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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司法适用

  论文摘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

如何让宪法走入司法领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论文关键词:

宪法司法适用基本思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毫无疑问,宪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是主导性的。

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应该在公民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发挥更大程度上的作用,而不应该作为神圣的理论束之高阁。

“脱离实际生活的宪法只是纸上的宪法,其生命已经枯竭,价值已经不复存在,甚至会对实际生活发生负面作用”。

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社会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时期,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能不谈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围绕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其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个基本的思路应该是紧紧围绕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中心,在逐步提高对宪法认识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或者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进程。

  一、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直接援引宪法规范,从而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按理说,作为一部法律,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直接适用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见到以宪法为依据而做出的裁判。

很多人都认为,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应该高高在上,让人敬而远之的,而不能拿来随意写在判决书上。

这一切似乎因为最高法的一个批复有了改变。

2001年8月l3日,最高法根据山东省高院的请示,作了出了一个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这个批复中,最高法认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个批复的依据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此批复影响深远。

因为虽民法没有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宪法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却不敢直接适用而需要最高法首肯后才做出判决。

最高法此举看似有点画蛇添足,但颇有抛砖引玉的意味,这无疑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先河。

由此案也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存在着起步时间晚、应用范围窄,宪法的法律性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几乎得不到什么体现的现状。

但该《批复》却体现了这样一个思路:

在我国立法目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以宪法规范来填补普通法律漏洞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所以,考虑到宪法在保护公民因具体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利益所起的独特作用,让宪法走入司法适用的领域,可谓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亦是法治发展的潮流了。

  二、我国宪法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任何问题的存在及发展都有其深刻的原因。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之所以发展缓慢也有着其独特的障碍。

尤其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都不那么完备的情形下,完全实现宪法的司法适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意识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快速推进,取得了极大成就。

但在实践中仍有诸多原因造成民众宪法意识较弱。

有的把宪法看作是国家的一个总章程:

有的把宪法当成纲领性的文件;还有的喜欢把宪法与政治联系起来,似乎凡是和宪法沾上边的就是政治问题,是高压线。

这样一来,“人们逐步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有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等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至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

  自身不足

  宪法规范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以及内含大量的政策性的内容,使其在千差万别的案件中至多成为一个总体的判断标准,而作为法律规范固有的惩罚性、制裁性则不强,这种不好直接操作的缺点常常使得法官认为援引宪法条文没有必要。

而且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宪法,何况也没有这方面的程序法保障。

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适用的局限性。

  体制制约

  依据宪法,我国各级法院是由各级人大产生,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这项规定的言外之意就是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院是必须执行的。

而我国的宪法也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

这种体制的缺陷就在于如果宪法和法律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该怎么办?

法院在适用的时候该以哪个为准?

直接适用宪法则法律成了摆设,适用法律则宪法根本地位怎么体现?

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说法是可笑的,但在对我国宪法的认识过程中是有这样的例子的。

如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就对宪法的引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0实践当中援引宪法更是少之又少,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大家心照不宣,也无人深究其因。

如此一来,宪法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一种法律规范被执行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弱了。

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们必须重视宪法的适用。

正如洛克所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的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所应尽的职能。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现实瓶颈

  首先,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并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宣布无效但其不是司法机关,行使此项监督权不能归于司法适用之中,因此我们缺少宪法司法适用的经验积累。

让宪法步入司法领域实在是摸着石头过河之举,尤其作为推进法律职业化不久的我们,我国法官的法律素养到底能不能适应宪法司法适用的要求?

这恐怕谁的心里也没底。

再加上当前法院系统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让法官甘愿冒险去引用宪法规范来审判具体案件恐怕谁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会很高。

其次,宪法司法适用必然会导致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种权利从何而来?

法官的解释如何保证统一,会不会造成适用标准的不一致?

三是宪法规范若被大量用于诉讼,必会引起案件激增,因为任何一个基本权利都可以从宪法中推导出来,这样一来,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地位会不会降格?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尽管宪法的司法适用存诸多争议,甚至有很多反对的声音。

值这种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武器。

人民法院在“当某一类具体的社会关系已有宪法规定,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时,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立法而拒绝处理,而应当适用宪法的原则作出裁决”。

0笔者认为,要让我国宪法纳入司法适用的范畴,应考虑以下的基本思路:

  1.改变对宪法的认识观念。

阔清民众对宪法究竟有没有法律所具备的各种属性的认识,对宪法走进司法领域至关重要。

毕竟,人民群众才是推进宪法司法适用最根本的力量。

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让人们认识到宪法不是什么章程或者纲领性文件,更不是什么都管不着的闲法。

不论从制定程序、内容结构、还是从效力上看,宪法都具有法律属性。

2.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

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化、原则化,使得其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有点强人所难实际上,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司法者存在的使者。

司法者的判断就在于对权益争诉的当事人之间的是非作出判断。

没有诉争,就没有规则,也没有解释,更无法官存在之必要。

所以,案件是否该由宪法参与,是否需要用宪法规范来调整争议的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官去加以判断,这种判断的基础就是得有解释相关条款的权利。

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总有其不能预见的社会新现象发生并且因为没有相应规定而无法调整。

这时,法官应该不是机械的无助者,而应该心中充满正义,理性的探求生活中的法。

因此,若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就可以考虑以解释宪法的形式,将解释法律权限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以推进宪法的司法适用。

当然,在如何界定法院解释的尺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方面,可由最高法在可允许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3.设立宪法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要想把我国宪法完全推进司法领域就得首先从这个制度出发。

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法院,其依法独立行使应由宪法参与的案件审判权,并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权利来源可通过修改宪法或法院组织法予以确认。

其次,制定专门的程序法保障宪法诉讼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发生及处理都明显滞后。

有的案件根本不知道从何处启动?

谁来启动?

依据在哪里等等,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后还是几位法学教授联名上书才最终引起《收容审查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审查。

这样的事例说明制定符合我国宪法实际的诉讼保障法,显得迫切而必要。

三要明确宪法诉讼的一些基本法律关系。

它的主体应包括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公民、违宪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被诉主体以及宪法法院这一裁判主体{它的客体即适用范围则应包括涉嫌违宪侵权的抽象及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各方主体是否尽了他应尽的义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芊ㄈɡ取K囊魅犯鞣椒稍鹑尾⒂醒细竦淖肪砍绦颍Vし稍鹑蔚穆涫怠?

  四、结语

  在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一,宪法的适用是维护宪法权威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实现宪政的基础。

宪政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宪法为统领的各类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全方位的适用,如果宪法尚不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被适用,那么即使宪法地位再高也只是纸上谈兵。

第二,宪法的司法适用让宪法与具体的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并与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普通法律由于它的具体性而不能提供明确的处理依据,宪法则正好弥补了这个不足。

第三,更有助于保障人权。

实践生活中,有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缺乏具体操作细节而被忽略了存在。

宪法的司法适用则能让这些权利具备实现的可能。

  “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了保障”。

第四,有助于实现法治。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就是树立宪法权威。

这种权威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应纳入司法的轨道,使那些违反的人能感到现实的制裁威胁。

这样一来,法治的观念才能入人心耳,法治建设才能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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