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XX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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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XX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暂行办法

XX县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暂行办法

按照《X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X〕17号)的要求,为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协作,切实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工作要求

围绕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区及蓝色生态、休闲宜居、军民融合之岛的战略目标,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合协作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理清职责边界

为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集中划转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各业务主管局要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违法线索移送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内从源头抓起,各行政村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以“村规民约”制约违法事件的发生,对不能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违法事项,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及时报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后续监管,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职责,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业务主管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和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报送的违法事项,立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为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逐一明晰监管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一)Ⅰ类监管:

适用于下列四种事项,由业务主管局负责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业务主管局对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涉及划转执法事项依法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有关依据材料或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违法线索后,应立即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已经批准的事项,业务主管局要依法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对当事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等进行监管。

2.专业性较强,违法行为不具有可见性、巡查不易发现的未经批准事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事项。

3.资格、资质类、技术规范类等通过行政审批或验收可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项。

4.当事人不作为、不按时作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

(二)Ⅱ类监管:

适用于下列两种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业务主管局配合。

其中,需业务主管局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行政审批结果等有关执法依据的,业务主管局应及时提供,未提供的由业务主管局监管。

1.专业性不强,违法行为具有可见性、巡查易发现的未经批准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事项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给业务主管局,业务主管局对依法可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应督促当事人及时补办、完善手续;对依法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将有关依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予以立案查处。

2.对专业性不强,违法行为具有可见性、巡查易发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直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

监管责任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县编办予以协调,重大问题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协调处理。

三、加强协作配合

1.需通过技术鉴定、检测等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业务主管局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的,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随违法线索一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或受理举报、投诉的,转由业务主管局鉴定、检测,业务主管局应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或检测意见。

2.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需立即进行现场清理的违法行为,主要负责调查违法当事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已落实违法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现场,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负担;对不能落实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由责任单位清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局可采取临时委托服务的方式清理,费用由县财政支付。

3.对各业务主管局上级部门开展的涉及划转事项的专项检查,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负责对业务主管局认定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整改,需业务主管局配合的,业务主管局应积极配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数据核查上报、违法案件认定、上级督导验收等其他环节的工作均由业务主管局负责,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积极参与。

4.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发生调整的,业务主管局应及时通报综合执法局。

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业务主管局承担相关责任。

5.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管辖区域的执法巡查,及时受理、处理发现的违法案件。

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要统筹辖区内村居干部、村民小组、片XX、楼XX等力量,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或转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6.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遏制、打击本辖区内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同时,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要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及时调动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等基层力量,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违法行为责停、约见调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执法工作。

四、有关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处理;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情况紧急的,发现方应当立即通知并在24小时内移送管辖方;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发现方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管辖方处理。

    2.各方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依据材料等。

  3.对综合行政执法中依法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按规定程序报县公安局审批。

4.案件移送应当以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下设单位的名义移送。

(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合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每年度初,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各业务主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分别制定本年度联合执法检查计划,集中开展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并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各领域的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每次不少于2天,旅游旺季适当增加次数,冬季可适当减少次数。

(三)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案件,实行按监管职责分工受理制度。

率先接案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对确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信访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

1.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的,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当事人;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立案处理。

调查核实中需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配合的,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应予配合。

由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受理的,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当事人;经核实认定需行政处罚的,按案件移送制度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将有关办案结果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局或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2.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受理部门负责答复当事人和报告有关主管机关。

(四)执法信息共享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应合力打造“一体化执法信息平台”,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信息包括:

1.涉及划转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业务主管局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主管局作出的涉及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文件以及相关技术图件。

  3.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业务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5.各自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6.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共享的相关信息。

(五)协调会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

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各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应指定1-2名熟悉本领域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业务的一名领导和一名专业人员负责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联络工作。

(六)定期会商制度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检法的有效衔接,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安排专人组成,实行定期会商制度,集中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政策、重大疑难问题、重要专项行动方案等,并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援助。

定期会商原则上每月一次;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集专题会议。

同时,综合行政执法局聘请1-2名法律顾问,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主管局、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之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机制,是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相关工作情况将纳入全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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