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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老年社会保障

第九章老年社会保障

老年社会保障,是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

老年社会保障包括了保障的内容和标准。

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不仅包括给予老年人物质补偿,还包括对老年人的医疗、住房福利、生活服务、保健服务等各个方面。

老年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老年公民,社会对老年的标准的确定一般以人的生理衰老和社会功能的下降为依据,世界各国一般以人的日历年龄作为享受老年社会保障的标准,即制定法定的退休年龄。

这种标准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发达国家的标准比发展中国家略高一点。

老年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养老保险,尤其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程度逐渐加剧,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社会保险开支占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大部分。

一、养老社会保险

(一)概念

所谓养老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二)意义

1.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是每一个劳动者必然经历的阶段。

每一位老人在年轻的时候都曾对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没有上一代人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创造的基础,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

因此,他们有权利通过自己毕生的劳动积累取得物质帮助和服务,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代际间的公平。

另外,养老社会保险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使国民收入趋于平均化,缓和各利益群体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化大生产,使家庭赡养功能受到削弱,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需自由流动,家庭成员不能常居一处,子女赡养父母客观条件不如过去,随着家庭小型化,照料老人成员日益减少,家庭养老越来越不可靠。

照料老人的责任亦逐渐转到国家和社会,社会养老由此而生,它免去了青年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工作,增强了社会凝聚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同时,由社会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减轻了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负担,有利于年轻人的发展。

3.养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年老而导致的无劳动能力几乎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要面对的现实,所以年老风险是一种确定和不可避免的风险,养老社会保险的对象非常广泛,涵盖了全体老年人,保险待遇的享受也是长期的、持续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分配等对社会经济都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三)养老社会保险的特点

1.最普遍、最重要的险种

几乎所有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置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子系统中最重要项目,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项目。

如,1986-1994年,美、德、澳大利亚、巴西、养老保险金支出占社保险支出50%以上,英、法、意42%以上,而上述国家社会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60%以上。

2.保障对象广泛

社会保险通常是补偿劳动者因劳动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养老保险是个例外,老年人退休几乎是每个劳动者无法回避的事实,实际上,养保保障全体劳动者,这一点明显区分于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养保参保人数与享受保险待遇的人数从长远看几乎是一致,最终都会享受到养保待遇,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在这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额体现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风险损失。

3.待遇水平较高(相对)

尽管不同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不同,同一国家不同劳动者退休待遇亦不同,但总体而言,相对于其他社保险项目而言,其待遇水平要高,从道义上讲,一个社会不能要求老年人生活水平比其他人低,因此不仅要求补偿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要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时,保障期较长。

4.开支大、负担重

养老保险开支是社会保险总开支的主体,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这一比重更大,为合理分担养保开支,多数国家采取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负担养保费用形式,其中雇主承担大部分,国家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个人在不影响其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也承担一定比例。

(四)养老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低:

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高:

征收更多保险费,提高缴费率,增加劳动成本,许多国家将退休金水平确实为该劳动者原工资的60%-80%,我国将预期目标订为60%。

2.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享受养老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劳动义务对等的原则。

确定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水平时,必须以劳动者退休前为社会所作的劳动贡献的时间为依据。

苏联、东欧、中国对劳动年龄设上下限。

(2)享受养老社会保险的权利与投保义务对等的原则。

确定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水平时,必须考虑劳动者本人对养老保险所作的缴费贡献,即领取水平要与其缴费时间和缴费额挂钩。

德、美、法、日对投保年龄的限制。

(3)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工作贡献相联系的原则(原工资标准与职位)

a、日本:

公共年金(25年缴费时间)

b、法国、苏联:

特殊行业与工种优待

c、我国:

离退休津贴、称号

(4)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国籍或居住地年现象联系。

如,瑞士、英、新加坡、澳大利亚。

3.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养老社会保险给付的标准不是不变的,随社会成员生活指数及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性,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物质及文化生活需求。

其理由在于:

(1)老年人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做出过贡献,他们已经尽了劳动义务,承担了社会责任。

(2)社会发展必须体现公平原则。

为了使退休者与在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过于悬殊,也必须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水平。

二、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到1995年底,在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之中,已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的差异,所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养老保险模式:

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等。

(一)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属养老保险》,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补贴。

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以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金。

当资金收入不够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资助表现在财政拨款、税收和利率上给予支持。

雇主与雇员负担的比例因国情不同有所区别:

有采取等比形式,即劳动者与雇主各缴纳保险费的50%,如美国,联邦德国个人负担与雇主负担分别为6.20%、9.30%(1995年下同);有采取级差形式,即又分劳动者多缴,如阿根廷劳动者交工资的11%,企业主不交,或雇主多缴,如意大利雇员缴本人工资收入的8.34%,企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21.3%。

实行多层次退休金,一般有二层次或三层次,如果加上个人自愿储蓄,养老金层次更多。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追求的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原则,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贫因。

这种模式的特点:

1、国家颁布养老保险法,作为实施此项保险的法律依据。

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即雇主与雇员依法定期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资助,有效地加强了基金后盾,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长期正常的运转。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担义务是取得享受资格的前提条件,不投保者不能受益。

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

社会退休金的层次分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单位补充退休金,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

4、设立专门机构对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制订实施各项具体政策及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带自保与互保双重性,即带有自保性质,又不完全是自保性质。

当劳动者自已供款不能保证自已生活时,还得依靠国家补足,政府要承担兜底的任务。

对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实行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包括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及美国和战后的日本。

从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看,更强调效率、兼顾公平。

其特点有:

1、强调个人缴纳保险费,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公民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享受资格,才能领取保险金。

根据“财务自理”原则,美国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不像西欧那样负担过重。

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国家财政负担较轻,依赖国家性小,贯彻了养老保险互济的原则,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小,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有较强的基础后盾等等。

如1986年美国的社会保险收入2170亿美元,支出2020亿美元,节余150亿美元,收大于支,有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也能对经济起到调剂器的作用。

3、享受保障的退休者待遇(退休金),其数量通常与工作业绩、工资收入、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多少挂钩,具有较大的缴励作用。

4、养老保险是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实行行业组织管理地区组织管理。

如日本的养老保险就有三种:

一是厚生省年金,分别由公务员、公共公司、私立学校等六种不同职业构成;二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国民年金保险金,即未包括上述两种保险计划人员,如个体劳动者、农民等退休后可获同一比率的养老金。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在长期实施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过分强调“选择性原则”,共济性质较弱,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现;二是为了更好体现公平权利义务的一致,保险费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的生活,使养老保险得更复杂化,不是一般被保险人容易理解的;三是采取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对未来来讲将有超越各方面承担能力的趋势。

(二)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起源于1945年英国贝弗里奇的“报告”,后为瑞典及北欧一些国家仿效。

采取此类型的国家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生产率水平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个人国民收入、国民素质和物质生活等方面享有较高的水平,并籍助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以强大的社会福利刺激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的特点:

1、强调养老保险待遇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

如瑞典强调只要年满65岁,不论其经济地位和职业状况,都可以获得同一金额的基本养老金。

如退休前收入较低或工龄较短而影响附加年金的数额。

则政府给予补贴,其年金与贡献相关联度比较弱。

退休人员除了享受基本年金(普遍年金),还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年金。

2、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或缴纳低标准的社会保险费;英国规定每个有工作的人,不论是雇员还是私营者,每周均需向国民基金会缴纳保险金,养老保险费为6.5%,企业主按工资总额缴纳13.5%。

3、反映了这一模式的推进者——社会民主党长期推进“以市场方式组织生产、以社会主义方式分配结果”的思想,使养老保险待遇平等的程度较高,标准亦较高,将社会保障成为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

4、崇尚公平,不惜以牺牲效率为代价。

从享受待遇条件看,首先必须是具备公民资格条件,其次才是在该国居住一定期限。

如规定凡在该国居住一定期限的公民,不论他们收入、工作和经济情况如何,都依法有按统一标准享受普遍养老金的权利。

5、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建立在社会立法的基础上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执行,因而养老保险管理形成了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这“三化”是其重要的特征。

对福利型养老保险的评价

福利型养老保险过分强调了普遍性和福利性,即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盘保障。

最突出的是养老保险费支出在国民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数字庞大而呈现刚性上升趋势。

像瑞典为19.48%,比利时为21.715%。

而投保资助型的美国和加拿大仅为7.53%和7.12%。

也就是说,高福利需要有高税收来支撑,财政才能成为强大的后盾。

但高税收政策给这些国家的财政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负担,高福利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成本费用提高,社会效率降低,商品国际竞争力下降,这样便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放慢。

标准太高,发放标准是统一的,与工作年限和个人所交纳保险费无关,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容易养成部分懒汉。

甚至平均风蔓延,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更将会加剧经济的矛盾。

所以其前景也不可乐观,最终其结果是为了公平而牺牲了效率。

(三)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险

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险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国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它是由国家统一筹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劳动者无需投保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险。

它首创于解体前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

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国家也属此种类型。

改革前中国的养老保险也不例外。

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所建立的理论根据既有马克思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又有列宁的“工人最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和“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等论断,形成了全民保险和国家承担全部风险的局面。

其特征是:

1、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老有所养”的权利,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和财政负担,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失去劳动能力后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险待遇。

总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运营、给付三项工作全部由政府出面管理。

2、养老保险事业统一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工会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养老保险管理施加影响外,从基层工会到它的中央理事会,工人代表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它的实施和管理。

3、退休金给付单一,退休者一律享受全国统一规定的退休金。

养老金的给付与工资水平挂构。

对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评价

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与福利型养老保险有相同之处。

如强调社会保障的全民性,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并扩大全部消费基金中用于社会消费基金的比重。

在理论上把它看成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就可以避免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助长了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倾向。

正如波兰经济学家帕耶斯特所说,国家保险型制度是一种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和“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唯意志论急燥症”。

(四)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

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

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

新加坡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利息,记入不敷出每个公积金会员帐户,专户储存,会员所享受的待遇,在其公积金额内支付。

1955年设立时,只为员工退休时提供经济担保,多年发展完善,由单一的退休保障发展到养老、医保、住房、家庭保障、增加资产五项职能,会员除在达到退休年龄才能领退休金外,退休前可购房、支付医疗、教育。

公积金实施范围: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有雇主、雇员、涵盖所有资产所有者,劳动者,特点,要求会员首先自立,依靠自己,在因工资收入低下存款达不到最低限额时,由家属填补,会员间无调剂互助,个人待遇与存款多少联系,激励作用强。

资金:

凡月收入在800新元以上按规定缴费小摊贩也不例外,否则将处之罚款,滞纳金,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法院起诉。

公积金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一般每年确定一次,以55岁以下为例,制度之初为10%(雇主、雇员各5%),1994-1997为40%(……各式各样20%),金融风暴时,新经济负增长,1998年下半年,中央公积金局会同全国工资理事会研定,雇主由20%暂减为10%,雇员20%。

不同年龄雇员缴费比例子不同:

55岁以下20%55-60岁12.5%

60-65岁7.5%65岁以上5%

规定上限,雇主、雇员每月缴纳最高不超过1200新元。

个人帐户分为:

不普通帐户—公积金7.5%,购房、家庭保障、教育、获批准的投资。

得保健帐户—15%,支付自己,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住院、

串门诊。

支特别帐户—10%,用于老年生活费或特别急需年满55岁,必须有一定数额最低存款,养老用不同年龄三个帐户汇入比例不同。

年龄

35以下

30%

6%

4%

35-45

29%

7%

4%

45-55

28%

8%

4%

55-60

17%

8%

0

60-65

7%

8%

0

65-

2%

8%

0

养老金给付:

公积金会员到55岁时在保留一笔最低存款(8万元)于退休户头中作晚年之用后,可将余款提出,用最低款在三方面投资。

a.向获准保险公司购年金保单,保险公司按月支养金。

b.存入获准的23家银行获利息。

c.保留在公积金退休户头中获利息。

从60岁起,可按月在最低存款中按月领取款项只有购买保单,公民才能确保有终生收入。

若满55,最低存款不足最低数

a.继续工作,用缴纳公积金的一半填补

b.普通户头内转款

c .子女有超过父母存款2倍以上公积金,超过部分填补。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

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

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对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评价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即被西方学者称为是“自已养自已老”的模式。

财政不给予支持,职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中,职工达到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

养老保险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这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

这一模式类似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区别也有,仅仅是带有强制性。

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社会互助性。

在社会成员之间,包括已退休的与在职职工、早逝与晚逝之间、男女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储蓄几十年,能否抵御通货膨胀危险是没有把握的。

一旦出现负利率情况,积累的基金就难以确保职工的生活。

3、退休金单一。

4、对年轻人和低薪水工人的保障不力。

5、雇主缴费率高,致使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1、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亦称“统筹分摊方式”、“现金支付制”、“纳税制”等,它是以“横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先按当年(或近年)某些社会保险项目,所需支出的保险费用加以测算,然后在以支定收原则下,将下一笔费用按提取一定比例分摊到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

此种方式实行社会统筹,简单易行,不受通货膨胀和利润波动的影响。

具有公平为主导的特性,欧洲国家首创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传统模式。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亦称“预提分摊方式”、“纯积累式”、“储蓄制”等,它是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在对一些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费、死亡费、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息率、就业增长率等)进行长期综合预测之后,将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期间的费用总和,按提取一定的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并对已提取而尚未支出的保险金,进行投资运营。

这种模式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储备职能,能使养老保险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

但它要求职工从开始工作起,根据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以后逐年积累,职工到年老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积累额以年金的形式一次或逐月发给个人,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智利、英国等。

(3)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亦称“混合制”或“部分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制”,这种模式是在现收付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积累,为顺利度过老龄化时期而作的准备。

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是采取这种形式。

2、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1)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比较,现收现付制比完全积累制较优的方面:

养老保险费率提取比例的预测、推算是按当年或二、三年内的需要来确定的,数值容易估算准确。

以收定支,不留积累,不需过多地考虑基金随物价上涨引起的保值增值问题。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支出根据现实需要逐步提高,容易被单位和职工接受。

职工按现时收入水平缴纳保险费,可以使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同在职职工同步增长,体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

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现收现付不留积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越来越高,养老保险金负担越来越沉重。

现收现付制要经常调整保险费的收取率,且调整费率又是一件麻烦的事,费率过高会造成单位缴费的提高,积累下降,国家和单位负担过重。

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实质是代际转稼,即由在职职工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容易产生代际之间的矛盾。

(2)完全积累制相对现收付也具有自已的特色。

完全积累制,是以长期的预测和基金运用增值为依据的,它的优点:

能预防人口老龄代带来的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的矛盾,防止造成收支失调的问题,能使养老保险费有特定的经济保证,能渡过人口老龄化退休高峰,不存在支付危机及代际转稼负担的社会矛盾。

有利于职工在职时,将一部分消费基金推迟消费而纳入国家建设资金。

采用经济手段管理,使基金的收支能与单位的经济条件相联系,收取费率比较稳定。

劳动者自已筹资养老,国家与单位的“包袱”较小,具有较强的激励和效率机制,强化了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完全积累制存在的问题:

完全积累制的模式,对于初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是易行的,如新加坡就是一个适例。

但对已经长期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没有预留积累的国家来说,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单位既要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所需费用,又要为在职职工预提基金,国家与单位均难以承受双重压力。

完全积累模式,需要有长期的预测,由于人口、工资、就业、物价、利率等项指标都是处于动态变动这中,预测难以达到准确。

保险基金的投资、增值时间长,管理时间长,管理工作量大,如果投资环境差,很难实现社会保障公平职能的要求。

完全积累制中个人储蓄基金制,缺乏社会成员之间调剂的互助功能。

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

容易受通货膨胀影响,而引起贬值,或挤占国家财政。

有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也难以吸收。

最终,难于开支来形成的相当规模的养老金。

(3)部分积累制,中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唯一选择

通过对国外现收现付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制模式优缺点的比较分析,可以认为:

前两种模式对于一个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来讲(生产力水平低、人均国民收入少、人口数量多、老龄化程度高而且速度快、退休费用支出大、单位负担过重等情况)。

是不合适的,中国只能先择部分积累模式。

因为这种模式,既集中了各自的优点,又能够较好地克服以上缺点。

它兼备两者之间优点又有一定的弹性。

它可以根据养老金支出的需要分阶段地调整缴费率,形成适度积累。

既能适应养老金支付的波动,又能减少基金贬值的威胁。

具体地说,其优点:

由于预测平衡的时间比较短,较容易接近实际。

保险费率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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