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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表格填写说明

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说明

5.1分包单位:

按分包施工合同所列“分包单位”全称填写。

5.2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指按建设部第87号令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的,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分包单位业绩材料:

填写分包单位近三年来所承建的分包工程名称,质量等级证书(证明)附后。

5.4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按分包合同书中发包单位提供或图注名称填写。

5.5工程数量:

指分包工程项目的数量。

5.6拟分包工程合同款:

指分包工程合同中实际签订的金额。

5.7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

指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工程量的百分比。

5.8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所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

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营业X围与拟承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审查其核准的等级和X围(60类)与拟承担分包工程是否相符;对取得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查其核准的资质(13类)与拟承担的分包工程是否相符。

在此基础上,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调查,主要核实承包单位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属实。

在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注意承包单位的发包性质,确认发包工程是否属于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等行为。

对于工程的XX分包及转包等行为一律禁止。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调查核实的(必要时)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调查报告(必要时)附报审表后,根据审查情况,如认定该分包单位具备分包条件,则批复“该分包单位具备分包条件,拟同意分包。

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如认为不具备分包条件应简要指出不符合条件之处,并签署“拟不同意分包,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意见。

5.9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如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签署“同意(不同意)分包”;如不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应简要指明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的不同之处,并签认是否同意分包的意见。

5.10分包单位审核程序

5.10.1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上经其自审认可的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5.10.2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或拟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审核完毕。

5.10.3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符合性。

5.10.4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予以确认。

5.10.5分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应填写分包合同报验申请表,采用《承包单位申请表(通用)》并附上分包合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5.10.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等情况,应签发《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5.10.7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不解除总包单位应负的责任。

5.1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内容:

5.11.1承包单位对部分分项、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除外)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5.11.2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种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5.11.3分包单位的业绩。

5.11.4拟分包工程内容和X围。

5.11.5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XX、上岗证。

5.1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如已明确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可不再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报审。

6A-4-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说朗

6.1设备名称:

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名称。

6.2规格型号:

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规格型号。

6.3数量:

指选用施工机械、计量设备实际进场的数量。

6.4进场日期:

按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实际进场时间填写。

6.5技术状况:

指施工机械、计量设备的保养完好程度,是否能够安全正常运转。

6.6备注:

对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在此说明,如贯标单位对设备检测周期的起始时间等。

6.7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机械设备的审查主要从机械设备的选型、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三方面予以控制,所选用设备应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及维修方便,要能满足施工需要和保证质量的要求,并对使用、操作的要求进行检查;是否贯彻了“人机固定”原则,实行了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以防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以上要点及所附资料审查后,还应实地检查进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对性能、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准予进场使用的设备”一栏;对性能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需更换后再报的设备”一栏;对数量或性能不足的设备,将其名称填写在“需补充的设备”一栏。

6.8承包单位所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附上有关技术说明、调试结果。

施工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还应附有法定捡测部门的鉴定证明

6.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检查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情况,经审查后方可签认《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

7A-4-2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说明

7.1专职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证书:

指负责本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的测量人员岗位证书及用于本工程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7.2测量放线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

依据材料是指施工测量方案、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水准点等材料;放线成果指承包单位测量放线后的成果材料。

如:

施工测量放线表等。

7.3工程或部位的名称:

工程定位测量填写工程名称,部位名称指被测项目如基槽、一层、二层……等。

7.4放线内容:

指轴线测量或标高测量。

7.5备注:

施工测量放线使用的测量仪器名称、型号。

7.6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测量及放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到现场实际复测,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意见。

如所报资料符合要求且复测结果符合要求,在“查验合格”前“口”内打“√”如不符合要求,在“纠正差错后再报”前“口”内打“√”。

7.7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分为:

7.7.1开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系统的测量;

7.7.2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

7.8开工前的交桩复测及承包单位建立的控制网,水准点系统测量的审查程序:

7.8.1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测量方案报审表”,采用《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将施工测量方案、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批认可。

7.8.2承包单位按报送的“施工测量方案”,对建设单位交给施工的红线桩、水准点进行校核复测,并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相应的放线依据资料及测量放线成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8.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测量成果以及现场查验桩、线的准确性,桩点、桩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完成交桩过程。

7.8.4当承包单位对交桩的桩位,通过复测提出质疑时,应通过建设单位邀请政府规定的规划勘察部门,复核红线桩及水准点测量的成果,最终完成交桩过程,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

7.9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审查程序。

7.9.1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并附上放线的依据材料及放线成果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9.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进行审核,并应实地查验放线精度,是否符合规X及标准要求,经审核查验结论,签认《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8A-4-3隐蔽/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说明

8.1隐蔽/分项/分部工程:

按实际完成的隐蔽、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填写。

施工单位按附件表列内容,能提供的,在该项“□”内打“√”;须补充其他资料的,在第六项空白中填写内容,并在其后“□”内打“√”。

8.2质量保证资料:

指该隐蔽、分项、分部工程中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证明、试验报告等资料。

8.3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

指根据有关规定需进行预检的项目,承包单位应进行预检,并预检合格后填报的记录单。

8.4隐蔽验收记录:

指根据有关要求,为下道工序所隐蔽前进行该部位隐蔽验收后填报的记录单。

8.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指承包单位对分项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验收规X、质量评定标准自查后填报的评定表。

8.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指承包单位对分部工程按有关要求自查后填报的评定表。

8.7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所报隐蔽、分项工程资料认真核查,确认资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实地检查情况按表式项目签署审查意见。

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8.8隐蔽/分项/分部工程报验程序

8.8.1隐蔽工程报验程序:

8.8.1.1承包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8.8.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报验单的全部资料进行检查,并组织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8.8.1.3对不合格的施工作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承包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8.8.1.4经检查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单》,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8.1.5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8.2分项工程报验程序

8.8.2.1承包单位完成分项工程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验单》附上相关的质量证明等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8.8.2.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分项工程报验单》的全部资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抽验、核查。

8.8.2.3对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分项工程报验单》。

8.8.2.4须出具如砂浆、砼28天试验强度报告等资料才能认定质量的分项工程,应除砂浆、砼试块28天强度外,其它检查项目如符合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表式签署同意进行下道施工的转序意见,该分项工程质量的认可,应等这些报告资料出具,符合要求后另行下发认可通知。

冬期施工的砼、抗渗砼等还应按规X要求的时限出具报告后认可。

8.8.2.5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指令承包单位整改,合格后承包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

8.8.2.6建筑采暖、卫生与燃气、电气、通风与空调及其它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调试完毕,并由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

8.8.3分部工程报验程序:

8.8.3.1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应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和评定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汇总并自评后,填写《分部工程报验单》并附有关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

8.8.3.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核,该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是否均得到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和认可;分项工程质量统计汇总的准确性;各项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评定的正确性。

8.8.3.3在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审核后,符合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分部工程报验单》。

9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说明

9.1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报审表):

指本次付款申请中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报审表。

9.2计量方法:

指本次付款申请中对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约定采用的有关定额的工程价款计算。

9.3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费用。

9.4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需建设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也采用此表向监理机构申请支付。

9.5工程款申请中如有其他和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时,应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10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说明

10.1完成了……工作:

指按《监理通知》或《工程质量整改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

10.2详细内容:

针对《监理通知》或《工程质量整改通知》的要求,具体写明回复意见或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等情况。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应提出整改方案。

10.3复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核查承包单位所报的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针对工程质量实体的缺陷整改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填写“已按《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整改完毕/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意见,如不符合要求,应具体指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部位,签署“不符合要求,要求承包单位继续整改”的意见,直至承包单位整改符合要求。

10.4涉及工程质量整改,承包单位的回复,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1A-7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说明

11.1工程延期的依据及工期计算:

工程延期依据是指非承包单位引起的工程延期的原因或理由,以及承包单位提出的延期意向通知,工期计算是指根据工程延期的依据、所列延长时间的计算方式及过程。

11.2合同竣工日期:

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竣工日期。

11.3申请延长竣工日期:

指包括已指令延长的工期加上本期申请延长工期后的竣工日期。

11.4证明材料:

指本期申请延长的工期所有能证明非承包单位原因致工程延期的证明材料。

11.5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临时延长工期报审表,首先审核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是否以书面形式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意向通知;其次审查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延期依据及延长工期的计算;第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提交的延期报告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工程延期的条件及延长工期计算的正确性,监理工程师在调查核实后,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11.5.1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

11.5.2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11.5.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5.4由建设单位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等,如按施工合同未及时提供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11.5.5按施工合同规定,承包单位自身外的其它任何原因。

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审查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如同意临时延期,延期时间按核实时间填写,并在“暂时同意工期延长…”前“口”内打“√”,否则,在“不同意延长工期…”前“口”内打“√”。

11.6说明:

指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或不同意工程临时延期的理由和依据。

11.7工程临时延期报审程序:

11.7.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延期(工期索赔)意向通知书。

11.7.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

11.7.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

11.7.4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7.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延期核查,并在初步确定延期时间后,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11.7.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4、5、6款序进行。

11.8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认为其具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11.9临时批准延期时间不能长于最后的书面批准的延期时间。

12A-8费用索赔报审表说明

12.1索赔的详细理由及经过:

指索赔事件造成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等情况的详细理由及事件经过。

12.2索赔金额计算:

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等。

12.3证明材料:

承包单位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如下材料:

12.3.1合同文件;

12.3.2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12.3.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12.3.4施工现场记录;

12.3.5施工会议记录;

12.3.6工程照片;

12.3.7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12.3.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12.3.9检查和试验记录;

12.3.10汇率变化表;

12.3.11各类财务凭证;

12.3.12其他有关资料

12.4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28天),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递交过索赔意向通知,如超过此期限,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绝索赔要求;其次,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报审表》,包括索赔的详细理由及经过,索赔金额的计算及证明材料;第三,审核承包单位的索赔条件是否成立,其索赔条件的成立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要求:

12.4.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2.4.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12.4.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费用索赔报审表》。

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如不满足以上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不同意此项索赔”前“口”内打“√”;如符合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初定的索赔金额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或总监理工程师公正地自主决定后,在“同意此项索赔”前“口”内打“√”,并把确定金额写明,如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同意,则可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2.5同意/不同意索赔的理由:

同意索赔的理由应简要列明;对不同意索赔,或虽同意索赔但其中的不合理部分,如有下列情况应简要说明:

12.5.1索赔事项不属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是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12.5.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负有责任,承包单位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12.5.3事实依据不足;

12.5.4合同依据不足;

12.5.5承包单位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12.5.6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建设单位的补偿责任;

12.5.7承包单位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索赔要求;

12.5.8承包单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12.5.9承包单位必须提供进一步证据;

12.5.10损失计算夸大等。

12.6索赔金额的计算:

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批准的费用索赔金额的计算过程及方法。

12.7费用索赔的报审程序:

12.7.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通知书。

12.7.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资料,如各项记录、报表、文件、会议纪要等。

12.7.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12.7.4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报审表》,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X》第6.3.2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但是,依法成立的施工合同另有规定时,按施工合同办理。

12.7.5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2.7.5.1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12.7.5.2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变化和分析。

12.7.5.3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

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审查结果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12.7.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报审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采用《监理通知》表式,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4、5、6款程序进行。

12.8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施工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对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注意,索赔费用只能是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且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另外绝大部分的费用索赔是不包括利润的,只涉及到直接费和管理费,只有遇到工程变更时,才可以索赔到费用和利润。

12.9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2.9.1正文:

受理索赔的日期;工程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而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12.9.2附件:

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其有关证据和资料。

12.10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原因:

12.10.1合同文件内容出错引起的索赔;

12.10.2由于图纸延迟交出造成索赔;

12.10.3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12.10.4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失误与索赔;

12.10.5承包单位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12.10.6由建设单位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

12.10.7因施工中承包单位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要停工处理引起的索赔;

12.10.8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结构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

12.10.9由于建设单位雇佣其他承包单位的影响,并为其他承包单位提供服务提出索赔;

12.10.10由于额外样品与试验而引起索赔;

12.10.11由于对隐蔽工程的揭露或开孔检查引起的索赔;

12.10.12由于工程中断引起的索赔;

12.10.13由于建设单位延迟移交土地引起的索赔;

12.10.14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了工程缺陷需要修复而引起的索赔;

12.10.15由于要求承包单位调查和检查缺陷而引起的索赔;

12.10.16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12.10.17由于变更合同总价格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而引起索赔;

12.10.18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被破坏和其他款项支出而提出的索赔;

12.10.19因特殊风险使合同终止后的索赔;

12.10.20因合同解除后的索赔;

12.10.21建设单位违约引起工程终止等的索赔;

12.10.22由于物价变动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减的索赔;

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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