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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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
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
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辖。
对于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因船名、船
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需要重新签发和换发证书,按照船籍港
进行管辖,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分别负责签发各自辖区内船籍港登记船舶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其中,船籍港变更的证书换发由变更后的船籍港所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签发后,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如不符合直接换发条件,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从工作便利出发,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指派人员赴检验地开展实船复核,也可以由其委托检验地有相应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复核和发证工作。
3.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的管辖。
对于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包括新建、改建、初次检验以及营运船舶变更船名、船籍港的证书重发,证书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吨位证书”换发,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实施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四、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复核发证。
新建船舶系指实施方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改建船舶系指在实施方案生效之日及以后开工改建且改建涉及船舶吨位变更的船舶。
1.申请受理
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时一并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
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
(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完工前复核提交)
对于同一船厂建造并使用同套图纸的船舶,如不涉及适用法规变化,后继船舶可免除递交上述第
(2)-(9)项资料,但应在第
(1)项所述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中予以说明。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船舶完工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3.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在提交复核提请后,应根据船舶建造进度情况将适合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确定下水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下水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复核提请后,批准图纸发生变动或未按原批准图纸施工,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下水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水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并记录有关尺寸。
复核人员应测量船舶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检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如船舶下水前,与吨位有关的主船体结构、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结构等均已完工,船舶下水前的实船复核和船舶完工前的实船复核可合并实施,《船舶吨位现场复核
记录I》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附件3)—并填写。
有关实船复核允许的误差范围,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货舱口围板的长度、宽度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不得超过1%其
中,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
对于尺寸误差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
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复核信息反馈表》(附件4)通过
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申请审批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
船厂决定修改并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原则上应在下水前提交与实船相符的重新经过审批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否则船舶暂不
得下水,强行下水的,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如船厂做出修改图纸的书面承诺,且经现场验船师、现场复核人员、设计单位和船厂共同签字确认,则船舶可以先下水,但相关图纸应在批准后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此时,复核人员可在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相应内容。
4.完工前复核
(1)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涉及吨位计算的处所全部完工后,船检机构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该时间应不晚于船舶建造完工之前的7个工作日。
确定完工前实船复核具体时间时,现场复核人员应尽可能与现场验船师同时在场开展复核,具体方式可在双方联合工作机制中确定。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
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
对复
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
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可以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2)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尽可能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用其他软件和方式进行计算。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核查的内容为:
一是船
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依据的法规是否适用,二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基本数据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与实船复核的尺寸进行比较,三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确定的吨位是否正确。
完工前计算复核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开发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吨位计算软件,复核人员应使用与船检机构同样的计算方法进行复核。
相应的数值应从船检机构最终批准或确认的图纸上进行量取。
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计算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填写《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附件5)。
如计算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3%150总吨以
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1.5%,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超过1%上述书面填写的《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
《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在实际操作中,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
5.证书签发
船舶完工日期前2个工作日,船检机构应将《船舶完工与发证日期确认函》(附件6)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通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完工日期3
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附件9)加盖船舶
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由于船舶出口、灭失等原因无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与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联系终止“船舶吨位证书”核发程序。
对实船和计算复核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所签发的“临时
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采用船检机构提供的经其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的数据。
6.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二)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
2011年9月1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证书。
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除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外,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结合船舶2012年1月1日后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
换发工作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日期或2017年9月1日,取较早时间。
证书换发工作程序为:
1.证书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
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并提交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除适用直接换证船舶外,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
(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
考虑到船舶坞期一般较短,上述图纸资料也可在复核人员实船复核时现场提交。
船长30米以下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
V1可仅核查总长、船长、船宽、型深,V2,V3V4按实船复核。
船长30米及以上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由船检机构要求补齐上述图纸。
对于直接换证船舶,如为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船检机构盖章确认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如为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已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如船检机构复核合格后重新换发了新的“船舶吨位证书”或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签发的证书未盖“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则由船检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复核
除上述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外,其他现有船舶均需逐船开展实船
复核和计算复核。
(1)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检验进展情况与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确定实船复核时间,实船复核应在船台或坞内实施。
实船复核主要测量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抽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
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同时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并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考虑到现有船舶现场测量受条件限制,当船舶主尺度误差在2%以内时,可按测量误差处理。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实施复核时可沿用原“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
超过上述误差范围的,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复核。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应重新提交相
关图纸
(2)计算复核
在计算复核中,应仔细核对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参数是否与实船复核的尺寸一致或者在上述规定的测量误差范围内。
计算复核完
毕应填写《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并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
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5%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2%3000总吨以上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1.5%,《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吨位计算书。
3.证书签发
(1)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直接换证条件的,在材料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可直接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证书记事栏注明:
“本证书记载的数值
源于XXXXXX船检机构)签发的编号为xxxX勺船舶吨位证书”
(2)对于适用直接换发范围外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应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对于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船舶,在复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内部程序审批后由授权官员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
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沿用原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
(3)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
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加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日期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I》、《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H》、《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签署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4.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由船检机构负责
收回旧版“船舶吨位证书”;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5.委托工作的实施
在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辖区以外进行坞内检验申请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应以便利为原则,复核工作可以委托实施。
如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其具体程序为:
(1)证书换发的提出
证书换发的提出由实施坞内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坞内检验申请书通过传真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出。
换发的提出也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
(2)委托的接受
如需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事先
与船舶检验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进行沟通,如对方同意
接受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向船舶检验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送委托函(附件10),并同时抄送提请人。
(3)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收到抄送的委托函后,应将相应的图纸资料以当场递
交、邮寄等方式送至接受委托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考虑到船舶坞期一般较短,上述图纸资料也可在复核人员实船复核时现场提交。
(4)复核
实船复核与计算复核的工作程序同上述
(二).2。
(5)证书签发
复核工作完成后,受委托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三)初次检验现有船舶的复核和发证。
1.申请受理
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检机构受理,船检机构在正式受理检验申请的同时将受理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的,由初次检验地省级地方海事局(广东、广西、黑龙江、海南为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复核发证。
2.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应在初次检验完成7个工作日前将经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经批准的相关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相关图纸资料同新建船舶。
对于初次检验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船舶,船检机构经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一致,上述材料的递交时限也可不晚于初次检验开始日。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回执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
3.复核与发证
实船复核、计算复核和证书签发与发放与现有船舶中不适用直接换发证书的工作流程一致。
4.其他
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海船转为内河航行船舶或内河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海船、军用和渔业船舶转为民用船舶等参照本程序实施。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建和改建船舶
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已经铺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年9月1日没有完工、船检机构还未发证的在建和改建船舶,无论其在2011年9月1日是否下水,此类船舶的复核发证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