展养护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路政大队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路政大队批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路政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路政大队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县交警大队同意。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
(六)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
(七)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车辆擅超限行驶;
(九)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
(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违法实施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路政大队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路政大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
(一)、
(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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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
(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县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县路政大队到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