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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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讲稿

《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讲稿

(生产企业)

关于立法必要性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

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

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

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

“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

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

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安全技术规范需要提升相应得法律地位。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之一。

《特设条例》已经确定了安全技术规范一定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颁布14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但法律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与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

四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五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强。

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

本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

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性

政府统一领导、监督、协调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体现了政府与部门、企业、单位、公众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管机构∝行政相对人

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以及公众的纵向行政管理管理。

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检验、检测机构∝企业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

监督检验是评价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控制及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复合性验证。

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继续安全使用的条件。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是一种法定的、验证性的工作。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其自行检测、自行检查提供检测、检查服务。

设计单位∝制造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设计单位为制造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设计图纸、文件等材料。

制造单位∝使用(运营)单位、销售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制造单位为销售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合格产品。

销售、出租单位∝使用(运营)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销售、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合格设备。

使用单位∝公众

一般为合同关系或民事的安全保护义务,为公众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服务。

公众∝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分类监管

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

如,根据设备的特点、根据企业的情况、地区的发展状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措施。

如许可制度上,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设计单位许可,而锅炉实施的设计文件鉴定。

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

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考虑解决人机矛盾而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

如何使有限的行政力量抓好最关键的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要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全过程监管

两层含义:

一是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发生使用环节,但事故的缘由涉及生产等各环节,因此必须将其生产、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管,形成完整监管链条。

二是全过程监管强调的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环节国家都要提出监管制度、方式,落实到责任人实施。

全过程监管不等于所有环节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监管部门具体实施。

随着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生产、使用单位守法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对保障特设安全显得更为重要。

安全与节能并重

节能监管依据:

2007年修订《节约能源法》,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制度;2009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对节能管理提出了具体方式、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

依法行政有了法律依据。

强化了“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规范作用

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

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政府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其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

本法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规范作用覆盖面更为广、强制性更为突出。

以使用单位为例,《条例》表述为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而《特设法》则要求使用单位要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更为细化、深入

确立了新的监管制度

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

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随机出厂各类参数资料、文件齐全,同时要在各环节进行保管,建立档案。

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有人也称这个制度为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

二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

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利强制召回。

三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

老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这次立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报废后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

一般规定

(一)关于安全责任

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负责人等。

此款强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人员的要求

管理、检测、作业三类人员配备要求,资质要求,从业要求。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一是配备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体要求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应有规定)。

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分为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人员。

职责有制定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安排检验计划及发生事故的紧急措施等。

配备管理人员目的是确保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制度落实,做好监管部门管理与企业安全管理的衔接。

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包括无损检测、理化检测、焊接、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等。

国内外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操作失误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特种设备的运行,离不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检测人员,他们的行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他们往往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配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二是资质要求。

持证上岗要求。

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

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安全管理、检验检测及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才能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因此,相关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一项主要工作和制度。

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管理不善、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和自行检验检测不到位而引起设备损坏或者事故的约占检验案例和事故的40%。

说明了坚持、落实这项制度的必要性。

本法对人员资格考核没有提出实施资格考核的部门,为下一步实施许可下放、转变监管方式,自行考试等改革,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可以将人员资格管理由社会组织实施等。

(三)关于检验、检测、维护保养

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自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

定期做好自行检验检测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自行检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年限的一项重要手段。

如锅炉需要经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炉胆等,电梯等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设备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自行检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自行检验检测的项目、要求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说明进行。

自行检验检测情况必须加以记录。

在自行检验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必须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包括生产活动中的监督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和使用中设备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特种设备安全体系中与行政监督一样重要的技术监督。

由于国家规定检验的强制性、是法定检验,因此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接受检验。

(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技术评审,批准,及时纳入规范。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申报及评审程序,方便有关单位进行咨询和申报。

(五)关于保险

鼓励投保安全责任险。

特种设备的工作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在赔偿上容易产生纠纷。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是以特种设备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用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等制度,这样能够提高事故善后赔偿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同时通过对不同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

生产单位有关规定

(一)关于许可

分类原则实施许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许可条件的总体要求。

目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许可项目:

设计单位许可: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制造单位: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压力管道元件、厂内机动车的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的相应资格

许可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条件包括人员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资历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数量。

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包括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置、试验设备、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等,并规定需要的数量。

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生产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是建立一种以责任制为中心的质量控制体系,将整个生产过程、纳入科学、有效的管理轨道。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TSG-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全、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生产单位应当从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和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焊接控制、设备检验控制、人员培训考核等等方面做出规定,形成文件,并保证生产整体过程的质量在有效控制系统中运行,从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

(二)关于生产活动的要求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节能减排等。

所以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单位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符合要求,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这是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单位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

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使用周期内一直存在。

(三)关于设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需鉴定;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需型式试验。

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是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专门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在本法中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纳入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气瓶、氧舱为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设计量不大;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数量较少,但设计工况复杂,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保证质量。

把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核集中在一些技术业务素质高的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材料的型式试验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型式试验具体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

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

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决定了其产品安全性能。

由于特种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性能,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在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时要进行型式试验,对制造单位制造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能力进行验证。

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合格,方可进行材料制造,以此确保特种设备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

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四)关于随机资料

设计文件、质量证明、监检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五)关于告知(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告知。

要注意一定要在施工前办理告知,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依法开展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动态监管。

(六)关于移交材料

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条件移交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无条件的。

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并签署相关验收文件。

(七)关于监检

制造监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起重机械)。

安装、改造、修理监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

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有明确规定。

(八)关于召回

生产原因造成同一缺陷,停止生产,召回。

应召回不召回的,责令改,处罚。

特种设备召回的含义:

引用由产品缺陷召回概念,在生产过程中留下同一缺陷,埋下隐患,一般针对批量产品或者有同一性缺陷的产品。

责任主体:

生产单位。

召回条件:

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统一缺陷。

具体的将就是由于设计失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工艺或生产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一种型号、一个批次设备普遍存在缺陷。

对个别存在的设备缺陷,不在召回范围,但生产单位也要积极消除设备隐患。

召回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回购。

不主动召回的强制措施:

政府责令召回,处罚。

(九)关于电梯厂家委托(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的规定中的“电梯制造单位”,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

但是,对于在用电梯的改造、修理,如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可由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修理。

对于改造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实施电梯改造的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原制造单位不再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对于修理的,由实施修理的单位对电梯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原制造单位仅对制造所涉及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负责。

此条中“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中的“电梯”应理解为2014年1月1月后安装、使用的电梯。

使用单位有关规定

(五)关于使用环境(第三十七条)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

安全距离的作用是减轻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的影响,防止小事故逐步上升为大事故。

以防火间距为例,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同时,安全距离也为特种设备提供保护,防止来自外部的可预见的损害(如道路行车、火焰)或运行操作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干扰(如装置的边界围栏)。

厂内机动车车辆为例,规划路线与进入场内的其他社会车辆进行隔离,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安全距离取决于危险的种类(如介质毒性、易燃性、氧化性、窒息性、易爆性,高压力等)、特种设备设计和运行状态(如压力、温度、速度等),应通过外部缓解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围堤、排洪系统等)避免或减少对潜在的伤害对象的伤害(如人、环境或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的设置来源于使用经验或对较小的产品释放事故的计算。

基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经验、装设的安全保护装置、材料的性质和设备的结构等,设置合理的安全距离是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防止较小事故升级的重要手段。

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工况环境,设定合理安全距离,安全运行使用特种设备,同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结合专业知识,指导、帮助使用单位确定安全距离。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指通过设置防护设备设施或利用空间距离等手段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或者避免人、设备或环境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防护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装备。

常见的安全防护,例如动设备设施上设置各种完全固定或半固定密闭罩;设置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设置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设置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在各危险场所设置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以及各类警示标志;梯台的护栏、护笼;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例如对于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于2000mm的锅炉,应当设置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且这些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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