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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1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

科学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把人们的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依法治国,本质特征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用以治理国家,也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由广大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任何机构和个人绝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站在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我们常讲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如果公仆成了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成了治理的对象,这就把关系颠倒了。

所以,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市、治区、治厂、治乡等等,都不能异化为由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以权治民,把法作为权的工具,作为行使权力的手段去对付人民群众,这是与依法治国的宗旨背道而驰的。

 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

封建专制时代也讲法制,而那是“法令者,防民之具也”,法是统治人民的工具。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进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自觉地清除人治的影响,建立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法制很不完备。

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要用法治取代人治,要以民主之法,治社会主义之国。

但是从总体来看,我们现在仍处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化的过程中,处在由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向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转变的过程之中。

当前,在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中,口头讲法治,实际行人治的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不愿接受人民对权力监督制约的现象所在多有。

因此,在人们的认识和行动上,真正确立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观念,这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有多种途径和方式。

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依法治国,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

有些同志,其中不少是信奉“人治”,信奉“权大于法”的人,把人大看成是搞形式、走过场的地方,甚至把人大当成是找麻烦、多事的机构,看来这些同志应该认真学习宪法,深入领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真正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切实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人大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的立法职能、监督职能,真正体现出广大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力.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把人大建设成为宪法所规定的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

 

二、依法治国重在以法治权、治官 

我国现己颁布实施的法律中,百分之八十是通过行政活动来体现和实施的,所以,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全体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使他们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这是依法治国十分重要而又大量的任务。

 

国家干部奉公守法的表率作用会给广大群众带来很好的影响,而政府公务人员、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比普通老百姓违法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坏。

有些老百姓的违法行为,既有本人的责任,也有不少是与大大小小的当权者有关。

有些当权者为了自身和局部的利益,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幕后指使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假冒伪劣有增无减,滥伐森林、污染江河、乱占耕地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了当地当权者的默许和保护。

事实表明,法不能治权、治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话。

 

把依法治国的重点放在以法治权、治官上,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完全一致的。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靠法律来规范、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这些年来,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前进中也不断出现种种干扰和阻力。

你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人就以权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你要搞活流通,有人就以权搞地区封锁、部门垄断,搞官商结合、权力经商;你要珍惜土地资源,依法保护耕地,有人就以权倒卖耕地;更有甚者,有人以权走私、以权抗税、以权弄虚作假,等等。

总之,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人却使权力进入市场,搞“权力经济”。

事实表明.如果不以法治权、治官,我们推行的一些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作法,在有些地区或部门,或者执行不下去,或者“走样变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很难真正建立起来的。

 

三、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句话科学地阐明了加强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坚持党的政治领导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保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所以,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是以宪法和法律所具有的更为普遍的约束力和更为广泛的权威性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通过推行依法治国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各级党委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强化法治观念。

第二,党委要模范守法、自觉用法。

党委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在制定各项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发表重要讲话、指示时,都要认真做到处处注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党委能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施党的领导,就会推动政府更加重视依法行政,从而确保全党全民意志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又是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政党,我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必须始终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而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应成为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领导人民前进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注重和善于运用人大的立法职能,以法律形式体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依靠人大依法强化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通过人大经民主与法律的程序任免干部等等。

所有这些,都使党的领导置于更为广泛的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和法律的权威之中,无疑会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更加正确有效。

 

重大意义 

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1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战略目标,1997年1月21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对中国法学界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7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可以充分看出中央领导人依法治国的决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依法治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也势必造成混乱。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法律逐渐形成了体系,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然而还不够完善,还要进一步推出适合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满足国家管理、新的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然而单纯从法律体系方面着手依法治国,还远远不够,而必须树立全党、全社会依法治国的观念,这就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人民崇高的理想。

而发扬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用法律体现民主权利,用法律保证民主权利的实行。

实现依法治国,就是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法律是中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体现。

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及其执政党并不完全代表人民,而主要代表资产阶级,因而,其法律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体现的是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实现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立法权,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立法权,对国家机关的组建与监督权,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这也是社会主义能够,也必将战胜资本主义的地方。

坚持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2.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民主权利 

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和责任,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均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为保障公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不受侵害,必须高举法律的武器,提高法律意识,对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使公民得到公正的保护,只有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个人民主权利,才能够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3.法律是民主监督的法尺 

国家机关被人民授权管理国家的同时,为防止权力被无限制滥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监督国家机关是否依据法律授权,依据法律行使权力,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而监督的法尺就是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就无法进行是与非、对与错的判别,也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无法对行政、司法、审判行为进行约束,所以实行民主监督必须与法律相结合,法律是民主监督的法尺。

 

4.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是法制的民主,民主政治没有法制的约束带来的将是混乱,法治的实现也离不开民主的充分发展,没有民主的法制是独裁的专制。

所以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我国在宪法中规定了民主的基本制度、运行程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等。

使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依法来调整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依法来保证公民的民主生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走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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