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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水利厅

鄂财商发[2009]133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新增农资

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水利局:

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

为了落实好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

《2009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

础能力建设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农资补贴粮食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月4日印发

2009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为实施好财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规范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原则

本意见所称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是指2009年中央财政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新增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集中用于实施财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并坚持以下原则:

集中使用、落实责任。

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省政府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

 

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

选择本省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事项重点支持;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对具体事项的支持以一次性补助为宜,凡有可能使补助长期化、固定化的事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用于急需、突出实效。

本项目资金用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加工,最能满足粮农和粮食急需,同时又不与其他扶持项目交叉重复、直接见效受益的方面。

农户受益、奖补结合。

新增补贴支持的事项要让农户受益,着力解决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奖补结合,新增补贴可以集中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调动农户、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安全的积极性。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2009年新增综合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县粮田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山区脱贫奔小康试点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种粮大户奖励”、“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等四个方面。

(一)粮食主产县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对省政府确定的46个粮食主产县,共安排资金23000万元。

按《湖北农村统计年鉴》2005年—2007年稻谷、小麦、玉米三个品种平均的种植面积测算,测算每个县的补助资金额度。

重点支持:

1、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田间沟、渠、涵、闸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

沟渠疏浚:

补助标准为50元左右/米;新建75千瓦以内灌溉泵站:

补助标准为0.3万元以内/千瓦;改建75千瓦以内灌溉泵站:

补助标准为0.2万元以内/千瓦;清理堰塘:

补助标准6元左右/立方米。

其他按工程类别和性质确定。

2、粮食生产超低压用电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解决粮田的排灌用电设施,将电网延伸到田间,专项用于电线杆、电线、平振灯等设施购置安装。

项目补贴标准为1.5万元左右/公里,并按每30亩安装1盏平振灯(260元左右/盏)用于灭虫。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中的人工费、管理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3、粮田机耕路建设项目。

为方便农机到田间操作,实施机耕路硬化改造。

按照不低于“2.5米宽、0.30米厚”的建设标准,项目补贴标准2.5万元左右/公里,主要用于机耕路建设中的砂石料价款,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中的人工费、管理费等其他支出。

4、除草船购置补助项目。

根据实际需要,江汉平原地区为粮食生产的沟、渠、河清草而购置沟渠专用除草船,给予每艘除草船15万元以内的定额补贴。

(二)贫困山区脱贫奔小康试点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英山、大悟、鹤峰、丹江口试点县(市),共安排4000万元,每县1000万元,专项用于1000亩以上、4000亩以下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治理项目,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国土复垦及高产农田建设衔接补充。

重点支持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沟渠疏浚、堰塘改造、抗旱排涝设施等建设。

按照1000元以内/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三)种粮大户奖励:

2009年度对全省现有粮食种植面积150亩以上的1000个种粮大户,每户奖励一辆价格3万元左右的东风轻型载货车。

(四)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基地建设: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精神,共安排3488万元,按2008年粮食加工销售收入分配60%资金、2009年与农户签订粮食种植、收购订单合同亩数分配40%资金,重点支持10家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1、粮食晒场建设。

帮助订单粮农新建10CM厚的粮食晒场,按20元左右/平方米给予补贴资金。

2、订单粮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支持订单粮农粮田机耕路建设、田间毛渠等沟渠疏浚、堰塘清淤、灌溉泵站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

补助标准同前。

三、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粮食主产县粮田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分配的补贴资金额度,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针对本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急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科学合理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具体计划,包括工程类型、工程量、工程预算、资金来源,实施地点、面积(长度)、购置数量、实施单位、采购方式、资金报账及支付方式,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进度等内容,于2010年2月底前,以县政府的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2010年3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下达工程建设项目批复。

3、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批复,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好招、投标和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划内的全部建设任务。

(二)贫困山区脱贫奔小康试点县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1、本意见确定扶持的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财政局,按照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不高于4000亩的土地治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比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立项办法,在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内确定项目个数(不超过3个)及实施地点(不得与已有土地治理、高产农田建设、土地复垦项目和近3年已建设的项目重复),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规划,于2010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2010年3月底前,向各县(市)下达工程建设项目批复。

3、各县(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批复,遵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好招、投标和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划内的全部建设任务。

(三)种粮大户奖励申报和审核

1、种粮大户的有关情况经所在村组公示确认后,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核查、上报。

2、市、州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将本地区种粮大户信息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粮食种植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将拟纳入奖补的“种粮大户”有关信息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省财政厅将“种粮大户奖励”个人有关信息提交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获得种粮大户奖励的农户,根据省财政厅发放的《种粮大户奖励购车通知单》,到本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销网点提取奖励车辆。

(四)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申报和审核

1、依据省委、省政府“四个一批”规划,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2008年销售收入前15家湖北省粮食龙头加工企业,参考企业与粮农2009年签订粮食种植购销合同情况,确定扶持对象。

2、县级财政部门会同龙头企业共同组织实施。

在2010年2月底前,以县政府文件向省财政厅上报具体实施规划,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2010年3月底前批复后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负责。

四、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工程的验收

1、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任务。

项目竣工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竣工报告,提请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2、省财政厅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验收专班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财务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3、对于未按工程建设项目批复组织施工,或建设质量、效果未达到工程建设要求的,督办其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扣回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

1、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新增综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额度通知到县。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不符合规定用途,新增综补资金不出专户。

2、除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外,其他补助资金按批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批复时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预拨50%的启动资金。

3、经省财政厅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机制,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剩余50%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在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4、用于“种粮大户奖励”的购车价款,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直接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获得产粮大户奖励的农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5、对于组织、聘请和委托专家对新增综合补贴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审查费用,各地按照不超过相应项目资金总额1%的标准控制使用。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负有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检查的责任。

新增综合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新增综补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出,省财政厅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在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适用于2009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支持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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