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3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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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维护管理办法》330
TG/XH211-2014
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
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铁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以下简称TDCS)和调度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TC)是全路各级调度指挥的基础装备,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规范TDCS/CTC系统的维护管理,提高系统的稳定可靠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TDCS/CTC系统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综合了铁路信号、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现代控制技术,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和集中管理的特点。
第三条TDCS/CTC系统直接涉及行车安全,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它系统直接联网。
对外提供信息和增加标准用户外终端时,应经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批准。
第四条TDCS/CTC系统应采用网络安全技术,在与其它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隔离设备和措施,确保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TDCS/CTC、高速铁路CTC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TDCS/CTC系统维护管理实行总公司、铁路局、电务段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是全路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维护管理,并指导全路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电务处是铁路局TDCS/CTC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铁路局TDCS/CTC中心机房所在地应设立TDCS/CTC维护机构,维护机构一般设置在电务段,也可设置在铁路局。
第十条电务段是TDCS/CTC系统的维护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主管人员。
第二节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负责制定TDCS/CTC系统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全路TDCS/CTC系统网络的规划。
第十二条总公司电务部电务试验室职责:
(一)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
(三)指导和协调铁路局TDCS/CTC系统维护工作。
(四)
(三)审核铁路局对总公司及相邻局间通道变更、扩大TDCS/CTC标准用户和信息交互范围的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负责总公司TDCS/CTC中心设备质量鉴定,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和预算申请。
(五)组织协调铁路局处理TDCS/CTC系统故障。
第十三条铁路局电务处TDCS/CTC维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TDCS/CTC系统技术业务管理,贯彻执行总公司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TDCS/CTC系统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内TDCS/CTC系统安全运行、网络IP分配、入网管理和技术改造等相关工作,协调用户需求,定期发布TDCS、CTC系统运用通报。
(三)制定维护作业纪律,规范维护作业流程,监督、检查维护工作执行情况。
(四)组织制定TDCS/CTC系统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并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或重点参加基建、更新改造和大修TDCS/CTC系统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定期组织电务段进行TDCS/CTC设备运用质量检查、分析和交流工作。
(七)组织处理系统疑难故障,协调有关厂商、设计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八)受理TDCS/CTC系统软、硬件变更申请,按规定组织开展软、硬件变更工作。
(九)检查和督促维护单位做好TDCS/CTC数据维护工作。
(十)负责部门间、相邻路局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TDCS/CTC维护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铁路局TDCS/CTC中心和高铁CTC中心机房设备及调度台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受理调度台及车站通知的TDCS/CTC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与总公司或相邻路局有关的故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三)配合总公司和相邻路局对TDCS/CTC系统的测试、调试、数据信息核对及故障处理。
(四)对TDCS/CTC中心系统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年度检查,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五)规范中心机房管理,负责TDCS/CTC中心设备安全。
(六)负责TDCS/CTC中心设备数据维护。
第十五条电务段TDCS/CTC维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内TDCS/CTC设备维护管理,执行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结合电务段实际制定TDCS/CTC维护管理规定。
(二)负责编制、提报管内TDCS/CTC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报管内TDCS/CTC网络、通道需求和变更申请。
(四)组织制定TDCS/CTC年月表维修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车间的TDCS/CTC维护生产工作。
(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组织系统设备鉴定,并提出设备质量提高计划。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TDCS/CTC软、硬件变更工作,做好系统试验验证工作。
(七)参与管内TDCS/CTC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有关厂商、设计和相关部门做好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
(八)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共同查找处理跨段、跨专业间的故障及其它各类疑难故障。
(九)配合总公司和铁路局对管内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及数据信息校对等工作。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TDCS/CTC系统用户范围主要包括铁路局调度所、车站运转室,站调楼、机务派班室等。
第十七条TDCS/CTC系统软、硬件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系统接入、扩容和局部改造时,应由铁路局组织系统供应商、设计等单位进行方案审查。
第十八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审批:
(一)铁路局对总公司及相邻路局间通道变更。
(二)扩大TDCS/CTC用户范围。
(三)超出TDCS/CTC技术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四)其他系统使用TDCS/CTC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资料和设备台帐。
其中:
(一)铁路局电务处。
1.按线或段分别建立设备台帐(主要项目有系统型号、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和联网等情况)。
2.局管内IP地址表、站码。
3.设备使用说明书,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和设备技术标准。
4.竣工图(包括系统结构图、网络构成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原理图和通道网络图等)。
(二)电务段。
1.按线建立设备台帐(主要项目有系统型号、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和联网等情况)。
2.段管内IP地址表、站码。
3.设备使用说明书,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和设备技术标准。
4.竣工图(包括系统结构图、网络构成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原理图、通道网络图和采集信息配线表等)。
5.软件台账、密码台帐、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车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9.设备质量鉴定资料、各种测试和试验资料。
10.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和工器具管理台帐。
(三)TDCS/CTC维护机构。
1.按线建立设备台帐(主要项目有系统型号、设备组成、建设年、大修年和联网等情况)。
2.局管内IP地址表、站码。
3.设备使用说明书,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和设备技术标准。
4.竣工图(包括系统结构图、网络构成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原理图、通道网络图和采集信息配线表等)。
5.软件台账、密码台帐、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
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
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
8.故障处理流程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9.设备质量鉴定资料、各种测试和试验资料。
10.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和工器具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变动或系统功能改变时,应及时作好资料归档,每年应结合秋季设备鉴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清理。
第二十一条新建、大修或技术改造TDCS/CTC设备和通道标准必须满足TDCS/CTC技术标准,配备的设备不得低于TDCS/CTC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基本配置。
第二十二条凡其他信号设备基建、大修和更新改造涉及TDCS/CTC系统时,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开通。
第二十三条TDCS/CTC系统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大修或更新改造的TDCS/CTC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系统供应商、施工单位和设备接管单位共同对TDCS/CTC设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TDCS/CTC设备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系统供应商必须向设备接管单位移交竣工资料(包括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图纸等)、配套的系统或设备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维修工器具和交通工具等。
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不少于6份。
TDCS/CTC工程验交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移交竣工图。
第二十六条TDCS/CTC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前,应组织进行接口数据仿真试验和系统功能验证。
系统功能验证包括电务功能验证和运输功能验证。
各种试验、验证资料需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设备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电务段负责审核用户操作手册并移交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TDCS/CTC系统设备必须逐台建立台帐。
设备台帐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各级维护管理单位根据设备使用年限、设备现状和运输需要,编制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建议计划。
第三十一条TDCS/CTC设备应定期进行UPS充放电试验,确保外电网断电后铁路局中心UPS持续供电不小于30分钟,车站UPS持续供电不少于10分钟。
第三十二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TDCS/CTC设备的备品备件应按使用总数的10%配备,中心机房关键器材应考虑备用。
(二)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和台帐,明确备品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TDCS/CTC设备实行预防修和故障修的维修方式,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三十四条TDCS/CTC系统核心服务器、磁盘阵列、核心路由器、核心交换机、车站自律机、车站综合处理机、电源、网络安全设备、数据库和系统核心软件等设备可实行委托修。
第三十五条返厂修的TDCS/CTC设备或器材修理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时,TDCS/CTC系统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备品。
返厂修后的设备或器材至少应保修6个月。
第三十六条仪器、仪表和工具配备及管理。
(一)专用仪器、仪表和工具按标准配备(详见附件1),分别由维护机构、车间和工区管理。
(二)应建立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三)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第三十七条硬件维护管理。
(一)硬件维护应遵照有关技术条件标准。
(二)硬件设备在保修期内由系统供应商免费维修。
(三)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安装应符合规范。
(四)系统使用的通信通道维护规定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TDCS/CTC设备及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设备、器材不得继续上道使用(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限见附件2)。
第三十八条设备维护分界。
设备维护分界指两个维护单位分管设备间的分界,包括硬件连接状态和协议连接状态。
硬件设备连接按分管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协议连接按数据流上层对下层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一)采用光纤通道时分界:
以通信专业在信号机房内设置的光纤活动连接器为分界点,其光纤活动连接器(含)至通信机房的光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
通信尾纤活动连接器(不含)至TDCS/CTC间的ODF架及跳纤等设备由信号专业负责维护。
(二)采用2M电路时分界:
以通信专业在信号机房内设置的接线端子为分界点,通信接线端子(含)至通信系统间2M跳线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
通信接线端子(不含)至TDCS/CTC间DDF及跳线等设备由信号专业负责维护。
(三)与GSM-R分界:
GSM-R服务器网闸及TDCS/CTC设备一侧由信号专业负责维护,网闸MDF/EDF架至通信设备引入线缆(含线缆接头)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
(四)与运输信息集成平台分界:
以TDCS/CTC中心机房接口服务器网络安全光纤交换机为界,网络安全光纤交换机及TDCS/CTC设备一侧由信号专业负责维护,引入光纤(含接头)及运输信息集成平台设备一侧由信息专业负责维护。
(五)与450M区段无线调度命令、无线车次号系统分工界面:
以TDCS/CTC机柜防雷元件为界,防雷元件及TDCS/CTC设备一侧由信号专业负责维护,接入线缆及通信设备一侧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
(六)TDCS/CTC系统与其他系统维护分工分界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九章运用管理
第一十章
第三十九条各级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每年设备鉴定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TDCS/CTC维修和测试工作计划,年度维修和测试工作计划要按月均衡编制。
第四十条维护机构、电务段根据秋鉴安排对管内TDCS/CTC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TDCS/CTC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施工、检修等作业,应提前申请要点,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维护和使用单位协调配合。
作业完成恢复使用前,应进行相关功能测试,验证良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未经电务主管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改换TDCS/CTC设备,不得将TDCS/CTC设备挪作他用,不得利用TDCS/CTC设备从事无关工作,不得使用非TDCS/CTC软件。
第四十三条通信部门进行检修、测试需停用通信通道并影响TDCS/CTC系统使用时,由检修测试单位按规定提出要点申请,并及时通知维护中心和使用单位。
第四十四条TDCS/CTC设备维护单位应将系统主、备用通道倒换试验纳入年度维修测试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由TDCS/CTC设备维护单位协调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并按规定提出要点申请。
第四十五条运行图数据调整以铁路局公布的运行图调整文件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使用部门运用要求。
(一)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TDCS/CTC系统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TDCS/CTC终端设备并保证其完整性。
(二)严禁在系统中运行其它程序、擅自将系统退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修改使用中的程序和随意拆卸硬件设备。
(三)强化移动介质的卡控,严禁在TDCS/CTC系统各类终端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介质,防范一机多网、接入外联设备等现象。
(四)TDCS/CTC系统设备所用打印机及绘图仪的纸张、色带、硒鼓和墨盒等耗材由各使用单位按设备性能要求负责提供并更换。
第四十七条软件维护管理。
(一)TDCS/CTC软件由系统供应商提供,并负责终身维护。
(二)软件日常维护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软件维护手册为依据。
(三)软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防止出现数据或软件丢失、扩散和病毒侵害。
(四)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TDCS/CTC软件台账。
包括软件名称、版本号、来源、字节数、日期和用途等内容。
(五)各种设备的软件维护,包括备份、日志文件清理、定期刷新存储等。
(六)系统运行环境与软件开发测试环境应分开管理,严禁在运行系统中直接进行软件调试。
(七)系统供应商应建立软件版本管理制度,保证提供的备份软件与现场实际使用一致。
第四十八条软件备份管理。
(一)系统及应用软件备份不少于3套,由维护机构、电务段技术科和车间分别保管。
(二)备份软件必须与实际使用的一致。
软件修改投入实际使用后,备份软件必须按时更新,并至少保存一套更新前实际使用的原有应用软件。
(三)备份软件由系统供应商负责提供。
备份的有效软件必须标明软件的使用地点、设备名称、路径、设备软件版本号和更新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TDCS/CTC软件变更应符合信号软件变更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数据管理。
TDCS/CTC数据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
数据提供单位应对其准确性负责,系统供应商和管理单位应对其一致性负责。
(一)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台帐,系统数据发生变动,应及时做好数据资料的归档整理。
(二)数据修改由系统供应商和维护单位负责。
当数据修改影响上一级或相应系统使用时,应同步进行修改。
(三)TDCS/CTC数据变更应根据总工室或有关处室发布的工程数据文件进行,严格按照铁路局统一部署启用新的工程数据,需要提前准备的工作,应要点进行,不得提前启用新的数据。
(四)涉及TDCS/CTC改造时,各级维护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
(五)数据提供单位、电务段每年应组织对TDCS/CTC车站的数据资料进行一次清理核对,涉及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修改。
(六)当CTC车站站细数据修改工作不能与新站细启用同步完成时,应停用CTC控制功能。
(七)数据变更涉及总公司、相邻路局以及其他部门和专业时,至少提前48小时填写《TDCS/CTC数据更新联系单》(详见附件3)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届时做好数据同步修改。
第五十一条IP地址管理。
(一)TDCS/CTC系统IP地址由总公司统一规划,铁路局在管辖范围内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各电务处、各电务段应设专人管理。
(二)增设或修改IP地址程序:
1.系统供应商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前15天,填写《IP地址新增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附带网络拓扑图向电务处申请新IP地址,申请包括工程名称、新增终端、站机数量、位置及IP地址需求。
电务处审查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2.TDCS/CTC设备开通后1周内,维护机构、电务段应及时将新增终端IP地址纳入台帐。
第五十二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段应建立TDCS/CTC检查、考核和培训制度。
第五十三条TDCS/CTC维护机构应配备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铁路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配置。
第五十四条TDCS/CTC维护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信号、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各种设备工作原理和应用软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TDCS/CTC维护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维护机构、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备品备件、工具(含软件)、机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五十七条维护机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及报警信息查看统计制度,排查系统隐患,及时解决。
第五十八条系统供应商应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发生故障应及时到达TDCS/CTC中心或现场。
第五十九条局间分界口维护管理。
(一)当分界口数据、局间通道和局间通信方式等需要发生变化时,铁路局应提前联系邻局进行协商,同步调整。
(二)当分界口发生故障时,相邻铁路局TDCS/CTC维护机构均应积极组织力量进行处理解决。
第一十一章安全管理
第一十二章
第六十条TDCS/CTC系统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隔离设备和措施。
第六十一条TDCS/CTC系统应采用物理方式断开光驱、软驱,屏蔽USB接口。
第六十二条TDCS/CTC系统应构建由安全管理中心支持下的计算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安全构成的三重防护体系结构。
第六十三条TDCS/CTC设备应实行密码管理,建立密码台帐,定期修改密码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四条存储介质和接入终端安全管理。
(一)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必须经专用计算机查杀病毒,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维护机构、电务段应配备专用的U盘(或移动硬盘)用于系统有关数据、软件的拷贝,数据、软件的拷贝只能在系统维护终端上进行,拷贝前必须对专用存储介质进行杀毒。
(二)维修更换带有存储介质的故障部件,应统一收回、存放和保管。
(三)必须外送维修的存储设备,应与相关维修单位签订信息安全协议,限定维修单位不得进行故障修复以外的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将存放在存储设备上的信息迁移、复制到其他设备。
(四)存储设备报废之前,应销毁存储介质上所存储的信息。
(五)TDCS/CTC系统更换计算机主机、硬盘或重装系统后,应当先查毒,再做系统备份,并安装安全计算环境,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联网运行。
第六十五条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同时逐级上报。
处理不了应采取断开网络措施,防止病毒在网络中传播。
第六十六条TDCS/CTC设备机房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第六十七条铁路局应建立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签署岗位安全和保密协议,规范维护人员录用、选拔、离岗和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十八条系统维护、故障处理或软件升级时,应及时备份TDCS/CTC软件和数据。
第六十九条TDCS/CTC设备故障,根据是否影响TDCS/CTC设备运行,分别按设备障碍和设备故障统计。
第七十条铁路局应建立TDCS/CTC系统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责。
第七十一条铁路局电务处负责日常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七十二条铁路局应制定故障处理流程。
TDCS/CTC设备故障时,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做好故障记录,应包括故障时间、地点、设备名称、故障现象和原因等内容,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十三条TDCS/CTC系统设备及相关设备故障处理应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及时组织处理,涉及TDCS/CTC中心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电务处负责人组织处理。
恢复使用前,应进行相关功能测试,验证良好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十四条TDCS/CTC系统远程登陆的传输设备日常应处于断开状态,必须接入时需报请TDCS/CTC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五条系统供应商远程连接只能读取相关报警信息及日志记录,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远程登陆所用计算机必须是专用计算机,在连入系统之前须查杀病毒。
第一十三章附则
第一十四章
第七十六条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局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TDCS/CTC数据更新联系单
附件1
仪器、仪表、工具配备表
序号
名称
维护机构
车间
工区
1
便携式计算机
1
1
1
2
通道测试仪
1
1
1
3
网线测试仪
1
1
1
4
光纤测试仪
1
1
5
网线压接工具
1
1
1
6
V.35环回头
1
1
1
7
光驱
1
1
1
8
专用U盘
1
1
1
9
刻录机
1
1
10
吸锡烙铁
1
1
1
11
网络性能分析仪
1
1
12
接地电阻测试仪
1
1
13
万用表
1
1
1
14
UPS
1
15
UPS电池容量测试仪
1
16
2M误码测试仪
1
1
17
光功率计
1
1
18
常用工具包
1
1
1
附件2
TDCS/CTC主要设备、器材寿命期限
地点
设备、器材
寿命(年)
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