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docx
《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
篇一:
调解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机构
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维稳、综治、信访、司法所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对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方式
每月对调解员考核一次,考核项目与调解员补贴挂钩,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和“日常工作”双考评办法。
(一)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考核
每月25日前,各村(居)将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相关调解文书档案报司法所,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次进行确认,填写“以案定补”登记表,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二)“以奖代补”的考核依据市政法委下发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名单为依据。
(二)人民调解“日常工作”考核
每月25日前,司法所按考核标准要求,对调解员当月工作表现逐一评分,填写日常考核表,年底按工资标准考核。
四、考核标准
(一)“以案定补”考核标准
1、简单纠纷,即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方式成功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台帐登记,每件补贴50元(市级补贴45元,办事处补贴5元)。
2、一般纠纷:
事实清楚,通过一般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并履行,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制作调解卷宗的纠纷,每件补助100元(市级补贴50元,办事处50元)。
3、复杂纠纷:
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在辖区有影响的,经两次以上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按规范化要求制作卷宗的纠纷,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每件补助300元(市级补贴200元,办事处补贴100元)。
(二)“以奖代补”的考核标准,市级奖励1000元,办事处奖励500元。
(三)调解员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
(10分)
2、矛盾纠纷的排查,纠纷排查必须做到半月一排查,能及时把握纠纷动态信息,尤其是重大矛盾纠纷及社会热点问题能及时发现苗头,得到有效监控,上报情况及时。
(10分)
3、调解员受理纠纷后要及时调解,按照“一般纠纷不出村街,重大纠纷不出洗耳河街道”的原则,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并对参与调解的人员、时间、地点及进展情况有详细记录,纠纷当事人有签字。
(15分)
4、依法公正调解,严格执行调解程序,规范制作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五要素齐全,建立调解协议备案制度,备案率100%。
(15分)
5、一般性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
(15分)
6、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矛盾纠纷信息,总结典型案例材料。
(10分)
7、无因调解不及时、不适当引起的一般纠纷转为复杂纠纷、民转刑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5分)
8、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完成安排的调解工作任务。
(10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成绩分为四个档次:
95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续聘、工资和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对工作不称职,考评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辞退或解聘。
篇二:
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井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华佳综合服务处党委、会战道街道办(人民调解员奖惩制度)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居委会每月排查1次,社区网格组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网格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
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4、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6、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四、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
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
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
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五、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2、设立统计表。
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
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4、及时汇总上报。
社区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市司法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六、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
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
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
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七、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
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
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
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
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八、评比奖惩制度
1、社区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2、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4、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5、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社区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办事处司法所——市司法局(基层股)。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办事处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
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调委会每季度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4篇。
十、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篇三: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