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建设详细规范标准厂房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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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建设详细规范标准厂房建设

规范化建设厂房,就是后期进行安全生产、生命财产最重要得保障,故厂房建筑得建设者一定要以严谨负责得态度对待。

下面中工招商网具体向大家介绍: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得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与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得钢筋混凝土结构与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

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得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得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得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得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与新材料得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得限制。

  第1、0、3条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得类型统一。

  第1、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得基础上,厂房得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与多跨厂房中得高度差。

  第1、0、5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得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得互换性。

  第1、0、6条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得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得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厂房建筑得平面与竖向协调模数得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

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厂房建筑构件得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厂房建筑构件得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厂房建筑构件得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得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本标准所称构件得长度、宽度与高度均为标志尺寸。

限定标志尺寸得面应为该构件得定位平面。

  第2、0、6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得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与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得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得多层厂房,梁与柱得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与纵向为铰接或刚接得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单层厂房得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得无檩结构方案。

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多层厂房得屋盖与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得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屋架或屋面梁得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与6、0kN/㎡。

  注:

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得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厂房建筑结构上得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与0、70kN/㎡。

  第2、0、12条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与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跨度、柱距与高度

  第3、1、1条厂房得跨度在18m与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厂房得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有吊车与无吊车得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得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得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得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得牛腿面得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

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得牛腿面得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与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得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3、2、1条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得柱与端部柱以外,柱得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得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得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得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得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得距离,应按砌体得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得倍数或墙厚得一半(图3、2、1c)。

  第3、2、2条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与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得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三、带有承重壁柱得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得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得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得距离宜为半块得倍数,或使墙得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3、2、3条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得中柱,宜设置单柱与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得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

  二、等高厂房得中柱,由于相邻跨内得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3、2、3-1b);

    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得定位规定与边柱相同(图3、2、3-3)。

  注:

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第3、2、4条柱得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

  第3、2、5条吊车梁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得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得距离宜为750mm(图3、2、5);

  二、吊车梁得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得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

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得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3、2、6条屋架或屋面梁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得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得屋架或屋面梁得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得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得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部分)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架或屋面梁得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得顶面标高相重合。

  第3、2、7条托架或托架梁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得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

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图3、2、7a);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7b);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相同(图3、2、7c);

   二、托架或托架梁得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托架或托架梁得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第3、2、8条屋面板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跨两边得第一块屋面板得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屋面板得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得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第3、2、9条外墙墙板得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墙墙板得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二、外墙墙板得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三、外墙墙板得竖向定位及转角处得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注:

本条规定适用于纵向高低跨处封墙为墙板时得情况。

  第3、2、10条主要构件得尺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得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二、吊车梁得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三、屋架各杆件与屋面梁得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与屋面梁得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得外挑部分之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四、托架各杆件与托架梁得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与托架梁得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五、屋面板得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与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六、外墙墙板得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与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注:

①屋面板宽度宜采用1500与3000mm;

    ②外墙墙板得宽度宜采用900、1200与1500mm。

第三节 结构统一化规定

  第3、3、1条厂房设横向伸缩缝与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第3、3、2条等高厂房设纵向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伸缩缝一侧得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图3、3、2)。

  第3、3、3条高低跨处采用单柱设伸缩缝时,低跨得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图3、3、3)。

  第3、3、4条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ai为ae或ai为ae与ac之与(参见图3、2、3-3)。

  第3、3、5条不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参见图3、2、3-3)。

  第3、3、6条厂房纵横跨处得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

  注①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小于或等于侧墙时,仍可采用双柱单墙处理(图3、3、6a、b),外墙为砌体时ai=ae+t或ae=ae+ac+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或ai=aop+ac+t,当aop之值小于ac值时仍用ae值;

   ②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至少在低跨柱顶及其以上部分用双墙,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c、d),外墙为砌体时ai=ae+t+t或ai=ae+ac+t+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t或ai=aop+ac+t+t。

 

第3、3、7条在工艺有高低要求得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大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

在不采暖得多跨厂房中,当高跨一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不大于1、8m时,也不宜设置高度差。

  注:

本条不适用于空调厂房或由于取消高度差而需增设天窗得厂房。

  第3、3、8条在设有不同起重量吊车得多跨等高厂房中,各跨支承吊车梁得牛腿面标高宜相同。

  第3、3、9条吊车起重量相同得各类吊车梁得端头高度宜相同。

  第3、3、10条不同跨度得屋架与屋面梁得端头高度宜相同。

第四章 多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与层高

 第4、1、1条多层厂房得跨度(进深)应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宜采用6、0、7、5、9、0、10、5与12、0m(图4、1、1)。

  

  第4、1、2条厂房得柱距(开间)应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与7、2m(图4、1、1)。

  第4、1、3条内廊式厂房得跨度可采用扩大模数6M数列,宜采用6、0、6、6与7、2m;走廊得跨度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宜采用2、4、2、7与3、0m(图4、1、3)。

    第4、1、4条厂房各层楼、地面上表面间得层高应采用扩大模数3M数列(图4、1、4)。

注:

①当构造需要时,可按楼地面得结构层上表面确定各层间得层高;

    ②层高在4、8m以上宜采用5、4、6、0、6、6与7、2m等数值。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得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得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得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得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与规范执行得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得标准与规范执行得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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