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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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附件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责任主体
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62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79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此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19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2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额不足一千万的,处一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千万以上不足三千万的,处二万元罚款。
投资额三千万以上不足五千万的,处三万元罚款。
投资额五千万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处四万元罚款。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施工单位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每发现一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防用品的,发现十人以下罚款五千元,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一人加罚一千元;提供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的,每一个种类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台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发现一套工工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爆破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
进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十万元罚款;进行非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二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86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高危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较大危险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发包或者出租从事其他行业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安全生产法》第89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人处二万元罚款,每增加一人加罚五千元,一次罚款不得超过十万元。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二倍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并处三倍罚款;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四倍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