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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下发了《关于同意南通陆海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试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的批复》,将试验区内10公顷以下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授权至南通市人民政府,该文件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填海审批权不得下放的规定。

2012年以来,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据该文件审批了海堤护岸及综合整治工程、南通滨海园区外语城景观绿化工程、南通滨海园区旅游商品市场、南通滨海园区渔业文化广场项目、启东市蒿枝渔港公共码头工程、海上大功率风机塔筒、单位桩、导管架生产组装基地项目、江苏天生年产2.5万吨鸡蛋深加工项目、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0.5万m3/d)、通州湾示范区长江口生态站、如东洋口港临港工业区排捞闸工程、通州湾腰沙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基地围堰吹填工程、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运开发示范区临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小鲜蛋蛋制品加工项目、通州湾示范区林海福地一期项目等14宗用海项目,涉及填海面积81.2903公顷。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

整改措施:

(一)废止《关于南通陆海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试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的批复》,收回授权至南通市人民政府的陆海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内10公顷以下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

(二)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将批准的14宗用海项目审批档案全部移交省海洋与渔业局。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坚决杜绝无法律依据的权力下放。

二、盐城市未经批准调整海岸线,将大丰港区北片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纳入了国土管理范围,导致该区域海域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并存”的现象较为严重。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盐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停止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丰港区海岸线的批复(盐政发﹝2010﹞25号),大丰港区北片区域严格按照海域进行管理。

(三)对“两证并存”情形进行梳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连云港市灌南县2010年划定海岸线时,将该县化工产业园区所在陆域整体划入海域范围内,2016年该县又再次通过调整海岸线的方式,将该海域重新调整回陆域。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严格规范海岸线管理,杜绝违规调整海岸线行为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结合新一轮海岸线修测,科学调整、依法划定灌南县海岸线,按程序调整灌南县域土地利用数据库陆界线,理顺县域内海陆管理关系。

(二)对纳入海域管理的化工园区区域严格按照海域进行管理。

四、连云港市在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内发放土地证68本,面积1292.61公顷。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盐城市在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内发放土地证23本,面积26816.03公顷。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南通市在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内发放土地证84本,面积1904.3818公顷。

其中,南通市组织编制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海安县部分海域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并获省政府批准,发放土地证30本,涉及海域面积109.93公顷。

责任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海岸线整治修复进展缓慢。

省政府对三个沿海市的海洋功能区划批复中分别要求各市至2020年的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合计251.3公里,与国务院批准的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300公里的目标相差48.7公里。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

落实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分工,确保到2020年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300公里。

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编制《江苏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300公里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分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分工,编制海岸线整治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海岸线整治修复推进不力。

截至目前,仅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62.51公里,离2020年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完成国务院批准的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300公里的目标。

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编制《江苏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300公里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分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任务分工,编制本市海岸线整治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到2020年完成整治修复任务。

(四)省级财政和沿海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海岸线整治修复。

九、自然岸线保有率接近红线。

江苏省现有自然岸线保有率约38%,实现国家要求的到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存在压力。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确保到2020年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目标。

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编制《江苏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江苏省海岸线调查统计报告》确定的严格保护岸段、限制开发岸段、优化利用岸段,确保到2020年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三)项目审批机关加大占用自然岸线项目用海审查力度,建立占用自然岸线“占补平衡”机制,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开发利用活动。

(四)扎实推进“湾长制”试点,建立海岸线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及时掌握自然岸线变化动态。

十、围填海存在大量闲置现象。

江苏省围填海项目填而不建、填而不用现象比较突出。

2012年至2017年,江苏省单宗填海项目确权用海面积2328.05公顷,实际落户项目面积495.44公顷,开发利用率仅为21.28%。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全面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围填海管控办法》实施意见。

(二)海洋部门加大围填海项目用海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工作力度。

(三)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单位制定开发利用计划,加快闲置围填海项目开发利用,确保到2020年本地区围填海开发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四)长期闲置又无力开发利用的围填海项目,探索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收储。

(五)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用海外,不再受理其他围填海项目用海。

十一、围填海存在大量闲置现象。

盐城市响水县沿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确权填海面积中,有967.786公顷无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

全面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整改措施:

(一)督促业主单位制定开发利用计划并实施。

(二)如无力开发利用,探索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收储。

十二、盐城市国家级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海域面积2.4万公顷,属于禁止类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但目前缓冲区海域范围内有养殖用海9954.654公顷。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缓冲区海域内养殖全部退出。

整改措施:

(一)缓冲区内已终止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海域,由射阳县、大丰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底前组织拆除全部生产设施、地面构筑物和硬质护坡,实施生态修复。

(二)缓冲区内尚未终止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海域,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一律不予续期,由射阳县、大丰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底前组织拆除全部生产设施、地面构筑物和硬质护坡,由保护区按照生态修复规划五年行动计划实施生态修复。

(三)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缓冲区海域范围内禁止新增开发建设活动。

十三、项目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盐城市射阳港区5万吨级通用码头1#、2#堆场工程项目,用海面积分别为49.1272公顷和46.6058公顷。

同为码头配套工程,业主单位为子母公司,同日报批,无单独施工和监理合同,在堆场围堰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阶段均作为整体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作为多个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强化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管,杜绝出现“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整改措施:

(一)盐城市人民政府对射阳港区5万吨级通用码头1#、2#堆场工程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三)海洋部门加大关联项目审查力度和对下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十四、项目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连云港市赣榆港区8#、9#泊位堆场基础设施工程、赣榆港区10#、11#泊位堆场基础设施工程、金东方木材堆场工程、途顺木片堆场工程4宗用海项目位置相连,业主单位为母子公司,海域使用金缴纳账号相同,无单独施工和监理合同,整体进行吹填施工,立项、审批作为多个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强化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管,杜绝出现“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整改措施:

(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对赣榆港区8#、9#泊位堆场基础设施工程、赣榆港区10#、11#泊位堆场基础设施工程、金东方木材堆场工程、途顺木片堆场工程4宗用海项目拆分报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和对下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三)海洋部门加大关联项目审查力度和对下指导,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十五、南通市通州湾腰沙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基地围堰吹填工程,2015年3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2015年8月缴纳海域使用金。

南通如东洋口港临港工业区排捞闸工程海域使用权发证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

责任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规范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整改措施: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核实情况,找出问题原因。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强化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审查责任,加强发证管理。

十六、在报送的170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106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52个。

占比分别达62.35%和30.59%。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监督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沿海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跟踪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跟踪监测。

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年6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

十七、在南通市的92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77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18个。

责任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督促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依据《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南通市及所辖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跟踪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跟踪监测。

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年6月底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十八、在盐城市的20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10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14个。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督促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依据《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盐城市及所辖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跟踪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跟踪监测。

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年6月底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十九、在连云港市的58个填海项目中,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有19个,未落实海洋生态补偿的有20个。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督促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依据《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连云港市及所辖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跟踪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跟踪监测。

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年6月底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盐城市2012年以来的33个填海项目中,仅有2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增殖放流。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督促已建、在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依据《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

(二)盐城市及所辖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意见提出的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抓紧实施;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8年6月底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展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一、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不力。

江苏省上报的166个围填海项目中,办理填海竣工验收手续的仅有45个,占比为27.11%。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大海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二)加大对围填海项目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工作。

(三)连云港、盐城、南通市及所辖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部门督促辖区内业主单位依法申请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实现依申请竣工验收100%完成验收。

二十二、采用不真实的材料和结论进行竣工验收。

江苏连云港市燕尾港天生港物流区一期工程项目在未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集体弄虚作假,竣工测量单位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履行职责不到位,验收主管部门和专家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未尽到全面的验收把关职责,致使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严格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对填海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和竣工测量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后续项目监管,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加强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海洋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杜绝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三)暂停竣工测量单位承接填海项目竣工测量报告编制工作。

二十三、地方水利等管理部门、单位擅自在沿海主海堤和入海河口海域直接利用滩涂进行水产养殖或将滩涂发包给个人进行养殖,涉及137宗养殖用海,合计约1933.33公顷。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根据海域使用和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不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的,依法收回。

(三)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

(四)省水利厅加强对下工作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盐城市地方水利部门将海堤外及入海河口海域出租养殖,合计项目71个,面积约1333.33公顷,出租年收益在3100万以上,收益未完全上缴国库。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盐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根据海域使用和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不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的,依法收回。

(三)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

(四)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出租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对已收未上缴财政的,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五、盐城市响水县海洋与渔业局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规将蒲港区域1222亩和套子口区域500亩海域出租给他人进行养殖,2012年以来共收取租金183.888万元,租金全部进入单位账户。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盐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终止出租合同,依法收回出租海域。

(三)对收回的出租海域开展生态修复。

(四)对已收取的租金,由响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六、江苏省有184宗用海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

南通市107宗、连云港市48宗、盐城市29宗用海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情况。

责任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盐城、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加强事先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海洋法制宣传,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二)对184宗用海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尚未立案的即时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尽快调查终结。

(三)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遏制问题,把违法用海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三边”工程。

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海监”,研发海洋监察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执法巡查工作电子化、动态化管理。

(四)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排查。

二十七、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内,部分围填海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就开工建设,2012年以来先后发现有33起违法用海行为。

责任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加强事先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海洋法制宣传,提高业主单位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三)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遏制问题,把违法用海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三边”工程。

二十八、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查处的连云港市水利局非法占用海域案,拟处罚金额1644万余元,案件调查终结后,一直没有作出处罚决定。

责任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十九、大丰正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50MW地面光伏电站项目违法占用海域案,大丰区滩涂海洋与渔业局最终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免予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

责任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确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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