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产品责任险汽车事故案例推荐word版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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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汽车事故案例
篇一:
人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方案
201X年广西水泥、复混肥料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方案
201X年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电线电缆、水泥、复混
肥料产品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方案概述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等。
注:
具体责任详见附件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
条款》。
二、保险方案明细1、承保规格:
我司根据各水泥、复混肥料企业及电线、电缆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1)水泥企业
(2)复混肥料企业
(3)电线电缆生产企业
注:
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保费按年销售额的6‰计收,每次赔偿限额按照累计赔偿限额30%计算)
2、保费计算方式:
年保费=年销售额×年费率3、特别约定:
(1)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第一年承保时没有追溯期,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一年,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为两年,以此类推。
但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2)司法管辖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RMB30万元;
(4)年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的销量确定,到年底时根据其实际销售金额进行结算,应付保费也按照实际销售总额进行调整。
(5)下列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被保险人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④被保险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⑤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抽查不合格的。
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等。
4、赔付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实际销售额高于预计年销售额的,保险人按照预计年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5、投保案例:
某水泥厂年销售额约201X万,产品主要在区内销售使用。
根据水泥厂的具体情况,我司制定的保险方案为:
篇二:
保险案例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案例一:
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201X年9月6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
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人民币的赔款。
这是201X年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单项赔款额最大的一件赔案。
【案例分析】
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
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
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
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
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
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
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案例三:
对保险的重新思考
【案情介绍】
201X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连续发生两起炸弹爆炸事件。
造成近200人死亡、300余人受伤的惨剧。
死者中包括了来自新加坡的四名橄榄球运动员,他们生前都购买了保险,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保险单都不包括恐怖活动这种风险责任。
【案例分析】
“9?
11事件”后,全球各再保险公司纷纷宣布,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因恐怖活动造成伤亡的再保险。
如此一来,主要靠再保险公司分担承保风险的普通保险公司自然只能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风险。
【启示】
美国纽约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对于世界保险业来说,无论在财务方面,还是在心理承受方面,都是一次重创。
随着恐怖活动愈演愈烈,给无数无辜者造成威胁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人们开始重新认真考虑保险所扮演的角色。
第二章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做一个抽样调查,看身边的人有多少买了保险,他们所买的险种以什么险种为多。
买保险的以哪个年龄段的人为主,了解不愿买保险的人的理由。
通过调查结果,对当今中国人的保险观念做个初步的判断,并利用已学的知识对其进行评价。
【提示】
北京丰凯兴公司于201X年3月27日到201X年4月16日利用专有的ACCESSPANEL进行了一次邮寄访问调查。
本次调查共抽取了固定样本库中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各400个家庭,调查结果如下:
(1)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这四城市平均有69%的家庭办理了保险业务,其中,上海办理保险业务的比例高达79%。
(2)在参加保险的人群中,有69%的家庭办理了养老保险,有55%的家庭办理了医疗保险,同时,也有较多的人参加了少儿类和意外伤害保险,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追求未来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3)总体而言,有45%的家庭支付的费用在3千元以上,北京和上海支付3千元以上的更高达50%以上,这表明保险支付正日益成为人们家庭消费重要的一部分。
2.9?
11以后对保险业最大的冲击是什么?
对未来保险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是一国保险业的立法机构,你会作什么决策?
【提示】
9?
11事件造成的主要损失及保险公司接受赔付的内容
(1)人身伤害性的保险赔付
这些保险险种的被保险人包括在世贸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商界精英),世贸中心倒塌时伤及的行人和实施营救的其他人员,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等。
美国的人寿保险普及率高达80%,业内人士估计,如果有50名高级行政人员死亡,预计每人可获得3千万美元的赔偿,总计高达15亿美元。
另外,预计其他死者可获得约32万美元的赔偿,伤者可获得10万美元的赔偿,这两项赔偿的总金额可能突破60亿美元。
其中西北互助保险公司宣称,至今已有143人索赔,支付了1200万美元,估计人寿保险赔付总计约1500万美元。
(2)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
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占了此次事件中保险赔付总额中最大的比例。
赔付内容主要包括:
世贸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失事的4架飞机的损失和世贸中心修复或重建期间业务受到影响而受到的损失。
根据推算,世贸大厦双塔中每一栋楼的赔付额将为25亿美元。
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因这次事件而受到巨大冲击。
圣保罗火灾海上保险集团税前净损失8.66亿美元。
(3)责任保险类的赔付
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至50%左右,其发达程度和普及程度可见一斑。
责任险险种主要集中在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在此次事件中,以产品责任险为例,产品责任险公司损失很大。
四架飞机上乘客的亲人可以告航空公司航空安全检查不严,造成事故。
在世贸大厦牺牲的亲人可能告大厦安全设计不周,或告航空公司处置不当。
综上所述,若把以上三项加总,保险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赔付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
例如,伦敦劳埃德保险市场因9?
11恐怖事件遭受的损失约为19亿美元,相当于201X年度该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12%;SEATTLECSAFECOCorp.在第三季度在报表中显示,第三季度因受9?
11事件的影响,共损失1006万美元;最新资料显示,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认为,此次事件的全球保险公司的总计赔偿额会接近500亿美元,但绝对不会超过这个数字。
3.在恐怖主义的阴影下,你认为未来保险业会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
【提示】
从9?
11看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天灾人祸已经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10年,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所带来的损失大约相当于70年代和80年代的总和。
1992年、1999年的保险损失额分别达到324亿美元和286亿美元。
造成巨灾频繁发生的原因既有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和卫星损失等,其间接因素还包括人口密度增大、受灾地区保险价值增高等。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X年9月11日发生于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不仅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保险损失,而且向整个国际保险业提出了一个如何应对这类风险的全新课题。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不断上升的趋势,给世界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
面对这一挑战的保险市场,则显出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原因之一是一旦出现巨大损失,保险人很可能会出现无偿付能力;原因之二是对某些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较精确的风险评估手段,使保险人不敢贸然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原因之三是保险业自身资本规模有限,无力承保。
因此,人们看到的是一个巨大反差:
一方面是传统保险市场日趋饱和,可开拓的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巨灾保险市场上有着远远超过目前保险业供给能力的巨大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
对巨灾保险的研究
和开发,将会在为广大投保人带来巨大保障利益的同时,为保险业未来的增长提供新的增长点
第三章保险的基础理论
案例一:
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
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
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
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二: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案情介绍】
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
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
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
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
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
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
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
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
篇三:
(新)保险学案例与计算
案例分析题示例: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计算与案例)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分情况而定。
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
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答:
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3、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
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
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答:
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的应用)
4、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
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5、案情一:
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几天后,狂风吹倒了这面墙,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案情二:
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紧接着,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救,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问:
作为保险人来处理这两起赔案,这两例中致损近因是什么?
是否应该赔付?
(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
1案中,火灾之后房屋并未倒塌,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是致损近因,保险人对房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案中,由于火灾造成房墙受损,随即被狂风吹倒受损,为一连续过程,火灾为前因,近因属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应赔付。
6、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
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
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
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问:
是否是重复保险?
应如何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
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7、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项费用63000余元。
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
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
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如何判决才比较合理?
(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
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
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
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
简言之,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1、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答: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家庭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
张某201X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1X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
(1)如果财产损失为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2)如果家庭财产损失为45万元,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答: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3、车险赔款计算。
201X年12月,在AB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管部门判定,在事故中,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30%。
甲乙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
对这个案件,A,B两保险公司各自如何理赔呢?
赔款数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A公司的赔偿计算:
甲车的车损部分=甲车车损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X70%=3500元
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物损)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5000元)X70%=6300元
A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X(1-免赔率)
=(3500元+6300元)X(1-15%)=8330元
第二,B公司的赔偿计算:
乙车的车损部分=乙车车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X30%=1200元
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物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10000元)X30%=4500元
B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损失)X(1-免赔率)
=(1200元+4500元)X(1-5%)=5415元
第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PS免赔率:
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时,按照基本险条款第20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4、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分摊计算。
1.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我国保险规定: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制是分摊原则中最常用的一种分摊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X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例如,王某为某食品厂的职工,有一处住房价值20万元。
1999年3月2日,食品厂为全体职业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50000元。
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的纺织厂在1999年4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1999年12月2日王某家着火,造成损失125000元。
按照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
125000X(150000/150000+100000)=75000元
乙公司:
125000X(100000/150000+100000)=50000元
2.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