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28天周期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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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28天周期型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披露交通银行(下称“银行”)依据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向交通银行购买的蕴通财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协议与《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中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从银行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并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

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

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

本风险揭示书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

一、风险揭示

(一)政策风险:

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及/或理财本金安全。

(二)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理财产品并非随时可流动的产品。

根据产品条款,如投资者不享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应准备持有至理财产品合同终止。

(四)投资风险:

客户只能获得理财产品明确约定的收益。

除产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自理财产品募集期至起始日,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交通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六)再投资风险:

如果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或展期的权利,产品实际期限可能不同于合同期限。

在产品终止日后进行再投资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产品收益率的状况。

(七)信息传递风险:

交通银行按照理财产品协议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付息、到期兑付、提前终止、突发事件等信息公告。

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

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到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八)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在此情况下,交通银行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

(九)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

但理财计划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二、客户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三)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协议。

(四)如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能保证您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如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只保障您的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如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交通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您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及协议书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您签署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文件,并向交通银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独立作出决定。

您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相关合同是您的真实意思表达。

风险提示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无需签章)

 

确认函

本公司(单位)确认已经收到本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本公司(单位)确认理解投资交通银行“蕴通财富”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银行_________分行(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两份签字文本,第一联网点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28天周期型)

尊敬的客户: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28天周期型)理财合同由《理财产品业务申请表》、风险揭示书以及本理财计划协议共同组成。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计划的合格公司、机构投资者(以下称“客户”或“投资者”)发售。

除本理财计划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交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客户认真阅读本理财计划理财合同,特别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客户若对本理财计划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协议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协议包括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专页三个部分。

产品说明部分

一、产品概况

“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28天周期型)是指交通银行发行的以28天为投资周期的开放式理财计划。

投资者可在任一开放日购买本理财计划,银行于该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扣款,周期到期日兑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和收益。

本理财计划以投资者每次认购为单位计算投资周期,周期起始日为投资者购买的下一个工作日(扣款日),周期到期日为起始日后的第28天(遇特殊情况周期到期日可能调整),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在周期到期日自动划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二、基本规定

理财计划名称

“蕴通财富·稳得利”28天周期型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评级

低风险产品(2R)(本评级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募集期

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6日

产品规模

产品规模下限为1亿元,产品规模上限为100亿元,银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理财计划成立日

2012年1月17日

理财计划到期日

持续运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投资起点金额

起点认购额为100万人民币,并以10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开放期

2012年1月17日起每个工作日为本理财计划的开放日,开放日的9:

00至15:

30为开放时间

购买确认

客户可于开放日T日购买,资金T+1个工作日扣款。

投资周期

本理财计划以投资者每次认购为单位计算投资周期,一个投资周期为28天,周期到期日遇特殊情况可能进行调整,相应地,一个投资周期可能会大于28天,详见“特殊情况”

周期起始日

客户可于开放日T日购买,资金于T+1个工作日扣款,扣款日为当期产品的周期起始日。

T日、T+1日均为开放日

周期到期日

周期起始日后的第28天为当期产品到期日。

遇特殊情况周期到期日可能调整,详见“特殊情况”。

产品到账日

T+0,投资本金和收益将于各期产品的周期到期日入账。

实际理财天数

自周期起始日至周期到期日之间的存续天数,算头不算尾

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理财收益计算公式

当期交易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本金及收益支付

到账日一次性支付当期本金和收益,客户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该等收益不超过按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费用说明

其中:

认购费为0;销售手续费率:

0.20%/年;托管费:

0.05%/年;

投资管理费:

银行以产品投资运作所得为限,按照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扣除认购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如有),向客户支付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在支付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后仍有盈余的,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税收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部分由投资者人自行缴纳

工作日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银行营业日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三、投资运作

1、投资对象

本理财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

⑴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工具;⑵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⑶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2、投资比例

其中各类资产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货币市场工具及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比例为30%-100%;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投资比例不超过70%。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通银行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交通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并在执行前按本协议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3、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较大比例配置流动性高、投资级别高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并配置一部分较高收益的信托计划等资产,通过组合管理实现稳健收益。

4、信托计划受托人

本期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受托人包括: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

公司注册地:

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受托人还可能包括经交通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交通银行准入标准的其它信托机构。

四、预期收益及测算依据

1、交通银行将根据资产组合运作收益及人民币存款利率变动等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至少于新预期收益率启用前三个工作日公布。

2、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收益率测算:

交通银行在本理财计划公布的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组合的配置。

交通银行根据金融市场情况,将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以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市场情况为例,组合中1个月Shibor利率约为3.48%-4.31%,短期固定收益工具收益率约为3.09%-3.74%,中期固定收益工具收益率约为4%-4.88%,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收益率约为5.2%-6.2%,假设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短期固定收益工具、中期固定收益工具、信托计划占比分别为20%、20%、40%、20%,因此测算组合预期收益率为3.95%—4.8%之间。

 

五、理财收益计算及到期兑付

(一)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任一期产品的投资周期届满后,交通银行在产品到账日将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和收益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客户指定资金账户的,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并应在理财产品收益或本金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

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银行有权拒绝客户变更资金账户的申请。

(二)理财收益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收益的计算方法:

理财产品收益=当期交易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本理财计划以投资者每次认购为单位计算投资周期和实际理财天数。

(三)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情况示例:

A:

假设2012年2月1日银行公布的当前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4%。

投资者A于2012年2月1日单次认购该理财产品,交易本金设定为1,000,000元。

2月2日扣款,3月1日到期并于当日入账,当期产品实现了预期收益,理财产品收益=1,000,000×4.4%×28/365=3375.34元。

B:

假设2012年3月30日银行公布的当前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

投资者B于2012年3月30日单次认购该理财产品,交易本金设定为5,000,000元。

4月2日扣款,5月2日到期并于当日入账,当期产品实现了预期收益,理财产品收益=5,000,000×4.5%×30/365=18493.15元。

(4月29日至5月1日是国家法定假日,因此该产品顺延至5月2日到期)

六、特殊情况

(一)本理财计划项下任一期产品的投资周期为28天。

遇特殊情况周期到期日将顺延或调整,投资周期(实际理财天数)可能会大于28天,理财产品收益根据实际理财天数计算。

(二)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周期到期日调整:

周期到期日遇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首个工作日。

七、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银行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

(1)若本理财计划当日余额持续10个工作日低于理财计划募集下限时, 则银行有权终止本理财计划。

(2)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本理财计划终止。

2.银行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公告。

因本条1

(1)项原因终止的,银行需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

3.银行将于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划至客户资金账户。

风险揭示书专页部分

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本理财计划经交通银行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2R)。

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您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组合收益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受市场多种要素影响。

如果在投资周期内,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跟随市场利率而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信用风险: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周期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采用到期兑付的期限结构设计,在投资周期内理财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在投资周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计划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4、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项下的投资组合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

5、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纸质账单。

投资者需要通过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收益安全。

7、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客户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计划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

但理财计划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部分

一、理财计划购买

1、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在任一开放日到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交易账户的开户及认购手续。

2、认购受理时间:

每个开放日上午9:

00-下午15:

30。

如遇市场波动或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发售的特殊事件发生,交通银行有权暂停发售本计划,则投资者将不能在上述开放时间认购本计划。

3、资金扣收:

开放期内每期产品的资金扣收:

投资者在本计划开放期受理时间内(T日)发起认购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当即被冻结,冻结资金将于T+1个工作日扣收,当期理财产品于T+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交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此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上述所指T日、T+1日均为开放日。

4、认购撤销:

资金扣收后不能撤销认购。

二、产品风险评级

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类共分为六级:

极低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较低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

本产品经交通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2R),本金及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很小。

6R:

高风险

5R:

较高风险

4R:

中等风险

3R:

较低风险

2R:

低风险

1R:

极低风险

三、信息披露

1、时间规定: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交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2、信息公告:

⑴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交通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交通通银行将通过网上银行或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⑵本理财计划持续期间内,交通银行有权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于执行前三个工作日在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它有效方式通知客户。

⑶周期到期后,交通银行将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年率)等,客户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或各营业网点查询。

3、投诉方式:

投资者如对交通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之之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可拨打交通银行专线95559,交通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并处理您的意见或建议。

四、其他

1、客户特别在此保证:

理财本金是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不违反任何管辖客户或其资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客户已认真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2、本协议条款与风险揭示书、申请表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产品有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蕴通财富·稳得利”集合理财计划(28天周期型)理财合同签署之前做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

(客户如通过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须填写申请表。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若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申请表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经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客户如通过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客户的有权网上银行用户登录网上银行,在相应界面点击“确认”按键后生效。

 

银行(单位印章):

客户(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本协议共有三份签字文本,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第二联网点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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