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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专业民法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一、使用说明

(一)课程性质

民法学是新闻(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

54学时

(四)教学方法

以讲授为主,同时在教学中穿插进行提问、答疑、讨论以及作业等形式以深入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

(五)面向专业

新闻(法律)专业

二、教学内容

本门课主要讲授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渊源、适用范围,对民法一词的来源、我国民法的体系、民法和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立法的发展状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授民法概念、民法特征、民法调整对象、民法体系、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民法发展等内容,重点难点是民法概念、调整对象。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词源

1.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

2.日本。

3.我国。

二、词义:

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3.民法和民法学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法律部门划分根据: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二、民法调整对象范围:

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三、民法定义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的特点:

二、民法的主要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市民法

三、民法的其他特点

1.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2.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邻近法律部门:

二、民法与上述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经济法

2.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劳动法

4.民法与婚姻法

5.民法与商法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

二、主要制度

1.主体制度

2.物权制度

3.债权制度(包括合同制度)

4.人身权制度(主要为人格权制度)

5.知识产权制度

6.财产继承制度

7.侵权责任制度

三、其他制度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二、民法的具体渊源

(一)成文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

2.民事法律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民事司法解释

5.地方性民事法规

6.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判例

(四)学理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一些感性案例使学生了解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民法调整,民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培养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兴趣。

(四)教学时数 4学时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概念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价值、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内容几个原则的价值所在。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授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重点、难点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与价值、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守法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本章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配合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

(四)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等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又一个清晰地认识。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授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种类、构成要素、法律事实、民事权利等内容,通过具体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本章的重点与难点,即民事法律法律的特征和要素,以及变动原因;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发生。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民法调整对象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2.种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第五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

1.概念

2.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来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来区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来区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来区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概念:

2.方式:

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自己行使,他人代理行使

3.原则:

正当、合法、不得滥用。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本章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辅助于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教学。

(四)教学时数

2学时

第四章自然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体系;对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有明确认识;对我国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准确把握;要求学生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原理分析相关民事案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个人合伙等制度。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出生

2.出生时间认定:

3.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终止的时间:

死亡。

2.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划分关键:

意思能力。

2.划分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宣告必备条件:

2.宣告种类: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如学费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等。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1.概念:

2.条件:

第三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

2.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1.未成年人成年。

2.精神病人痊愈,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监护人行使辞职权。

第四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户籍

1.意义

2.概念

二、住所

1.意义

2.确定: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及意义

2.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概念及意义

2.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3.法律后果

4.死亡宣告的撤销

撤销死亡宣告后后果:

(1)财产。

(2)婚姻。

(3)收养。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概念

2.民事主体资格。

3.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概念

2.民事主体资格

3.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七节个人合伙

一、概念

二、合伙人出资

1.种类不限

2.数额不限

三、合伙财产

1.构成。

2.法律性质。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四、合伙的债务承担

五、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六、退伙和入伙

1.退伙:

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2.入伙:

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七、合伙的终止

1.概念

2.原因。

3.后果。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本章以课堂讲授为主,配合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同时进行讨论式教学,对监护制度进行讨论。

(四)教学时数  4学时

第五章法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法人的基本制度内容,使学生明确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价值、熟练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机关等内容,能够熟练运用原理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述法人概念、特征、种类、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设立、法人机关等内容。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一、概念:

二、基本法律特征:

1.独立社会组织

2.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三、分类

1.国外主要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来区分为 公法人和私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来区分私法人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以法人的设立目的来区分私法人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2.我国现行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一、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再履行有关设立程序,即可成为法人。

二、程序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2.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2.特征:

(1)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机关

1.概念:

2.种类:

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二、法人分支机构

1.概念:

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2.地位: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概念。

2.类型:

(1)组织机构的变更。

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

(2)责任形式的变更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1.概念:

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法人被解散;(3)法人目的实现;(4)企业法人破产;(5)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1.概念:

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2.种类:

就企业法人而言,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3.组织:

破产清算的清算组织,其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主要任务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归于终止。

(三)教学内容与形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配合多媒体教学课件,引导学生由浅入深的领会基础理论知识,并将其引入更深层次的理解应运,运用所学知识对现实社会法人有一个深刻的理解。

(四)教学时数  2学时

第六章物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种类、货币与有价证券等内容,并对各种物进行区分。

明确区分法律上的物与现实中的物,分析作为法律上的物权的客体的物的特征。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授物的概念、特征、种类、货币与有价证券等内容,重点在物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物的概说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具有非人格性

(2)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价值性(效用性)

(3)具有稀缺性

(4)能为人支配

(5)主要限于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依据可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改变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根据可否流通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以及禁止流通物。

3.根据可否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4.根据物之间的关系分为主物和从物。

5.根据物可否分割或分割后是否会减损价值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根据物之间的产生关系分为原物和孳息。

第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1.概念。

2.特征:

(1)动产。

(2)种类物.

(3)可消耗物。

二、有价证券

1.概念:

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2.种类:

不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

票据

股票

公司债券

国库券

提单仓单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本章以课堂讲授和列举比较的方法,配合多媒体课件,引导学生自己比较各种物的不同

(四)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通过讲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分析社会生活中各种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规范和指导自己和他人的民事行为,正确处理有关民事行为性质的各类纠纷。

(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成立与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一节概说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以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以行为合法为标准。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2.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以法律行为成立对物的要件为标准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4.以法律行为成立对形式的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分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7.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8.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9.以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1)概念。

(2)种类。

(3)特点。

2.书面形式

(1)概念。

(2)种类。

(3)特点。

3.推定形式

4.沉默方式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行为成立概述

1.概念。

2.意义。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概念

(2)要素: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1.目的意思

2.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1.解释的对象

2.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目的解释

(4)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

三、意思表示的评价

1.标准:

真实与否

2.种类:

不一致情形

(1)真意保留

(2)虚伪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不自由情形: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行为效力概述

1.概念。

2.种类: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有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有效要件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概念。

2.分类: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类型: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此外,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等。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3.撤销权及其行使

(1)概念。

(2)享有撤销权的人。

(3)除斥。

(4)实现。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3.效力的确定

(1)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概念

2.条件的要求

3.种类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4.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概念

2.限制

3.期限的种类

延缓期限

解除期限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配合多媒体课件基础理论学习结合案例讨论、分析,辅之以课后练习训练。

(四)教学时数4学时

第八章代理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

(二)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讲授代理概念、特征、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等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1.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

2.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

四、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来源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四、代理证书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一)亲自行使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自己代理。

(二)双方代理。

(三)恶意串通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类型

1.根本XX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为: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三)教学方法与形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配合多媒体教学课件的使用,基础理论学习结合案例讨论、分析,辅之以课后练习训练。

(四)教学时数2学时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充分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该制度的法律意义,要求学生能通过本章学习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处理案例,也学会用时效制度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

(二)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时效概念、特征、意义、种类、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第一节时效概说

一、时效的概念

1.概念。

2.性质。

二、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概念

二、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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