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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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1

 

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1]

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浦发银行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

推进实施,进一步指导分行依法合规拓展私募股权财务顾问业

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综合化

经营实力,尽快将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思路转化

为经营实效,巩固我行在私募股权市场中的领先优势,在前期试

点实践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各分行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和我行有关合规

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丰富我行在私募股权

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第三条释义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即PrivateEquityFund(简称

PE或PE机构),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的一种

权益性投资基金,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

制。

本指引中的PE指广义PE,涵盖了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

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和IPO后等各阶段基金,包

括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

4

夹层资本、重整资本、Pre-IPO资本、PIPE资本、不良债权和不

动产投资等形式。

(二)产业投资基金:

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

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

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

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

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

实业投资。

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

政策、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而设立以提升产业价值等特定用途为

目的投资基金。

(三)引导基金:

指通过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吸引社会资本

共同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通过协议约定基金投资的产业领域和政策

扶持的对象,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

业,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

业。

(四)PE组织形式:

主要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

制。

(五)PE投资者:

指PE在募集设立阶段的PE出资人,主

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和富有个人投资者。

(六)PE管理人:

指受PE委托负责PE投资管理运作的机

构,PE可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七)PE托管人:

指受PE或PE管理人委托托管(保管)

基金资产,一般为负责PE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运作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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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PE财务顾问:

我行接受客户(PE机构、企业或PE投

资者)委托,担任PE投融资财务顾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

和服务手段,为客户的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

企业诊断等领域提供咨询、策划、方案设计及协助实施等专业服

务。

(九)PE募集:

指PE在设立或增资阶段通过募集获得资金

的过程。

(十)PE投资:

指PE对目标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

(十一)PE投资后管理:

指PE在投资后,通过引入管理、

技术、市场、网络、资金等各类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尽快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

(十二)PE投资退出:

指通过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管

理层收购等方式,实现PE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的退出过程。

(十三)PE投资企业:

是指经过PE选择并进行投资的企业。

(十四)PE专项融资:

指在PE投融资过程中为解决PE以

及PE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由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方或者融资提供

方,协同各种外部金融资源,通过集合股权、债权、信托等融资

工具提供的融资支持。

上述融资手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贷款;

2、信托计划;

3、委托贷款;

4、固定收益证券;

5、夹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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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投资;

7、其他融资工具。

(十五)分行业务管理部门:

指分行负责财务顾问业务的投

行部、产品部或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门。

(十六)风险管理部门:

指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

查部门。

(十七)合规部:

指总(分)行合规部门。

第二章服务定位与工作分工

第四条服务定位:

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基本

服务模式是“财务顾问+托管”,并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我行

其他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各分行要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业

务的服务导引和增值功能的优势,以专业营销、交叉营销、联动

营销、整合营销为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各类业务手段,实现客户

综合收益最大化。

PE财务顾问业务的作用:

1、扩大我行客户范围,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PE机构;

2、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实现投

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综合交叉营销;

3、丰富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密切银企关系,稳固原

有客户群体,拓展新的客户群体;

4、加强与PE机构合作,助推企业发展,培育银行优质客户

群体;

5、服务涵盖PE募集、投资、投资后管理、投资退出的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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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便于我行介入企业上市、并购等业务,获得更大的投行

业务综合收益;

6、提升丰富我行公司银行市场产品,树立我行良好市场品

牌形象;

7、密切与PE关系,搭建稳固顺畅的直接融资服务平台。

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为PE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的归口管理部门,是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PE

财务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如涉及到跨部门或跨机构的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部根据需要负责制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条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PE募集阶段个人客户的渠

道建设。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对PE融资中涉及我行提供

授信支持部分按照我行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审批权限在总行的非标文本的审

核,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非标文本的审核,并对

PE综合金融服务操作过程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分行公司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组织

构架和业务分工,分别对口总行相应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业

务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我行PE综合金融服务的目标客户包括PE机构、

PE投资企业、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三大类。

(一)对于PE机构,我行可为其提供定制的PE综合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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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方案,为其在基金的募集设立、账户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后

管理、投资退出的整合产业链或在某些环节中提供一站式、综合

性的金融增值服务,帮助该基金提高PE投融资成功率,降低投

融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平滑资金运用的波动,顺利实现投资目

标。

(二)对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扩展期或是成熟期的企业

客户,特别是希望通过获得PE投资、快速高效地获得长期稳定

的股本资金、突破融资瓶颈、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的企

业,或者希望优化资产投资组合、实现财富增值的企业,我行可

以根据企业需求,选择PE产业链中适合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帮助企业获得持续成长的动力,分享PE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

(三)对于PE投资者(含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我行可

以通过提供PE产品,丰富其投资渠道,帮助实现机构客户和个

人客户资产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PE投资者的选择原则

(一)PE投资者类型:

指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

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投资者:

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

各类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

2、民营企业;

3、富裕个人群体(一般中小个人投资者不适合PE投资)。

(二)PE投资企业的选择原则

1、企业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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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发展期,扩张期和获利期的企业是我行私募融资的主要

目标客户,处于种子期和创建期的客户可以适度跟踪培养。

不同

阶段客户的界定标准:

(1)早期:

种子期:

企业主要处于产品、服务研发的起步阶段。

企业刚

刚组建或正在筹建,基本上没有管理团队,处于没有市场收入状

态。

创建期:

企业拥有没有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初级产品和服务,

实施粗略的经营计划,其管理团队尚不完整,处于几乎没有用户

和市场收入的状态。

(2)发展期:

企业的技术研发基本完成,产品或服务基本定型,未大规模

投产,盈利模式不稳定。

用户数量逐步增加,收入小于支出。

该阶段末期,企业完成产品和服务定型,着手实施市场拓展计划。

(3)扩张期:

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已较完善,大规模生产、销售,

稳定的盈利模式,大量和稳定的收入,企业开始考虑上市计划。

(4)获利期:

企业能够通过自身力量实现增长,有多种定型产品,大规模

生产、销售,拥有稳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大市场收入,实现支出稳

定,通常情况下实现盈利。

2、企业所在行业

目标客户所在行业整体要求是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具有较高

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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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优先考虑;环境污染或有环境问题、重大安全问题的行业暂时不

予考虑。

对海外私募投资者而言,存在一些行业投资限制(如军

工、原子能源、矿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具体要参照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

(2)热点投资行业,包括:

1)传统行业:

工业制造、服务业等;

2)新经济行业:

高科技;生物医药;软件;TMT(电信、传

播、传媒、网络);零售、商业渠道和物流配送;连锁行业;清

洁能源和新能源;环保行业;教育培训行业;大众消费品;资源、

基础材料;金融服务业等。

3、企业规模

(1)目标客户要求在细分行业排名靠前的,并具有一定的

优势地位,如技术优势、经营优势等。

(2)企业规模:

原则上最近一年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或者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利润率20%以上或者净利

润1000万元以上优先考虑。

对于具备较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上

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4、企业经营记录与成长性

(1)有2-3年的经营记录;

(2)上年度实现盈利,且预计未来3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

润年增长率在30%以上。

(3)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

发展战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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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来1-3年内有上市计划的优先。

5、其他条件

(1)优秀的管理团队;

(2)成熟的商业模式;

(3)完善的治理结构;

(三)PE机构类型的选择原则

1、管理资产规模全国前50名的PE;

2、管理资产规模5亿元以上;

3、基金管理人团队人数原则上在20人以上;

4、良好的投资记录;

5、良好的业内口碑和市场声誉;

6、在各级发改委备案或为创投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7、其他符合我行业务合作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市场

(一)PE机构:

以总部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主

要金融中心城市的PE机构为主。

(二)PE投资企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梯级分布

区域,原则上选择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以及东北、

华北、中西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的企业。

第十四条目标客户信息来源

(一)我行现有客户库,包括大客户、中小客户、VIP个人

客户。

(二)合作伙伴提供的业务信息:

银行、券商、信托、PE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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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协会及民间团体:

各地创业投资协会、股权投资

协会、并购公会、工商联。

(四)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如各地发改委、科委、金融办)。

(五)各地产权交易所及证券交易所。

(六)其他。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PE业务链条的阶段不同,我行提供的PE财

务顾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作为PE募集的财务顾问,

我行可根据PE机构的特点,协助PE/PE管理人制订的PE募集设

立方案、筛选合格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编制募集说明材料、PE

筹集资金的账户管理与设立筹备等融资活动提供咨询支持服务,

帮助PE机构尽快完成募集设立过程。

(二)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作为PE投资项目或企业

的财务顾问,我行可依托在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优势

和企业融资需求的理解,根据PE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

特点,推荐合适的项目或企业供PE管理人选择进行投资,协助

尽职调查,协调各中介机构推进投资进程,并配套相应的金融服

务支持,帮助基金管理人缩短投资周期,提高投资效率,共同促

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成长。

(三)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我行作为PE管理

人和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我行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方面的金融服务经验,积极与PE管理人合作,为PE投资企业提

供包括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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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网络拓展、资本市场运作等财务顾问服务,综合运用“财务

顾问业务+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结构组合,助推PE投资企业

持续快速发展,全面提升PE投资企业价值,为PE投资顺利退出

创造条件。

(四)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服务:

我行作为PE管理人

或PE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可发挥在客户、信息、渠道、网络

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在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股权转

让等财务顾问业务方面的专业优势,与PE管理人共同发挥资本

市场运作的经验优势,为PE机构顺利退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

位的金融服务。

如PE投资退出涉及境外上市,我行可提供离岸

账户结算,境外上市资金保值、增值,离在岸联动结构性融资等

一系列离岸特色金融服务。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在PE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各服务阶段

业务类别,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加强业务规范性

管理。

PE财务顾问业务应按照本指引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

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基本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受理客户申请、立项审

批、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尽职调查、服务方案提交、推进实施、

收费、服务完成、档案管理等操作环节。

具体业务基本流程见《PE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基本

操作流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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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综合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协议(附件2)。

第十八条PE募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募集财务顾问流程》(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立项(PE募集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1)。

2、项目小组建立。

3、投资者的筛选与推介。

4、确定与PE机构的合作模式。

5、PE机构提供《私募融资说明书》、《出资证明书》、《出

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人协议》、《风

险申明书》等募集设立工作相关的法律文本。

(三)格式文本

PE募集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

第十九条PE投资阶段财务顾问业务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投资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立项(PE投资立项申请表参见附件6-2、6-3);

2、项目小组建立;

3、尽职调查;

4、确定与PE机构或者PE投资企业的合作模式;

5、投资项目及合格PE机构的筛选与推介。

(三)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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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投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2);

2、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3);

3、PE投资企业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参见附件7);

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第二十条PE投资后管理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详情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

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根据PE机构、PE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

容;

2、配套服务方案的设计;

3、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PE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4、如果客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应注意

控制行内相关业务流程的进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

易的各项风险;

5、保持与PE机构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三)格式文本

1、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2、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3、其他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协议文本可参见《关于下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务顾

问业务发展纲要>的通知》(浦银发〔2006〕54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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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密协议(参见附件5);

5、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6-4

及《关于规范财务顾问业务立项、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PE投资退出阶段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

(一)本阶段业务操作流程参见《基本操作流程——PE退

出财务顾问流程图》(附件1)。

(二)主要操作要点

1、根据PE机构、PE投资企业的需求确定财务顾问服务内

容;

2、退出方案的设计,特别关注客户选择的退出方式(上市、

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

3、依托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优势,为PE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现金管理、贸易融资、结构性融资等配套的全面金

融解决方案;

4、如果客户需要我行提供融资、授信等金融服务,应注意

控制行内相关业务流程的进度,同时注意向风险部门提示相关交

易的或有风险;

5、保持与PE管理人的有效沟通,积极寻求我行新的业务机

会;

6、注意协调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

等各中介机构,同时做好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寻求

我行新的业务机会。

(三)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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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财务顾问协议(参见附件4);

2、上市财务顾问协议;

3、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4、常年财务顾问协议;

以上2、3、4项财务顾问协议文本参见《关于下发<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发展纲要>的通知》(浦银发〔2006〕

545号)相关附件;

4、保密协议(见附件5);

5、项目立项或备案(立项申请表或备案表参见本指引附件

6-5及《关于下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发展纲要>

的通知》(浦银公银〔2007〕64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业务

PE财务顾问如涉及信托业务、托管业务、贸易融资、离岸

业务、现金管理等商业银行业务,按照我行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

执行。

第六章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我行在PE财务顾问中的收费可按照业务的不

同品种、不同阶段单独或综合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按

照总行财务部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相关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我行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客户,必须收费。

第二十四条按照有偿服务、分阶段收费、弹性收费的收费

原则,实行基本保底费+成功费的财务顾问收费方式。

基本保底收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最低不少于2万元。

具体参

照《关于下发财务顾问业务收费定价营销指引的通知》(浦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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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收费范围

我行在PE综合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收费主要包括投行类中间

业务收入和商业银行类业务收入两部分。

其中投行类中间业务收入主要为PE募集财务顾问费、PE投

资财务顾问费、PE退出(上市、并购、股权转让、回购等)财

务顾问费、PE投资后管理财务顾问费,PE投资企业的私募股权

融资财务顾问费。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一项新型中间

业务,由于PE财务顾问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发生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我行要逐步建立风险及

质量控制措施,避免我行业务声誉的损害,保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PE财务顾问中的主要风险表现

(一)操作风险:

指我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

未能严格遵守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协议文本、会计结算制

度、内控制度等规定而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指客户提供虚假资料、不能按时归还相

关贷款以及不遵守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等行为引发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

指PE综合金融财务顾问业务的操作不

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相关规定等引发的风险。

(四)声誉风险:

指因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敬业精

神不够、职业道德败坏等引发项目运作质量差以及客户机密信息

泄露从而影响我行在某一业务领域声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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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PE财务顾问业务的风险管理与传统业务风险管理有不同的

风险评价基准。

应建立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流程监控、质量监

控为主的风险控制方法与体系,从产品研发、产品推广、产品操

作等各层面,加强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规范建议书制作内容

我行出具的建议书或顾问报告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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