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团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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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团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大团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镇开发建设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团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镇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下设的大团镇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镇各政府部门、各村(居)及镇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本办法(区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

镇村道路、桥梁、市政配套建设、土石方、桩基、园林绿化、环保、环卫设施、河道整治疏浚、水利等。

(二)公共事业项目:

学校、医院、行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饰工程。

(三)农村基础设施:

农桥、排灌设施、驳岸、堤防等工程。

(四)大团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纳入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确保我镇建设项目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

申报项目的镇级科室、镇属企、事业单位及各村(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内容明确拟申请项目的类型,如实填写相应的表格申报项目立项;待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镇规建办办理招标或备案手续;做好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规建办:

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立项申报材料是否合规、所附的材料是否详尽;做好项目的委托招标及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进行政策解释以及过程指导。

(三)财政所:

审核建设单位申报的镇级项目是否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没有预算的应追加预算后方可盖章确认;做好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工作;对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适时对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记账中心:

审核建设单位申报的村(居)级项目是否有足够的结余资金用于该项目,确认有足够的资金后方可盖章确认;做好资金的结算和拨付工作;对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

(五)监察室(审计室):

做好工程项目审价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办公室:

做好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七)司法所:

在合同签订等环节给予专业法律支持。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要从本镇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出发,兼顾财力许可和社会需求,统筹安排。

重大工程应通过“三重一大”等机制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先由建设单位明确工程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后填报相应申报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复审(其中镇级项目和使用镇条线资金的村(居)级项目由镇条线分管领导复审,自筹资金的村(居)级项目由各自的联系领导复审),最后报镇长审批后正式立项。

第八条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经批准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允许增加。

特殊情况下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根据以下条款实施:

(一)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下的镇级项目以及建安费用30万元以下的村(居)级项目,追加投资由建设单位集体商议并出具会议决议确认后实施,追加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20%并且建安费用总额分别不得超过50万及30万元。

(二)建安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项目以及建安费用30万元(含)以上的村(居)级项目,追加投资不超过预算金额5%的,由建设单位集体商议出具会议决议确认后实施;追加投资金额为预算金额5%—10%(含)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追加投资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的,须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中建安费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居)级项目,追加后的建安费用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招标方式界定:

(一)建安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镇、村(居)级项目以及费用20万(含)以上的设计、勘查、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服务项目由镇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代理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填写附表一: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申报表》)

(二)建安费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居)级项目,由镇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代理招标机构进行邀请招标。

(填写附表一: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申报表》)

(三)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下的镇级项目,建安费用30万元以下的村(居)级项目以及费用20万以下的设计、勘查、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服务项目,镇一级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符合资质的实施单位,报领导立项时予以确认;村(居)级项目由两委班子讨论决定符合资质的实施单位(附会议书面材料),报领导立项时予以确认。

(填写附表二: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第十条对涉及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项目,可直接报分管领导和镇长同意后,优先选择施工队伍先行抢险施工后1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填写附表三:

《大团镇应急抢险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特种行业难以组织招标竞价的项目,由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收费标准应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收费指导意见作一定的下浮。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坚持先勘察、设计、订立合同,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依法订立相关合同,明确安全规定、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备案内容或招标结果与相应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订立合同,合同内的工程量、工程价格、工期时间等必须同立项备案内容或招标结果保持一致。

超过200万元的工程合同签订前,必须由镇司法所协同镇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无特殊情况的,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预留5%-10%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建设工程质保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增加资金的,经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等部门签署意见后实施;增加资金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要求追加投资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投资额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中需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现场签证只签工程量,不得对工程价格进行签证。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施工程序,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全过程负责,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四个控制”。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竣工工程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验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应督促、协调各单位对所有技术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书》,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包括移交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章项目决算及审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图和工程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供审计。

第二十三条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镇监察室(审计室)牵头实施审价,如聘请第三方审价的,则审价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新区审计局的相关要求;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实施审价。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后的送审价超过合同价且未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要求办理相关追加投资手续的,镇监察室(审计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八章款项支付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

履行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请款单、相关合同、审价报告等,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由镇财政所、记账中心初审,分管领导复审,镇长审批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财政所、记账中心对于所附材料不全、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付款申请应指导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后方可受理。

第九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应该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在招投标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章守纪,不打招呼、不干预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镇纪委若发现未经审批或先斩后奏等现象,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都要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不得通过项目分解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应遵守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

对不符合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做法,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建立工程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将项目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8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大团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团府【2014】137号文《大团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申报表》

附表二: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附表三:

《大团镇应急抢险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7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表一: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预算金额

申请招标方式

邀请()

公开()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规建办意见

年月日

财政所或

记账中心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用于建安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镇级项目,建安费用30万元(含)以上的村(居)级项目以及费用20万(含)以上的设计、勘查、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服务项目。

2、项目实施前必须确认是否有专项预算资金或结余建设资金,由各自的资金管理单位——财政所或记账中心把关。

3、本表立项完成后报规建办委托招标,并报监察室(审计室)备案。

附表二:

大团镇建设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承包单位名称

承包单位资质

工程内容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规建办意见

年月日

财政所或

记账中心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用于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下的镇级项目,建安费用30万元以下的村(居)级项目以及费用20万以下的设计、勘查、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服务项目。

2、项目实施前必须确认是否有专项预算资金或结余建设资金,由各自的资金管理单位——财政所或记账中心把关。

3、本表报批时应附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等复印件,村(居)级项目应附两委班子讨论决定的书面材料。

4、本表立项完成后报镇监察室(审计室)及规建办备案。

附表三:

大团镇应急抢险项目立项及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发包单位名称

发包单位资质

申报理由

 

工程内容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规建办意见

年月日

财政所或

记账中心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主要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用于涉及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前必须确认是否有专项预算资金或结余建设资金,由各自的资金管理单位——财政所或记账中心把关。

3、本表立项完成后报镇监察室(审计室)及规建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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