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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以恒大·御景半岛为例)

恒大·御景半岛临时管理规约(金碧海岸花园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恒大·御景半岛(金碧海岸花园);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座落位置: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

建筑面积:

971596.21平方米。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综合楼、配套楼;

2、停车场;

3、其他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享有对物业管理企业及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督、投诉的权利。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本物业内应遵守《恒大·御景半岛(金碧海岸花园)业户守则》(见附件)及管理公司为提升小区管理而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要求返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三、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方按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

该住宅单位使用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其范围、面积,以该住宅单位的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的范围、面积、使用期限为准。

上述部分,其使用权归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其他买受人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每月收费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高层住宅:

2.5元/㎡,低密度住宅:

4元/㎡,商业:

3.5元/㎡收取。

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公摊水电费。

业主在收楼时,预缴三个月物业服务费,自收楼起第四个月开始应在每月3日前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的义务。

物业服务费如遇政府执行标准调整,按政府最新标准执行。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用于业主的其他费用。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示、要求赔偿损失、暂停物业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费用等的业主,可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对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责任业主改正。

2.不予返还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跑、冒和堵等,拒绝维修和拒绝配合修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责任业主负责承担修缮费和赔偿相关损失。

第七条附则

一、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提前5日将房号、承租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承租或过户时间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三、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必须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并要求承租人或使用人遵守。

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业主由于不遵守本临时公约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由造成损失的业主承担。

五、本临时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临时公约继续有效。

六、本临时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业主签字确认后生效。

七、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九、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恒大·御景半岛(金碧海岸花园)(以下称该物业)的买方,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的《恒大·御景半岛临时管理规约(金碧海岸花园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证件号码:

房屋位置:

  苑/轩/栋  单元  房

日期:

  年 月 日

恒大御景半岛(金碧海岸花园)业户守则

一、公共场所管理守则

1.不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2.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3.不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在本物业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7.不制造超标准噪声,不聚众喧闹,影响公众安宁。

8.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定。

9.不在本物业内垃圾站、垃圾箱(桶)地方掏拾垃圾。

10.不在本物业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1.不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做私人用途。

二、装饰装修管理守则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物业管理企业批准。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经物业管理企业批准,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3.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清楚并遵守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4.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以及佛山市有关室内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5.不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6.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

00-12:

00,14:

00-18:

00,其他时间及节假日不得施工。

7.不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建筑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如超负荷吊顶、安装大理石和大型吊灯等)。

8.不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9.不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10.不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11.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违章凿、拆、搭、建。

12.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并负责自行清运。

13.避免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

14.装修时不侵占公共空间,不损害绿化、公共设施。

15.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16.不在承重、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17.阳台、平台、露台、护栏不作任何影响房屋外观的封闭、更改(含更改颜色、材料、增加门扇、安装遮阳蓬、雨蓬等)。

安装遮阳蓬、雨蓬等先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到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按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款式(长、宽、高、材料、颜色等)安装。

18.不在阳台、窗户外安装防盗网等影响房屋外观的任何设施。

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花、拉闸门、洋房车库门和私家苑门,均安装于设施内侧,并采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款式(包括材料和颜色等)。

19.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冷凝水的处理。

20.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21.确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完工后需做24小时闭水试验。

22.房屋装修应自房屋交付之日(含房屋转让)起半年内完成,并自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装修避免有噪音的施工项目(如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凿、打墙面地面等)。

23.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治安、消防管理守则

1.不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本物业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

  

3.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4.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5.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只在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利用天台逃生,而不使用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7.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及其它家用电器设备,使用电炉、燃气炉应确保用电用气安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交通管理守则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2.机动车辆凭证进出小区,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不尾随。

3.不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停放地点,不占用他人车位。

4.离车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证件随身携带,不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不在本小区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自行清理。

6.不在本物业内任何区域试车、练车。

7.不在本物业内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及时关闭发动机。

8.车辆停放期间,应保证防盗报警器功能正常,发生误鸣或故障应迅速解除。

9.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10.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车位只用作停放车辆,不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2.不在本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3.遵守交通规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要求行驶。

14.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及时处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守则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纸屑、随地吐痰、大小便,造成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自行恢复原样。

3.不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将废弃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不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

8.自家花园内树木超过自家屋檐的宽度、高度时,应及时修剪,防止影响周围住户。

9.不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0.不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报纸等。

11.不在本小区饲养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狗、家禽、家畜及政府明确规定具有伤害性、侵害性或易传染疾病的动物。

对于本小区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A、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办理完毕政府有关手续,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否则,任何业主或物业公司有权将其作任何处理。

B、饲养人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佩戴口罩,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C、饲养人饲养动物,不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饲养人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小区。

六、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守则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与受益方做好善后工作。

4.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发的纠纷,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6.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保修期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冲抵专项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购房人授权业委会审核、批准及确认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未成立业委会之前,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受益业主确认或提议,乙方便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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