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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电考勤管理办法

编号:

SHZD0910-2013-0061

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港电公司员工管理,如实反映员工出勤和休假情况,保证工作有序进行、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稳定的工作秩序,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3.25

《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1995.5.17劳部发[1995]232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2008.1.1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1953.1.2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5.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4.28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2005.9.1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2005.1.1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实施细则》(神华电人劳字[1998]28号)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神华电人字[2008]54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考勤和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各班组负责本部门或班组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考勤和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考勤和休假的审核、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考勤、休假和加班管理。

第三章考勤休假管理

第六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港电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标准,即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4小时。

(二)上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

(三)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作息时间时,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午间就餐休息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五)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填写《换休申请表》,可以安排适当换休。

第七条公休日及节假日

法定公休日为星期六、星期日。

法定休假节日为十一天,其中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十一”国庆节三天。

其他节日一天,“三八”妇女节半天,14至28周岁“五四”青年节半天,统一下午放假

第八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归口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月考勤周期为自然月,各部门必须在次月1日前将月职工考勤表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按时认真在考勤表上填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出差等考勤情况。

(四)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严格考勤,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迟到及早退

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无正当理由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

第八条旷工

(一)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没有按时到岗者;擅自脱岗者;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并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岗者;毕业分配个人逾期不报到者;享受各类假期期满而未到岗者;上、下班时间超过或提前规定时间30分钟的,均视为旷工。

(二)旷工3天以内,给予教育批评,按天扣发岗位工资和福利补助,停发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和安全奖。

(三)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停发半年度绩效工资和安全奖,并不予享受该年度任何福利津贴。

(四)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除有不可抗拒因素,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一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力字【199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家属(通知不到发布公告60日)。

第九条 所有假请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员应事先办理工作交接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离岗,假期在3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7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无特殊理由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事假

(一)事假:

职工因私不能到岗工作且经主管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的用假为事假。

(二)员工因事外出时,需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期间,如发现员工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按旷工处理。

(四)短期事假一次最长不能超过15天,到期不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短期事假连续12个月不能超过45天,连续24个月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到15天后,解除劳动关系。

(六)员工短期事假期间不计发岗位工资,停发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津贴、补贴等。

员工当月事假超过15天,停发全部岗位工资,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津贴、补贴等。

第十一条 病假

(一)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在岗位工作,经单位指定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或其它医院医生诊断证明(附公司指定医院转院证明),并经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用假为病假。

(二)请病假应持相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治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患难以治疗的疾病,根据医院证明,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医疗期长度一览表

实际工作年限

本企业工作年限

医疗期长度

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四)职工因病休三个月以上病假的,须持相关诊断证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后批准,按《神东电力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执行。

(五)病事假一年内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根据神东电力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在保留原岗位。

员工请假结束重新上班后,若原岗位空缺,则需重新培训考试上岗,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给予调岗处理,若没有其他空缺岗位或考核不能胜任所调岗位,则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若原岗位没有空缺,则调到有空缺岗位的,经考核,空缺岗位不能胜任的,则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若所有岗位没有空缺,则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12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6个月,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其岗位工资按(表1)计发,同时停发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生产性津贴、补贴等。

病假工资标准(表1)

工作年限

占岗位工资比例

不满7年

70%

满7年不满15年

75%

满15年不满25年

80%

满25年以上

100%

第十二条 工伤假

(一)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定点医院证明需要休息的为工伤假。

(二)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三)休工伤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应每月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交到本部门作为考勤依据。

(四)根据医院意见,经总经理批准派出的护理人员,按出勤对待。

(五)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婚假

(一)请婚假时凭结婚证书,由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审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否则无效。

员工结婚,可给三天婚假,晚婚者可另加十天。

(二)婚假期间停发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生产性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照发。

(三)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的一年之内休完,逾期不补。

第十四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葬时,经批准可给假三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另给丧假。

(二)员工在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等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三)丧假期间停发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生产性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假期为30天,次数不限,但只能报销一次路途费和使用一次路途假。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注: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

(五)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员工在试用期内,均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六)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脱产半年以上的员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享有探亲假,可按规定报销路费。

(七)探亲路费宿费的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报销往返路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证明休假是否属实。

(八)财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核报销费用。

1.车船费据实报销。

2.乘火车一律凭据按实报销,但不得超过硬席卧铺费。

3.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4.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6.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7.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但不得超过出差住宿标准。

如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8.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60%由单位负担,其余由本人自理。

(九)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停发绩效奖、安全质量奖及生产性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照发。

(一十)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探亲的,可安排配偶、子女或父母来员工工作地探亲,配偶或父母享受职工同等条件的费用报销规定,但职工在凭票报销费用时,需持《职工家属探亲申请表》和有效证明(如:

结婚证、户口本等)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带薪年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是关心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福利政策。

(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并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者。

(三)休假期限:

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休假要求:

年休假原则上要求1年内必须休完,且优先请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

5.休假待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

6.各部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强制员工按计划休年休假。

7.职工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和换休假不冲抵带薪年休假。

8.职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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