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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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包括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工作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供销社监管的机制。

省社市场流通处负责行业安全管理,省社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等辖地安全管理,省供销集团负责省社直属企业安全管理。

同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社有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经营公司、交易市场(中心)、储存仓库和实行社有资产承包、租赁企业以及通过开放办社控股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全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由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层级应设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赴现场靠前指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交易市场均要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避免踩踏事故以及火灾防控工作。

中小型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干部。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域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的所有岗位、所有环节和全体职工,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

同时,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

第四章火源和电源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市场、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

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的管理,控制对电器设备的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二十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四条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第五章营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地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联〔2017〕3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部门及单位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各级供销社对控股的烟花爆竹企业要经常开展隐患自查,发现的问题做好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二)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三)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不得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的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

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

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

第二十九条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一条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

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6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等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

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更换、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制定扑救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并组织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省社负责督查督办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将安全管理工作列为绩效考核内容,增加分值,与各市(州)、县(市、区)社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系统经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生产抽查、组织地区互查。

各单位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第四十二条出现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认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事故过程、经济损失数量、责任人,写出事故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在报告消防和安全部门的同时及时上报上级供销社。

第四十三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致使发生事故,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社市场流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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