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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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非税收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包括2类9个事项。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6.1.1—13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识别号
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10.应以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2.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6.1.2—133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号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身份证号
3.集中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识别号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合作银行柜面、村(居)委会等代征点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
7.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为自愿参保缴费(以各地实际征收政策为准),主要通过集中代征的模式进行征缴,可选择以个人直接缴费模式进行缴费。
9.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
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10.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并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
11.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12.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6.2 非税收入申报
6.2.1—13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2份
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9.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0.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11.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5.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2.2—13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2.3—13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9.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6.2.6—138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址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联系。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表单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5.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6.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9.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
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1.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