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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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合同
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
施工合同
项目编号:
发包人: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6年月日
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包方)
乙方:
宏飞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丽水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同意就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
1.2工程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北山镇泉山村
1.3工程规模:
道路A段(长度约907m)、B段(长度233m)、室外给排水管网及附属构筑物。
2.施工条件:
已具备进场条件。
3.资金来源:
自筹。
4.工作内容:
暂定道路A段(长度约907m)、B段(长度233m)、室外给排水管网及附属构筑物等内容。
5.承包范围:
暂定道路A段(长度约907m)、B段(长度233m)、室外给排水管网及附属构筑物等内容。
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道路做法及走向进行调整。
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道路做法及走向进行调整。
6.设备、材料进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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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报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施工。
各类材料及设备等必须提供合格证、设备参数、说明书等。
7.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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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承包方必须提供已完成成品后详细的保护措施。
8.工期要求:
项目工期暂定为100个日历天,2016年4月20日开工2016年7月30日完工。
(具体开工时间已开工报告为准)。
9.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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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质量标准
9.1.1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及承包人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9.1.2质量奖罚:
单位工程工程质量验收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不奖不罚;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40%计罚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
9.1.3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且应符合丽水市现行竣工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9.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9.2.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丽水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夜间施工、噪声防护等许可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9.2.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民及民扰,防止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如发生以上不利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处理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9.2.3施工中乙方应对场地内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9.2.4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内容,若施工期间乙方违反丽水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被市、区有关部门执法查处,其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10.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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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委派现场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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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甲方委托的职权:
控制并监督工程造价、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行使监督的职权,以及其他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甲方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关于本工程的监理合同);
10.2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10.3乙方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
严格服从发包人工程部的安排,承包人上报的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及配备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另详)经发包人考核认可后,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如承包人单位承担未经发包人单位同意擅自调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现场负责人到位率需达到85%,若未达到85%,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
10.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4.1甲方协助解决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10.4.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甲方提供的资料是现有的和客观的,但甲方将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绝对准确性负责。
乙方应根据自身丰富的施工经验,对现场周边工程施工经历的调查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对本工程的现场水文条件等和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进行充分的估计,制定切实可靠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并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紧急情况制订预防和应急措施。
甲方对因水文地质情况等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工期拖延概不负责。
10.4.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截止时间:
进场前3日
10.4.4负责提前10天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
10.4.5需按规定日期向承包人付款。
10.4.6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堆场给承包人,协调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有关问题。
10.4.7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10.4.8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堆场给承包人,协调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有关问题。
10.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5.1乙方完成的相关文件提交时间:
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交深化后的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的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批;
10.5.2解决施工用水、电、设备临设等问题。
10.5.3设备到场卸货、保管及二次运输及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4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5.5设备、管道、电气及控制仪表的代购、安装及调试。
调试前如有需要甲方配合做好准备工作的,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甲方。
10.5.6提供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六套。
10.5.7乙方必须购买安全保险及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否则,一旦发生施工现场有关财产、人身及其他一切损害,无论保险已保或未保,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若甲方由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乙方追偿。
10.5.8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该行为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支付条件无关),因工人欠薪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如对甲方造成经济、声誉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5.9乙方及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对甲方及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每次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11.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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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工程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6754478元(大写:
陆佰柒拾伍万肆仟肆佰柒拾捌元)。
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包干(包括答疑、询标)。
11.2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额工作内容、范围,包括:
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包装、调试、验收、样品、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工程保险费、市容、消防、环保、治安保卫、交通设施、与周边单位和人员协调、专利费、仓储费、因设备材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一切费用。
综合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不得调整。
承包人已根据自身的信息采购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在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以后自行测定的投标报价,已经全面体现承包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等因素。
11.3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如招标人要求变更,以招标人签证为准。
11.4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工程在投标报价中已要求考虑了风险费用,故所有材料和设备(除人工和材料信息价、暂定价材料、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变更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外)以投标报价为准,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11.5属中标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所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做调整;
11.6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规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缴纳。
12.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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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的综合单价包干(包括答疑、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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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施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调整(含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调整),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12.3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工程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原投标报价有的执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投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中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以投标报价的费率计算,材料价格按投标价的材料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业主签证价计算),人工工日价格按投标报价人工工日价格计算,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12.4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造价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纳入总价,在结算后支付。
13.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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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3.1.1合同范围约定的工程内容已施工完毕;
13.1.2施工质量已满足设计、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13.1.3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完整齐全;并报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13.2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3.2.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须经甲方、监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阶段验收,提前两天向参加验收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与乙方共同参加验收;
13.2.2工程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要求,未达到以上要求必须整改合格后才予以验收,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3合同范围内的各系统经甲方、乙方、监理及有关单位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准备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六套,并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进行结算。
14.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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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次付款时承包人出具完整而且合法的发票、付款申请书等资料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4.2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乙方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签署关于进度工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意见后,再交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及核定工程造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期甲方确认金额的70%。
14.3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递交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签署关于进度工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确认意见后,再交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及核定工程造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款付至甲方核定工程造价的80%;
14.4乙方提交完整并符合甲方和相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备案资料并归档后,提交合格结算文件,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乙方须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4.5保修金:
结算款的5%。
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二年全部退还。
保修金不支付利息。
14.6乙方收取每一期工程款前3天必须递交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等额有效工程发票。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工程款的延误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涉。
14.7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
15.工程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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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在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7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要求转账、支票、现金或统一格式的银行履约保函)。
15.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违约行为时,甲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6.保修责任期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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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道路、给排水管道及构筑物保修期时间为两年(防水工程5年);
16.2在本工程保修责任期内出现任何质量缺陷,乙方应立即赶到现场(最迟4小时内到达现场)无条件进行抢修。
抢修完成后,进行责任分析,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本合同进行抢修时甲方有权另请人员进行抢修,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16.3在质保期满后,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方仍应做好售后服务,并在上述时限内赶到业主项目现场,及时处理解决。
16.4保修期按验收合格且招标人整体交付业主之日算起,质保期内免费维修。
17.违约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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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7.1.1工程进行中乙方终止或中止施工,拒不执行合同及甲方要求;
17.1.2在工程进行中,乙方提出调整工程款支付条件或方式以及提出超出合同以外的付款要求;
17.1.3非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按节点计划完成工作的工期延误;
17.1.4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甲方要求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超过甲方要求期限;
17.1.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移交相关合格的施工技术资料;
17.1.6乙方未按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
17.1.7因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的周边居民或民工滋事、围攻、威胁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工作场所;
17.1.8乙方采用任何不正当方式贿赂甲方及监理、设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17.1.9乙方提供虚假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以及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
17.1.10乙方必须承担本工程的总包责任,不得转包;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本工程的主要部分,对确实需要分包的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分包项目和拟选择的分包单位和企业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甲方认可;
17.1.11在工程实施中,甲方要求乙方完成与本工程相关的,但在施工图中未表达的其它工作内容,乙方拒不执行;
17.1.12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17.2违约处理
17.2.1若乙方发生17.1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且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不予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由乙方全部赔偿、承担;
17.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违约金根据迟延天数按5000元/天标准执行。
18.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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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8.2乙方自行办理本单位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承担相应投保费用。
18.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因施工损坏管网设施或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地下管网等的损坏及对人员造成安全伤亡事故等因素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4在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19.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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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指定接口,临设由乙方自行解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9.2乙方的临时设施/设备,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全部拆除完毕(如甲方另有要求,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其退场时予以完好的保留,甲方适当计费),如延期,甲方有权按延期的十倍时间延后支付工程尾款,延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与全部费用等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3如果乙方所承包工程未按计划或甲方的要求进行实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指定的总承包单位对本合同约定工程的施工组织的统筹安排,如不服从总承包施工单位及甲方的统筹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在一年后按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下达退场书面通知书后三天内退场,乙方不退场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退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9.4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妥善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19.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提供已付民工工资的证明,并承诺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与未付民工工资等额的违约金。
19.6如发生因施工噪音、粉尘等造成扰民纠纷引发投诉、围堵现场等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妥善解决,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19.7若发生21.1-21.6条款所述情况,乙方未及时按甲方限定的时间有效处理,属乙方违约,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且甲方有权动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垫付解决。
若不够偿付时,甲方有权进一步采取追偿及索赔。
20.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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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修期限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21.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21.4.1本合同及投标报价函;
21.4.2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施工图纸;
21.4.3本协议签定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4.4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4.5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投标确认书或承诺书;
21.4.6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4.7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以上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以上文件中条款有相互矛盾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2.本合同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2:
中标通知书
附件3:
报价书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合同时间:
年月日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宏飞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千峡湖旅游度假小镇一号区块一期外围给排水及道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建、构筑物保修期时间为两年(防水工程5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50%)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付的责任。
3.4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
3.5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
3.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期持续2年或上款规定的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乙方,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息。
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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