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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民法通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

内容

主要是权利义务

客体

①物权法律关系:

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

人格利益;

③身份权法律关系:

身份利益;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无形财产;

⑤债权法律关系:

给付。

2、民事权利

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①生命权:

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

②健康权:

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

③身体权:

是指人保有其身体的完整和支配向己身体的权利。

(1)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肖像权

隐私权

著作权

①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

②肖像侵权的构成:

①擅自使用;②营利目的。

(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

①肖像权与著作权:

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

②肖像所有权:

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

③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

(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①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

②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姓名权

(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

①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②名誉侵权的构成:

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

(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

①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②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

窥探或擅自公开。

(3)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

①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

②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

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接上页

请求权

债权

请求权

物权

请求权

占有

保护

请求权

(1)区分方法:

①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

②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

①债权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

②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主张。

(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①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

②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

①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②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

概念

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

“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

“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形成权的行使

(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①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

②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

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③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3)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

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

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

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

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②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绝对除斥期间为5年;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无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催告后3月,或解除权发生日起1年;

④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瑕疵异议的除斥期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合理期间”;自标的物收到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除斥期间届满;

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除斥期间为6个月;

⑥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为主债到期日起6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⑦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结婚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

⑧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的除斥期间为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

形成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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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张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方式

①被告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也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③被告主张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原告减少价款的,不需要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进行。

权利的

自助保护

①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保护;

②自助行为不应超过限度,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

第二讲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①始于出生;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继承法上有特留份。

对胎儿

的赠与

①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不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成立;

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即胎儿出生)的赠与;

③“胎儿出生”、“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皆备时,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胎儿

的侵权

胎儿出生后,具有损害,且该损害结果与出生前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对胎儿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终于死亡

法律含义

死亡既包括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死者人格

利益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判断标准

表意行为的效力

完行人

18/16周岁以上

精神正常

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

限行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

①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③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④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无行人

年龄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

①纯获利益行为、定型化小型化民事行为有效;

②合同行为、单方行为无效。

2、自然人的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1)包括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2)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⑤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3)父母离婚

父母仍均为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监护权;

【例外】未与子女生活一方有虐待等行为,可要求法院取消其监护权。

成年精神病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⑥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前提

未成年人

①必须父母死亡或无能力;

②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

精神病人

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

程序

前置程序

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注意】没有民政部门,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不服前述指定

应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由法院按特别程序裁决,指定监护人。

效力

①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②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被监护人财产保护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①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

(3)法院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4)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设立方式为:

①无限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代管人;

③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①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

②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③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宣告的撤销

(1)失踪宣告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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