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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现状

当代社会现状【精品】【置顶】 

 穷吃肉,富吃虾,干部吃王八

男想高,女想瘦

狗穿衣裳人露肉

过去把第一次留给丈夫

现在把第一胎留给丈夫

乡下早晨鸡叫人

城里晚上人叫鸡

旧社会戏子卖艺不卖身

新社会演员卖身不卖艺

工资真的要涨了

见到老婆敢嚷了

敢尝海鲜鹅掌了

闲时能逛商场了

遇见美女心痒了

结果物价又涨了

一切都他妈白想了

没钱的时候,在家里吃野菜

有钱的时候,在酒店吃野菜

没钱的时候,在马路上骑自行车

有钱的时候,在客厅里骑自行车

没钱的时候想结婚

有钱的时候想离婚

没钱的时候老婆兼秘书

有钱的时候秘书兼老婆

没钱的时候假装有钱

有钱的时候假装没钱

人啊人,都不讲实话:

说权证是毒品,都在玩

说钱是罪之源,都在捞

说美女是祸水,都想要

说高处不胜寒,都在爬

说烟酒伤身体,就不戒

说天堂最美好,都不去

一、我国监狱警察队伍现状

    1、社会地位缺失。

当听到春节晚会的主持人向公安警察、部队官兵送出问候,没有监狱警察的份时!

一阵辛酸刹时涌上心头!

重庆市近几年的招生政策中,则有这样明确的一点,公安警察烈士的子女享受加分优惠政策。

就在此时此刻,有谁想到了监狱警察春节也不能回家,也有因公牺牲的。

试想在不被社会承认的大环境下,部分监狱警察无法安心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有的甚至得过且过,当天和尚撞天钟。

他们都这样自我解嘲:

我们是被全国人民的“爱情”遗忘了。

    2、内部管理缺位。

监狱系统内部对警察管理严格,注重监狱整体形象,忽视警察个体利益。

目前我国有关监狱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系统内部规章制度,都存在闭门造车的嫌疑,不综合考虑监狱面临的实际情况,而是一古脑儿把各种规定、制度强行下压,让大多数监狱警察苦不堪言。

仅就超时劳动的问题,领导机关、各级监督部门眼睛就盯住了服刑人员是否超时劳动,是否在节假日休息了,而警察长年累月的大量超时劳动却熟视无睹。

据笔者了解,每名监狱警察平均每月值10天班。

这10天工作时间就有240个小时,按8小时工作制,值班10天就上了30天的班了,由于警力不足,每名监狱警察最多也就在周末休息。

这样算来监狱警察比其他公务员每个月多上了20天班,一年多上240天。

不合理的政策和压力已经把大多数监狱警察折磨得心力憔悴,绝大多数警察都是本着不出问题就行,至于服刑人员是否真的能够教育好没有精力去在乎。

监狱也就仅仅发挥了关押人的作用,把服刑人员教育好,以后不重新犯罪的关键功能却是遥遥无期,“服刑人员是个宝、警察是根草”、“穿上警服感觉不错,其实你已惹祸:

注定人生从此将在监狱度过;车间里一坐,不见日落鲜见周末”、“超时劳动累死你,不到退休病死你”等民谣反映了当前监狱警察真实的工作心理状况。

目前社会各界、主管机关对于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说得太多太多,忽视了对监狱警察的权利保障。

监狱警察和同地区财政、金融、公安、检察、法院、政府机关、垄断行业相比,收入仍然存在太大的差距。

监狱警察只能倾其所有再背上沉重的债务弄个“茅草房”、只能天天挤公车、只能自掏腰包去求爹爹告奶奶:

“求求你让我小孩在你这儿上学吧”,而其他部门却能够用权力轻松加愉快的解决这一切。

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横向比较,监狱警察就像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一样,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少的钱。

真是干得比驴都累、起得比鸡都早、装得比总统还严肃、挣得比谁都少、看起比谁都好。

    3、各种待遇偏低。

在职级待遇上,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些普通警察工作到退休时还是主任科员,鲜有升到副调研员的。

一些工作表现突出的警察,不能提升级别,不能享受100%退休金。

许多省市已经实行了监企分开,但监狱的经费仍没有全额财政到位,仍然需要监狱搞劳动生产来发放警察的津贴和补贴,造成监狱警察收入总体偏低。

同样其他单位每月光交住房公积金就有好几百元,而监狱系统只有可怜的几十元。

大部分警察住房补贴、子女上学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由于监狱警察是一支着装带枪的队伍,国家赋予了监狱警察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政治使命。

但对于监狱警察个体而言,政治使命感固然必要,但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个体,监狱警察并不能逃离“职业是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的定性。

监狱警察职业活动涉及到他们自身及家庭的切身利益,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警察权利义务不平衡,义务多,权利保护却太少太少。

由于监狱警察无法行使从事职业活动应有的权利,更无法保证他们在工作中对应当承担的每一项义务都能全面履行(如目前的教育改造,在许多监狱,其工作都与要求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4、工作压力巨大。

监狱警察的压力过高,突出表现在:

一是工作压力,公安警察的压力常常是一阵子过后再接着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则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

二是发展压力,监狱警察的职业前景不是很灿烂,有的警察干到了一个科长和监区长的位置,但到了一定的年纪,最后只能去门卫当一名值班员、车间当一个带班队长,这个角色的转换,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压力。

三是家庭压力,警察长期与服刑人员接触,很容易形成情感冷漠,与家庭产生沟通障碍和情感障碍。

四是执法压力,监狱各级管理机关对监狱警察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与之相适应,检察机关对监狱工作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监狱警察要适应执法的高要求,高标准,高难度,也无形中形成巨大压力。

    5、警力严重不足。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

8-10。

但实际监区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

25-30。

这当中又要除去监区领导、干事、(男犯监狱的女警)等。

实际在车间或分队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1名警察要管50名服刑人员。

三分之一的警力值班时,一个警察所要面对的服刑人员是100余名了,既要管理生产、服刑人员生活,还要维护监管秩序,防止非正常死亡。

加上物防技防手段跟不上,在这样的监管情况下,值带班警察就只有在心中默念佛祖保佑,在我值班期间别出事。

    6、警察职责不明。

监狱警察履行职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对职务行为进行规范调适。

实践证明,现行监狱法不仅规格低,而且立法粗糙,可操作性差,急需修改。

同是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还未出台;在法规制度方面,我们时常需要沿用公安机关一些早已落后于现实的“老规定”。

有些制度的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监狱警察履行职务还面临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制难循的矛盾。

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健全,我们仍然无法说清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监狱警察到底有哪些工作职责。

再有一些监狱对监狱警察察责任追究随意,只要服刑人员出了问题,就是值带班警察的责任,不管你是多么尽力地按要求工作。

例如服刑人员自杀后,值班警察就是一点责任没有,至少会受到扣分扣钱的处理。

试问,全球每天自杀的人数相当于每天遭遇一次“9·11”恐怖袭击,达到2000余人,我国每天有500余人自杀,那么公安警察或其他什么人应该受到怎样的责任追究呢?

    

    7、万金油型警察。

监狱警察必须科学地组织实施监狱警察的各项工作,全面高效地履行警察的岗位职责。

现实的监狱警察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非科学做法,并由此导致了监狱警察工作的效率问题。

多年来,我国监狱警察工作一直强调严防死守、硬拼苦干,不计成本、不惜代价。

监狱警察的奉献精神固然可佳,但问题是这种奉献是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于可以追问是不是有此必要。

监狱警察应当在职业活动时间范围内干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

而监狱警察在工作中,忙碌于看守、改造与生产之间,每一个基层一线的监狱警察,都在职责上具有全能性——看守、改造、生产,每个监狱警察都充当全能型人才,每名监狱警察就是一瓶“万金油”。

事实上,他们肩负不起也不可能肩负得起这么多的职责。

心理学理论认为,当个体面临多重职责需要同时履行时,个体往往倾向于选择承担最容易实现、最富有实效的职责。

这正好说明为什么当前监狱警察对监狱生产与教育改造厚此薄彼的原因。

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每个监狱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

从防范手段来看,现在,我们至少有三种手段可以使用——物防、技防、人防。

可是在安全防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监狱现有的物防、技防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监狱甚至缺乏物防技防手段。

国外的绝大数监狱已经实现了全方位全时段电子监控。

许多监狱不顾物防技防的现实存在及其可能达到的功能,依然如故地强化人防。

现在的工作状况既不能保证每个监狱警察尽到全职,也无法使个监狱警察的工作都有成效,重复劳动、低效劳动、无效劳动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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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13.26.112.*

∙2010-5-2001:

45

∙回复此发言

365

回复:

汾阳监狱的进来聊一聊

    8、保障无法到位。

在社会保障方面,监狱警察没有意外、伤残的工伤保险、人身保险和职业保险。

监狱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着它工作的危险性,造成意外伤害的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但国家对其医治和生活的保障力度太小,伤残补助或抚恤金比较微薄,无法缓解伤残或牺牲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

    

    9、学习培训缺乏。

有效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缺乏资金支持,培训工作运转非常困难。

为了应付上级的硬性培训指标,许多监狱也只能应付走走过场,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

同时,基层警察配备不足,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教育培训。

无专职师资队伍,无现代教育设备和技术,无政策支持鼓励警察自学成才,也是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10、工作环境较差。

现在大多数监狱主要是组织服刑人员在进行来料加工,由于服刑人员密度大,厂房狭窄、简陋、通风差、夏天炎热、冬天寒冷。

据笔者了解,每年夏天,有的生产车间温度高,导致警察得了严重的皮肤病。

有例可证,监狱警察真是“不到退休病死了”或者是退休没几年就因病去世了。

   二、当前我国监狱警察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有关监狱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数量、广度、深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

1954年,中国有了《劳动改造条例》;直到1982年2月公安部才颁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才姗姗而来,1995年初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监狱立法的滞后性。

同时现在法律对如何处理应对新形势下监狱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监狱服刑人员自杀死亡如何处理也缺乏相关规定,立法缺乏预见性。

    

    2、执法保障空位,缺乏法定性。

当前法律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权益的描述过于简单和笼统,不利于对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

加之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管的弱势地位,以及传统观念对监狱的诠释,很容易导致一旦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发生冲突,或者服刑人员在监狱里出现因为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社会成员和有的执法监督部门常常站在同情的立场,对服刑人员网开一面,而对监狱警察求全责备。

例如对于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不论你监狱警察有没有责任,主管单位要对监狱扣钱,监狱要对值班警察扣分扣奖金。

这些情况的处理都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缺乏法定性。

    

    3、法律体系不全,缺乏系统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总体上看来我国监狱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

其主要表现在:

在我国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同时相关配套的法律也未制定,这就使得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群龙无首,不能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几十年来,尽管监狱系统在法规制度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新中国监狱的法规制度从无到有。

实践证明,监狱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正,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还未出台;在法规制度方面,内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监狱警察履行职务还面临着有法难依、无法可依、有制难循的矛盾。

由于监狱法制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无法说清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到底有哪些工作职责。

监狱警察无法在相关法律系统的统一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影响了监狱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服刑人员。

    

    4、权益保障模糊,缺乏明确性。

缺少对监狱警察各种待遇的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五条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益作如下表述:

监狱的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那么是受哪部法律保护?

刑法第315条规定:

依法被关押的服刑人员,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

是要流血牺牲呢还是其他情况才为情节严重?

警察法第40条:

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可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有“住房补贴”,在大多数监狱都没有得到执行。

就如文章开头讲到的“社会地位缺失”一栏中提到的:

重庆市在招生政策中,就没有对因公牺牲监狱警察的子女是否享受加分明示。

对于监狱警察的权益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5、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共有八章52条。

职权一章中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公安警察的,笔者认为这实质就是一部《公安人民警察法》。

对于监狱警察的规定只在第18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监狱警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而“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没有了下文,《监狱法》仅有第五条规定,监狱的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又是一个受“法律”保护。

目前正在国务院审议的《监狱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监狱警察的也只有4条。

可以这样认为,现行多数有关监狱警察的各种待遇都是在打公安警察的擦边球,名不正,言不顺。

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尽快研究制定《监狱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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