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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WORD13页

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校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财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资条件。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备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调配、登记、评估、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管理队伍,明确管理职责,完善考核办法,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8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

3、自制、捐赠或调拨,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

4、房屋、土地、道路及构筑物、植被等。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凡产权属于学校,且符合上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及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

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期刊、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可细分为十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牲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主要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类管理,校、院(部门)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会同分类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考核评优、业务培训等工作。

3、参与重大固定资产增添项目的论证、购建、验收,以及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等工作。

4、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分类管理,分管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备)、土地及植物等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后勤公司、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2、学校办公室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管理。

3、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固定资产管理。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行政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

5、后勤公司、校办产业负责其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按本办法实施学校委托的固定资产管理,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企业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

6、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财务总账和分类账簿的管理。

第十四条分管部门对其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分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主持或参与分管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验收、调配、处置等工作。

3、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实物及账目管理。

4、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资产登记、清产核资、效益评估、考核评优和校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5、对使用单位(各学院、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对分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保管、维护本单位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4、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配,保证使用效率。

5、每年年末向分管部门递交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状况统计表及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分管部门进行清产核资。

6、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7、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固定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定期对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及入账

第十七条增添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调拨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2、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按在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造、更新的固定资产,按改造、更新时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更新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增减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1、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值计价入账。

12、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实行折旧,按原价值计价入账。

第十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到分管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并到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其他单位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添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添主要是指购建、自制、调拨、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购建计划应全面考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避免重复。

计划项目的变更须经分管部门同意,重大项目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江科技学院招标投标采购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建造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完成。

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应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对于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应根据合同条款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购建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单,并持购建审批材料、购建发票、物品清单、验收单等资料到分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经固定资产登记人员签字确认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分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填入账册,并建立使用、维修、管理档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及时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分管部门应设立并登记分管固定资产的分户、分类实物明细账簿及固定资产领用、借调等辅助管理账册;使用部门应设立并登记其所属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簿及固定资产领用、借调等辅助管理账册。

第二十九条分管部门与使用部门及计划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账物核对、账账核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可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在日常管理中,使用部门要及时将所属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报分管部门,涉及到固定资产价值、类别增减的要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领用人变更,要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经分管部门确认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变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临时借用,由使用单位和借用单位协商解决。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若确需外借,应提交外借申请报告。

由本校人员借到校外短期使用,由使用单位批准。

外单位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由分管部门批准,贵重物品还须报分管校长批准。

固定资产借用须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并报分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用于商品生产、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和分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学校根据经营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未经分管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的,其收入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每年年末由分管部门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效益评估制度。

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估办法,定期开展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使用、维修纪录,并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和标定。

第三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网上申报、登记等网上办公办法,不定期发布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固定资产情况等信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条按固定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预算年度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由分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清产核资、管理耗材、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投资、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字,分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拨。

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须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应作报损处理。

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认无继续使用、改造、改装价值或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的费用接近新购价值,方能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未经正式批准报废报损前,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或挪用零配件。

正式批准报废报损后,原则上按整件回收处理。

使用部门确有需要(如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作它用),须经分管部门同意,并作记账管理,但不属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使用部门发现固定资产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分管部门。

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提交固定资产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吸取教训,由分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失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实行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并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处置,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分管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处置单收款做账,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发生变动与处置后,使用单位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分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每年年末在清产核资、效益评估、工作考核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奖优罚劣,改进提高。

第四十八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账、物、卡管理规范准确,固定资产使用率高、效益好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因管理不善,出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或账、物、卡不符,使用效益低下等现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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