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入户门采购安装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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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入户门采购安装规定合同
工程入户门采购安装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入户门采购安装工程
1.2工程地点:
2.承包范围:
入户门施工图纸设计和优化、入户门的供货、制作、安装(安装内容包括:
门窗卸货、搬运、就位,打膨胀螺栓,锚脚固定、塞缝、门框与墙体边的防水、抽硅胶槽、门框与墙体接缝处室内外双面打中性硅酮密封胶、玻璃安装、五金件安装)和检验,入户门的清理、成品的保护(玻璃双面贴膜、型材贴膜保护等)、所有门的样板制作、检验、现场协调、通过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
3.承包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即包工包料、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文明生产。
在工程承包范围内,乙方承担本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加工安装费用及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其它费用、并承担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全部责任和风险。
禁止转包、分包,否则,甲方可拒付工程承包金,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入户门(保温、防盗、隔声、防火)明细表
序号
楼号
名称
樘
图示洞口尺寸
装修完成后尺寸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2
13
2.2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元/樘,共计樘门,暂估总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3综合单价组成:
综合单价包括主材费、辅材费、施工机械费、配件费、三性试验费、运输费、加工安装费、成品保护费、税金、管理费、利润、市场风险(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直至工程竣工的一切支出。
2.4调整合同承包综合单价的条件及办法
①发生重大变更,对型材、玻璃、五金等的使用量发生大的变化时;
②选用的门窗系列发生变更;
③合同中有计价依据的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无计价依据的由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定。
2.5进度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造价30%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7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交钥匙8个月内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
2.6结算: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及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工程量。
2.7保修金:
保修金5%,保修金的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竣工
3.1.1合同生产周期为10天,安装周期为15天,总工期25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节点日期合同签订后次日甲方协调,现场与总包单位确定各单栋号具体节点,总工期不变)。
3.1.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不予顺延,每逾期一天须偿付甲方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金。
3.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甲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3.2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b)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d)不可抗力;
e)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在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3.4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四、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检验
4.1质量标准
4.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优良,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甲方所提的入户门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为依据。
4.1.2入户门以厂家样品门为准,颜色柞木转印,门把手样式按甲方指定样式。
4.1.3乙方提供河北省备案证,唐山进市证,企业营业执照,公安部颁发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准销备案证书,安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
4.1.4其余配件应符合厂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同级别的检测报告要求。
4.1.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保证工程顺利验收。
4.2技术要求:
(详见合同附件1《入户门技术要求》)
4.3检验:
4.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4.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3.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3.4甲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4.3.5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3.6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具体条款详见《入户门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现场管理
6.1现场代表:
6.1.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现场甲方应处理的工作。
6.1.2乙方委派同志为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人),负责本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全面管理工作以及与甲方并配合协助甲方与业主、监理及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全面协调工作。
该驻现场项目经理不得在该工程施工的同时主管其它工程。
6.1.3除甲方委派的驻场代表以外,其他任何个人以甲方名义在过程中的签字均为无效,甲方委派的驻场代表超出委托权限的签字也属无效,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增加投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安全施工与检查
6.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6.3安全防护
6.3.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6.4事故处理
6.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4.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6.5文明施工
6.5.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6.5.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6.5.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6.5.4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7.1乙方交付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乙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
7.2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
7.3乙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八、材料设备
8.1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8.2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8.3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使用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发生品牌或规格不同的,甲方将按照合同报价清单中材料报价的2倍×相应工程量进行处罚,并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九、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①在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文件。
②及时提供必要的工程变更资料,负责提供工程整体施工组织进度计划。
③甲方保证在乙方进场前施工现场具备乙方进场施工的条件,并为乙方提供相应作业面和乙方施工所需的水、电源及材料设备加工、存放场地;否则甲方须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④管理并配合乙方工程施工工作,并负责审核乙方呈报的专项施工方案。
9.2乙方责任:
①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所需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材质单等相关技术资料,经甲方、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后实施,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本工程在进场施工前应具备的工程现场条件。
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改造及其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遵守甲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乙方投标保证金5000元转为安全质量保证金,由甲方项目部专人负责管理,项目部对乙方人因违反安全质量等操作规程所处的罚金从此保证金中扣除,余额在本工程完工结算完成时一并支付。
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及现场监理公司、业主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及时按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派驻技术人员指导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④服从甲方和监理公司的协调管理,并与甲方密切配合,对甲方的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
⑤乙方负责安排本工程施工人员的办公场所及食宿。
⑥乙方如使用总包单位的垂运机械、脚手架等应向总包支付此费用。
⑦工程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式四份),保证工程验收。
否则,甲方可拒绝给付乙方工程承包金,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十、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0.1竣工验收
10.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0.1.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
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0.1.3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0.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0.1.5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工程移交
10.1.6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0.1.7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6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1.8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1.9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0.1.10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0.2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0.2.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需供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15天内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赔偿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10.2.2工程总价为按照第二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10.2.3结算额=合同价款+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违约金-赔偿金
一十一、转让与分包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它单位、个人、组织。
一十二、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2.1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管理,甲方将向总包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设备费)的2%作为乙方的配合管理费(含施工水电费)。
总包方为此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2)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
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3)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
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
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4)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5)总包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乙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
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方自行解决。
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
6)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总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
8)总包方主持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
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乙方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2.2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2.3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2.4乙方应向总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2.5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包单位确认。
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与总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7乙方应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一十三、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3.1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3.2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3.3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供需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3.4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十四、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a)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b)10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c)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100mm以上;
d)40度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e)零下30度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后由甲方承担;移交之前由乙方承担;
b)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d)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e)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一十五、保险
15.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15.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十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16.1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一方违约后,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期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对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款补偿。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一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17.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一十八、合同解除
18.1需供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当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需供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8.4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应为乙方的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