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MBO管理者收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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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MBO管理者收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定义:

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

经济学者给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3.实施MBO的现实意义

尽管当前实施MBO既有成功的企业,也有失败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MBO对于中国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中小型国企的改革,是有很深的现实意义的。

(1)利于防止人才流失。

中国已经加入WTO,WTO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竞争压力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国外公司比国内企业提供更高的工资和待遇,尤其是用股权制度来吸引人才。

国企改革中,管理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精华部分,是国有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在不能提供与国外企业相当的工资和待遇时,实现MBO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否则,国外公司必然会凭其优越的条件来挖我们的墙角,会使人才流向国外公司,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可以说,实行MBO是可以留住人才,为入世之后的激烈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2)利于激励和约束管理者以及降低代理成本。

实行MBO也就是经营者持股,经营者以合法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虽然没有直接为他们带来收入,但他们能享有股份收入,这些股份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长期联系在一起,并具有很强的依赖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收入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企业效益好,经营收入就高,反之亦然。

因此,MBO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约束。

而且,实施MBO后,成为股东的管理者原本就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相当了解,在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必将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短视地敢于冒经营风险从事腐败活动。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限制了经营者能力的发挥,在国企改革中若高层管理者通过MBO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实现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统一,消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为降低代理成本与经营风险,并弥补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不足。

(3)有利于解决政企、政资不分的问题。

实施MBO可以解决政府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的矛盾。

众多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绝对的大股东,拥有企业重大人事、重大资产决策和收益分配的决定权,这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是比较吻合的,可这与国家实行的“政企分离”政策是相矛盾的,虽然政府部门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如建立控股公司等,但这些措施常常失灵,因为他们背后始终是政府。

如果引进MBO,政府必将减持国有股,从而可以建立起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能够形成合理制衡的所有权结构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缩小“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一矛盾。

在民间资本的参入份额能够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平等竞争的时候,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行政化”等问题立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化解为有利因素。

(4)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本,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涉及面广、流动性差和资金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国有资本在某一产业或企业中“过度集中”,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的过度争夺,致使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明显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和国有经济资源配置效益不高,并影响了作为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发挥。

而推行MBO可以把众多中小企业合法地让渡给其他经济成分,使之逐步退出不属于国家经济命脉和对非国有经济成分有较低进入障碍的产业,以收缩国有资产的分布面。

转换出来的大量国有资本通过再投资和分配,投资于自然垄断部门、社会公益部门和特殊性行业等必须由国家控制或社会效益要求高的行业,创造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同时也可以解决各地区之间发展失衡和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

 

二、MBO在中国的兴起

1.MBO在中国兴起的背景

在中国,MBO萌芽的出现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当时迫于政策环境压力,并没有明确的管理层收购之说,也很少有人对此进行宣传,MBO在默默地进行。

而当前的MBO热,并不是无端的炒作造势。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深层次矛盾凸现出来,而产权制度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难题。

就国家经济政策而言,1999年,中共十五大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持减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通过一级市场持减国有股;2002年国务院规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有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持减国有股的规定,但指出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形式来充实社保基金;2002年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首次对一级市场要约收购价格、协议收购停牌,管理层收购中中介机构聘任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淡化对内资与外资以及个人与法人的区分,鼓励实质性的和股权层面上的资产重组;最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方略,意味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将加快。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许多机构已经在悄然动手开始实施MBO,如新华信托率先推出的“MBO资金信托计划”,各类有关MBO的研讨会层出不穷。

事实上,几年前自粤美首开先河之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胜利股份等也分别试水其中。

据估计,目前上市公司通过MBO达到管理层控股的为数不少,只是其中相当部分因种种原因尚未完全浮出水面。

2.我国MBO与外国之对比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尤其是上使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同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不算杠杆收购。

西方通行的MBO是在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调整,形成高财务杠杆的资本结构。

对比国内MBO案例,由于收购主体通常是管理层注册的壳公司,加上融资方面的限制,对于目标公司很难体现财务杠杆的避税效应。

(2)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往往实行间接控股。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一般先注册一个投资公司(壳公司),然后通过壳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而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一般是企业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直接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权。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可能是造成管理层收购总是间接控股的主要原因。

(3)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一般是相对控股。

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10余起MBO案例统计,管理层平均持股比例为25%。

西方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一般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90%以上,最终完成公司下市,保证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一般是通过协议受让国有股或者法人股实现的,管理层持股比例低于30%,主要是为了规避要约收购的考虑。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存在股权的双轨制(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也不受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除了融资来源以及收购股权定价与西方国家不同外,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3.实施MBO的现实意义

尽管当前实施MBO既有成功的企业,也有失败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MBO对于中国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中小型国企的改革,是有很深的现实意义的。

(1)利于防止人才流失。

中国已经加入WTO,WTO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竞争压力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国外公司比国内企业提供更高的工资和待遇,尤其是用股权制度来吸引人才。

国企改革中,管理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精华部分,是国有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在不能提供与国外企业相当的工资和待遇时,实现MBO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否则,国外公司必然会凭其优越的条件来挖我们的墙角,会使人才流向国外公司,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可以说,实行MBO是可以留住人才,为入世之后的激烈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2)利于激励和约束管理者以及降低代理成本。

实行MBO也就是经营者持股,经营者以合法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虽然没有直接为他们带来收入,但他们能享有股份收入,这些股份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长期联系在一起,并具有很强的依赖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收入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企业效益好,经营收入就高,反之亦然。

因此,MBO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约束。

而且,实施MBO后,成为股东的管理者原本就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相当了解,在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必将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短视地敢于冒经营风险从事腐败活动。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限制了经营者能力的发挥,在国企改革中若高层管理者通过MBO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实现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统一,消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为降低代理成本与经营风险,并弥补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不足。

(3)有利于解决政企、政资不分的问题。

实施MBO可以解决政府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的矛盾。

众多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绝对的大股东,拥有企业重大人事、重大资产决策和收益分配的决定权,这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是比较吻合的,可这与国家实行的“政企分离”政策是相矛盾的,虽然政府部门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如建立控股公司等,但这些措施常常失灵,因为他们背后始终是政府。

如果引进MBO,政府必将减持国有股,从而可以建立起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能够形成合理制衡的所有权结构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缩小“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一矛盾。

在民间资本的参入份额能够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平等竞争的时候,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行政化”等问题立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化解为有利因素。

(4)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本,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涉及面广、流动性差和资金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国有资本在某一产业或企业中“过度集中”,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的过度争夺,致使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明显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和国有经济资源配置效益不高,并影响了作为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发挥。

而推行MBO可以把众多中小企业合法地让渡给其他经济成分,使之逐步退出不属于国家经济命脉和对非国有经济成分有较低进入障碍的产业,以收缩国有资产的分布面。

转换出来的大量国有资本通过再投资和分配,投资于自然垄断部门、社会公益部门和特殊性行业等必须由国家控制或社会效益要求高的行业,创造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同时也可以解决各地区之间发展失衡和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

 

三、完善与发展MBO的思路

  1.完善MBO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任何一种商业运作的模式如果总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那么这种商业模式便很难真正成为一种稳定的改革路径。

陈新(2003)指出,现在对MBO的质疑,既有MBO本身的问题,也有因政策和法律法规滞后、认识缺乏统一尺度而产生的分歧,而MBO本身的问题,大多也是因无章可循而起。

具体而言,完善MBO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

  

(1)要对已出台的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明确MBO作为一种产权变革形式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2)制定专门的MBO实施规范和细则。

MBO属内部人收购,有着与一般法人收购不同的特殊性,应该用专门的法规或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专门的条款来规范其行为。

在这些法律法规或专门条款中,一方面,要对收购主体的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管理层的市场选择机制、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等MBO关键环节给予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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