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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职责

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特殊动火作业。

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一级动火作业。

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二级动火作业。

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三级动火作业。

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三级动火作业

4.2.3.1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

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

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

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动火分析

4.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5.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职责要求

4.6.1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

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动火人

4.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监火人

4.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危险区域管理制度1

钻井工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4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5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6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

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7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

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8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9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10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

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1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2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

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3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

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特殊工种作业制度

危险作业项目许可审批程序:

1、工业动火

工业动火分为四级,在禁火区作业时应办理逐级审批手续,具体执行DG/QHSE/E7.38.2《工业动火监督管理规定》。

2、钻井开工作业

钻井开工作业的作业许可审批程序具体执行DG/QHSE/E7.19《钻井工程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3、打开煤气层作业

各施工单位在打开油气层作业前应按规定

进行验收,具体执行《钻井工程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和

DG/QHSE/E7.25《井控管理程序》。

4、带电作业

带电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许可,具体执行DG/QHSE/E7.36.6《带电作业管理办法》。

5、起重作业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实施起重作业、两台以上吊车联合作业或起吊大件(36T以上)前均应办理作业许可。

a)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订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分别

进行指挥和监护,填写“作业许可证”,经三级单位、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b)36吨以上大件起吊前,施工单位应填写“作业许可证”,经三级单位、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

实施。

6、高空作业

风力在六级以下的高空作业及多个单位共同实施高空作业时

应办理作业许可。

在作业前,由施工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报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领导审批

7、有限空间作业

a)所有进入或探入存储有毒有害介质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水罐、泥浆循环罐容器等进行的有限空间作业,由施工作业队提出

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经钻井公司HSE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落实相应的检测、防护和监护措施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外部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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