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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讲课提纲

监理企业授课提纲

一、当前问题:

(一)节后开工前要求:

《关于认真做好节后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3)2号文件要求(网发)。

1.开工前,工人安全培训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人证相符,严禁无证作业;

3.排查隐患,自查自纠。

工程三方主体由企业分管负责人带队,对设备、安全装置、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验收;

4.工程三方主体将节后开工前的自检报告和整改措施加盖三方公章后于开工前三天上报,报告后方可施工。

(二)防治扬尘污染

1.目前大气污染形势;

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工作计划(参考“市建委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2013年和2014年具体工作计划”要点);

3.扣分措施:

污染路面的扣10分;渣土装车高度超过车厢挡板扣5分;

4.现场与建筑物围挡、洗车设备、裸土覆盖、现场硬化、运输车辆、洒水车、垃圾处理、燃烧废物、道路污染、施工抛扬、钻孔打眼、要求。

5.加强“世园会”工程周边“三纵”、“四横”工程管理:

“三纵”即哈尔滨路、黑龙江南路、黑龙江中路(至国际机场段)沿线,青银高速(崂山区入口处至国际机场段)沿线,滨海公路(香港东路至隧道南入口段)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四横”即天水路、世园大道、金水路、九水东路两侧可视范围;“一区”即世园会辐射区域范围。

6.2013年1月1日起,现场不得进行砂浆搅拌(政府通告?

政府令?

)。

7.渣土拉运要求:

资格、准许证、合同等

(三)监理面上要求

1.三统一:

安全帽、工作服、胸牌;

2.项目班子按配备要求配齐;

3.办公场所;

4.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上网、桌椅、厨柜、检查工具等);

5.资料:

规划、细则、日志、检查记录、通知、图片、会议、活动;

6.总监调动及时按规定变更,并通知有关部门;

7.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管理

(一)安全报监:

四个阶段(基础、主体、装修、竣工前),有处罚规定;

(二)报监现场勘察条件;

(三)根据季节、进度有重点的查;

(四)首查易发生群死群伤环节、部位;

(五)抓住“五大伤害”(坠落、坍塌、物打、机械、触电占事故);

(六)公司月检、项目周检、班组日检(存档记录);

(七)交底、教育(三级);

(八)安全员人数配备、穿制服;

(九)各类监测、检查记录(基坑、漏电保护器月检等);

(十)检查标识牌:

(模式化管理要求);

(十一)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爬架、起重机械设备、满足审批条件);

2.上岗证(资质、工程手续、职业人员资格证、特殊岗位证);

3.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4.检查整改记录等;

5.合同、协议(每层分包要清楚)。

三、冬季四防:

重点防火

(一)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方案、专项措施);

(二)易燃品保管,消防设施点的设置;

(三)主防板房宿舍火灾:

板材是玻璃丝棉(备案产品,密度达到每立方米60公斤以上),板房长度(敞开式35米,封闭式25米,大于以上距离应加楼梯);

(四)宿舍主防电器(重点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注意电褥子);使用“漏保”、“过载断路器”,用电线径(>2.5mm2)。

;.

(五)消防器材的配备数量、设施位置得当(宿舍区、办公区、仓库、伙房、木工加工区、易燃易爆物存放区),会用、演练(网格化有要求、留档案资料);

(六)施工观察环境,高层消防水管(每层有消防水源口);

(七)动火审批(存档资料)、落实责任;

(八)伙房:

必须砖混结构(重点液化气罐),(距厕所、垃圾点距离要求)严禁将气瓶加热。

 

四、塔吊:

(登记备案)

(一)报验备案(产权、安装、使用、拆除);

(二)塔吊打仗、打物、超高、超限、嫁接;

(三)高度:

红灯、风速仪,司机证,指挥(服装);

(四)防倾翻装置:

(项目每周一读,公司一月两读);

(五)常捡部位:

动力传动链接部位、限位保险装置、钢丝绳、附着架国定、独立与自由端高度、主肢螺栓、高压线距离、垂直度等;

(六)检查验收、机构检测(爬升一次,联合验收一次);

(七)钢丝绳卡: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的数量(个)

3

4

5

6

(八)塔吊降节使用要求:

1.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

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

(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40-QTZ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2.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

(1)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3.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

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

(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2)QTZ40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80米。

(3)QTZ63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4.“十不吊”

(1)信号不明、指挥不吊;

(2)超负荷、斜拉不吊;

(3)散装物装得过满、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或吊物下站人不吊;

(5)棱角物体无防护措施不吊;

(6)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7)埋地物体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雨天、雾天或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10)距离电线小于防护距离或无防护不吊;

5.塔吊指挥工要求;

6.塔吊使用年限:

63吨/米以下(10年),63吨/米—125吨/米(15年),125吨/米以上(20年);

7.物料提升机(5年)、电梯(SS型5年、SC型8年)、吊篮(10年)。

(以上在建管信息网的起重机械系统中可查到)

五、电梯、物料提升机:

(登记备案)

(一)报验备案(产权、安装、使用、拆除);

(二)超高、超限、嫁接;

(三)司机证,接料平台数字标记、照明、联络信号;

(四)防坠安全器:

(每年一标定);

(五)常捡部位:

操作盘部位、垂直度、齿轮咬合、附着架国定、笼厢地板、主肢螺栓、动力电缆接线头、高压线距离等;

(六)检查验收、机构检测(爬升一次,联合验收一次);

(七)不超九人标识牌(轿厢内外);

(八)接料平台两侧防护、安全门(必须是只能从外打开)、、地面防护棚。

六、临时用电

(一)5台,5kw有方案(3个图);

(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三)三项五线制(TN—S系统);

(四)电箱防护(笼、警示标识、灭火器、踏板),高度(固定1.4—1.6米,移动0.8—1.6米);

(五)电箱位置、距离、布局、防护笼;

(六)重复接地(3处,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七)工程、脚手架距电线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八)手动电动工具分3类:

Ⅰ、Ⅱ、Ⅲ类。

Ⅰ类:

金属外壳,电源部分绝缘,适用于干燥场所。

Ⅱ类:

外壳绝缘体,电源部分绝缘,双重绝缘,有“回”字标记,适用于比较潮湿场所。

Ⅲ类:

安全电压电源供电,适用于特别作业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作业。

缆线不得有接头。

(九)电焊机(须装二次降压保护器)、潜水泵(须单设漏电保护器,且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Am)。

七、60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建

管质字〔2007〕60号

(主要讲了4件事——高大模板、脚手架、基坑、悬挑接料平台)

(一)高大模板:

(专项方案、专家评审、杆件要求)——见后面照片

1、科学加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家论证范围

(1)原规定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6.5米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2)原规定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15kN/㎡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15m,大于12kN/㎡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3)原规定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大于15kN/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2进一步规范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应用安全管理

(1)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必须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由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2)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其生产厂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和成果评估证书、生产厂家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经专家组核实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予以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各租赁和施工单位方可购买、出租和使用。

(3)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仅限在以下建筑工程使用:

住宅楼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6m、混凝土楼板结构厚度不大于150mm、混凝土梁线荷载不大于5.0kN/m的综合楼标准层。

超过以上范围的,不得使用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模板

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2〕101号

一、进一步加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

(一)在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规定的基础上,调整具体规定为:

1.原规定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6.5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2.原规定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15kN/㎡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15m,大于12kN/㎡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3.原规定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大于15kN/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二)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新调整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签字等工作。

搭设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落实联合验收签字手续,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作业。

(三)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新调整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论证和搭设、使用、拆除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应用安全管理

进一步规范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使用管理,合理规定使用品种和应用范围,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必须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由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二)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其生产厂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和成果评估证书、生产厂家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经专家组核实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予以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各租赁和施工单位方可购买、出租和使用。

(三)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仅限在以下建筑工程使用:

1.住宅楼标准层;

2.层高不大于3.6m、混凝土楼板结构厚度不大于150mm、混凝土梁线荷载不大于5.0kN/m的综合楼标准层。

超过以上范围的,不得使用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

(四)用于综合楼标准层的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应在架体立杆外侧周圈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每隔6跨连续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五)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生产厂家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生产出厂的产品必须与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和由住建部评选发布的产品一致,严禁随意降低钢管型号、尺寸和材质等,出厂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并出示合格证明。

(六)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使用管理,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新型模板支撑结构产品,对生产厂家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进场验收单并签字确认,确保合格产品进入现场使用。

(七)施工企业要制定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施工安全方案,认真计算核实施工荷载,用于综合楼标准层的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监理单位要全面做好安装、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凡按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在我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按单位工程给予施工企业加分。

(二)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生产厂家要提前对施工企业进行安拆和使用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要切实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水平。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一律清除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施工、监理企业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新型模板支撑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安装、验收等工作的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使用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3、部位要求:

垫板、立杆对接、杆件间距、剪刀撑、顶托、扫地杆、加强杆(见照片)

(二)脚手架:

(四层立体防护,)——种类(落地、悬挑、门式、整体附着、挂架等)。

1.编制方案(审批、杆件布置、锚固点大样图);

2.全封闭(立网上超出1.5米、下到扫地杆)、外挑平网(首层10米,往上每20米,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要求;

在建建筑工程使用外挑式安全网搭设示意图(2011)93号文

3.部位要求:

双排架、24米以上悬挑架、水平悬挑梁A6以上“工”字钢悬挑、悬挑梁锚固(圆钢直径大于16)间距、距墙间距、剪刀撑、拉结杆(3步两跨)、立杆对接、脚手板(荷载300公斤);

4.特殊架专家评审(智能整体爬升架等);

5.分段悬挑(每段高度不超20米)。

 

(三)悬挑接料平台:

1.单独编制方案(审批、吊拉、锚固点大样图);

2.周边高1.5米(竹胶板、两道防护栏);

3.两侧各两道吊拉卸荷钢丝绳(直径大于14.角度45—60度);

4.水平悬挑梁A6以上“工”字钢悬挑、悬挑梁锚固(圆钢直径大于16)。

(四)基坑:

1.深基坑须专家评审出报告(深超5米或特殊情况,报

警值规定);

2.建设单位不得直包;

3.分段开挖,分段支护;

4.第三方检测;

5.基坑边要求,坑边两倍范围内不得设宿舍、机械设备,其他临建应计算、护栏、材料机具设置;

6.临边防护栏、危险告示。

7.基坑的分级与报警值: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2〕11号

(摘录):

……。

“青岛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分类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开挖深度大于10米(含10米)的基坑为一级深基坑;

开挖深度大于7米(含7米)小于10米的基坑为二级深基坑;

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小于7米的基坑为三级深

基坑。

基坑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分类等级以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定性为准。

……。

“为有效降低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级基坑的坡顶沉降与水平位移报警值应当控制在基坑开挖深度的0.1%以内,二、三级基坑报警值控制在0.3%以内。

注;(由建设单位组织委托检测……检测资质、合同、监测方案审批审核、布点图、检测报告等)

八、吊篮

(一)登记备案(产权、使用);

(二)安全锁(半年检);

(三)绳索(承重绳、安全绳、作业人员保险绳);

(四)停工吊篮放到底,禁悬半空;

(五)蓝内作业人员持证、安全交底;

(六)移位一次验收一次;

(七)作业人员进蓝前,要先检查,后进蓝。

九、“三宝”、“四口”、“五临边”:

(一)“三宝”:

帽、网、带;

(二)“四口”: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立面高75cm,宽45cm以下为孔);

(三)洞口防护:

1.2.5—25cm盖严、不移位;

2.25—50cm盖严、四周均匀固定;

3.50—150cm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网格,上铺竹巴或脚手板,(混凝土板钢筋网间距小于20cm);

4.150cm以上,四周防护栏洞口张挂安全平网;

(三)“五临边”:

屋面周边、楼板周边、阳台边、接料

平台侧边(基坑边、斜道两侧边、立面墙高低于80cm)。

十、高处作业:

(一)安全带使用要求(高挂低用);

(二)独立柱周边脚手板;

(三)屋面作业注意事项;

(四)高出作业坠落半径:

(分4个等级);

一级:

H=2—5mR=2m

二级:

H=5—15mR=3m

三级:

H=15—30mR=4m

特级H>=30mR=5m。

十一、文明施工:

(一)基本要求:

1.工地围挡:

新型钢板、美化;

2.大门:

一万以上平米要电动门,二万平米以上设监控(标准化工地不许有与面积无关);

3、硬化:

现场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

4、五小设施:

吸烟室、饮水室、卫生室、职工学习活动室、淋浴间;

5、材料堆放:

分类分规格码放整齐,设标示牌;

6、裸土覆盖;洒水车,抛杨垃圾、运输渣土车高处挡板;

7、“两栏一报”:

读报栏、宣传栏;

8、“七牌两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

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日历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工人维权须知牌,现场平面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综合整治规则牌、劳务队伍牌;

9、建筑垃圾堆放:

分类堆放、设标示牌,及时清运;

10、生活垃圾:

容器装存,日产日清;

11、宿舍:

人数(不超12人),单人单床,不得睡地铺、通铺,禁止在在建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12、伙房:

砖混结构,工作服,取得卫生许可证;

13、厕所、绿化(生活区面积的5——10%)、灭蝇笼、挡鼠板、灭鼠屋等;

(二)洗车机:

坡度5%,坡长3米,两道加速带、两侧高1.3米挡水板

十二、定型化、工具式防护设施

(一)临边发护栏;

(二)洞口盖板;

(三)电梯间安全门、接料平台安全门;

(四)机具、通道口、电箱、钢筋等制作场地防护棚。

十三、机具

搅拌机、和灰机、电锯、电刨、气瓶、翻斗车、钢筋机械、电焊机、潜水泵、振动棒等要求(防护棚)

十四、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23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〇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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