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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1.业务简介

1.1.农户小额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1.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3.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1.4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2.相关规定

2.1.借款人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60周

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3)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6)品行良好,在金融机构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省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2.3.贷款额度

2.3.1.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单户最高余

额不得超过3万元。

2.3.2.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

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2.4.贷款期限

2.4.1.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2.4.2.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2.5.贷款利率。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对信用村、信用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户或已参加各类相关保险的农户可适当减少上浮幅度。

2.6.还款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2.7.贷款担保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2.7.1.多户联保。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2.7.1.1.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2)联保成员间不得为夫妻及两代内(含)的直系亲属关系。

(3)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4)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2.7.1.2.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2.7.1.3.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2.7.1.4.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2.7.2.借款人与农业产业化企业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可以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或以自然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法人为保证人,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2.7.3.信用贷款。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1)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2)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3)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的2

倍。

(4)信用评级为良好级及以上。

2.8.会计科目核算。

农户小额贷款在“24232短期农户小额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在CMS系统中的“农户小额贷款”类别进行统计和管理。

2.9.贷款限时办结制度

2.9.1.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存量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增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9.2.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0.责任追究

2.10.1.农户小额贷款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2.10.2.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责任人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操作流程

3.1.基本程序。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由县级支行审批。

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支行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审批,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3.2.贷款申请。

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

采用联保小组方式的,还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联保承诺书》。

客户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金穗惠农卡。

(2)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提供。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3.3.贷款受理。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同意受理的在CMS系统输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受理相关数据及信息。

不同意受理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

对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存在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2)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3.4.贷款调查。

对同意受理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部门(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贷业务调查,CMS信贷流程相应进入调查环节。

3.4.1.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

对首次申请信用的业务应由双人共同调查。

3.4.2.有条件的,客户部门要组织各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成立贷款协查小组,成员由村委会(合作社董事、企业董事)代表、村民(社员、企业)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协助客户经理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协查小组运作方式由二级分行制定。

3.4.3.各行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按照“批量发卡、整体推进”的要求,把农业经济发展活跃、农民信用基础好的村镇及特色经济化组织区域作为重点服务区域,以“农行+信用村+农户”、“农行+龙头企业+农户”、“农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循序渐进、集中批量地推进农户小额贷款营销工作。

3.4.4.调查的主要内容:

(1)客户包括家庭成员个人品质、健康状况及信用记录。

(2)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

(4)客户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5)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6)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3.4.5.调查同意的,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调查人员要根据调查情况,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表》,明确拟提供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资金进入金穗惠农卡主账户与专用子账户的比例等。

借助村委等外部组织调查的,还要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协查表》。

调查人员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及信息输入CMS系统,通过CMS系统提交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

3.4.6.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认可后,在CMS系统中输入相关数据及信息,通过CMS系统提交审查岗审

查。

对调查不同意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

3.5.贷款审查。

支行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

3.5.1.审查岗主要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3.5.2.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资金进入金穗惠农卡主账户与专用子账户的比例等提出明确意见,将审查的相关数据及信息输入CMS系统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3.5.3.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回客户部门(营业网点),并做好书面记录。

3.6.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同意的贷款要明确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资金进入金穗惠农卡主账户与专用子账户的比例等内容,并将审批的相关数据及信息输入CMS系统。

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

3.7.合同签订

3.7.1.经营行或营业网点取得同意办理贷款业务的批复

后,与客户当面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并依法办妥相关担保手续,确保其合规性。

3.7.2.在合同签订前或用信前,放款审核岗要审核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审查信贷合同文本、审核担保落实情况。

3.8.贷款发放

3.8.1.贷款合同生效并办妥有效担保后,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合同信息,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和《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交给柜面人员。

3.8.2.柜面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会计核算系统签约,在借款人的惠农卡内设定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和利率、专用子账户额度比例等贷款要素并打印凭证,客户签字(章)后由柜台存档,并在签约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后返还客户经理。

3.8.3.在有效额度和期限内,自助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可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申请自助用款和还款,可循环使用;放款操作后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金穗惠农卡主账户和专用子账户,业务发生时不必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柜台应每日打印放款清单送客户部门按月装订,专夹保管。

3.8.4.借款人可以在最高贷款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循环办理借款和还款,超过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仅能办理自助还

3.9.贷后管理

3.9.1贷后检查

3.9.1.1.贷后检查。

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3.9.1.2.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3.9.1.3定期检查。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2)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有经济纠纷,在其他金融机构履约情况。

(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3.9.2.风险监测

3.9.2.1.风险经理要按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制度执行情况、业务风险状况等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

3.9.2.2.风险经理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及时通过在线监测通报、风险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发布,并督促信贷经营单位或客户经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3.9.3.贷款额度的调整、冻结/解冻/终止

3.9.3.1.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涉入重大法律纠纷、改变贷款用途或担保物价值明显下降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等情况时,经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冻结、调减、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

3.9.3.2.贷款额度调整。

授信期内贷款额度需要调整的,网点柜台可根据客户部门送达的《自助循环贷款额度调整通知单》和有关依据,在ABIS中调整相关要素。

额度调整仅限于在签约总额度和总自助额度以内调整。

3.9.3.3.贷款额度冻结/解冻/终止。

额度有效期内,遇贷款逾期等需要自动冻结额度情况的,由系统自动冻结贷款额度。

额度冻结功能不支持额度部分冻结。

其他情况需冻结、解冻或终止额度的,由客户部门在CMS系统手工录入并打印《自助循环贷款额度冻结/解冻/终止通知单》,并交由柜台录入ABIS系统。

采取联保小组担保贷款方式的,对任一成员贷款额度冻结时,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额度也相应自动冻结。

3.9.4.到期处理

3.9.4.1.贷款到期后,系统自动从借款人金穗惠农卡扣收贷款。

到期日之前,借款人也可按约定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提前还款。

3.9.4.2.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每笔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填制《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或采取电话、短信等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并做好到期通知相应记录工作。

3.9.4.3.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4.风险提示

4.1风险点

(1)信用风险。

①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利用伪造的资料申请贷款,村委会、专合社等农户贷款业务协办人员、组织提供虚假申请信息等。

②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贷款,出现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的现象。

(2)操作风险。

①客户经理调查流于形式,按他人授意

进行调查,以及未按要求进行双人调查,或以委托调查、电话调查代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②审查人员未认真审查客户资料,风险揭示未尽职;③管户经理未落实责任,履行职责不到位,贷后管理流于形式。

(3)法律风险。

主要指合同文本使用不统一,合同签约内容未规范一致,合同要素填写不准确,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4)市场风险。

①借款人申请不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不符合我行支持对象范围。

②借款人所处经营环节出现波动,影响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形成的风险。

4.2.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在调查环节中,经办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收集申请资料,认真审核资料有效性,要坚持双人调查,通过访谈村民、村委会等实地方式对有关调查资料真实性加以核实,加强对农户所处行业等相关信息的分析研究,对担保的充足性进行合理评估。

(2)在审查环节中,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贷款的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符合相关信贷政策。

(3)在贷款发放中,客户经理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相关合同文本,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章)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同时,严禁客户经理处理柜台业务,坚持谁的钱进谁的帐的原则,柜面人员要加强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在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应强化制度观念,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密切关注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信用状况等变化可能给我行信贷资金带来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化解风险。

5.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8〕866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推广工作的紧急通知》(农银鲁办发〔2008〕103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8〕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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