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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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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

一、概述。

该通则最初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订立发布,以后经多次修订,1990年国际商会以460号文件公布的版本,内容已经十分完备,适应了现代运输工具和电子商务的需要。

2000年版本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小的修改之后,重新编排。

修订之处:

第一,FAS术语由原来的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这样除了EXWORK以外,所有其他贸易术语中,货物出口手续都由卖方负担。

第二,DEG术语中由原来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这样,除了DDP术语以外的所有术语中进口手续都由买方负担。

Icoterms2000的主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长期形成的一三种交易条件以缩写英文字母表示和排列,并对每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清楚明确的列举,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就意味着把该把该术语表示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列入合同,这既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理解所成交的条件,也避免了签约效率低的问题。

 

使用贸易惯例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通则适应及效力。

通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率,如果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使用了有关术语,就被认为把该术语代表的交易条件纳入合同。

通则对于该交易条件的规定,是对交易条件含义的唯一解释,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一三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

基本分类是把一三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F、C、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卖方义务最大。

另外,通则还把C组术语和F组术语归类为装运合同,买方在装运国装运了货物,就完成了交货。

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约定的地点,这才完成交货义务。

第三,每一贸易术语中,通则都规定了10项权利义务,由买方承担或办理,要把握所有的贸易术语中所有的权利义务,是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不妨先抓主要的。

为了理解一三个贸易术语的精神实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握其特点,掌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手续、许可证及费用由谁承担?

·订立运输合同,缴纳运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由谁承担?

·办理保险合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由谁承担?

·交货地点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界限?

 

二、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

E组术语(起运的实际交货)

EXWORKS,其含义是:

工厂交货。

E组术语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购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负责由此以后的风险费用,甚至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自此种情况下,卖方无义务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这样做,应达成协议。

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3个术语:

FCA+装运港或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F组术语中买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或装船以后的风险费用,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承担出口通关费用。

此后的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义务有所增加。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它两种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组术语。

(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4个术语:

CFR+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CIF+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CPT+目的地,运费付至。

CIP+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

除F组术语中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外,C组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费,订立运输合同,有的还要承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

义务进一步增加。

但是风险转移界限与F组术语相同,都是在装运地交给承运人,或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

CPT,CIP适用于多种运输,CFR,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组术语。

(到达地实际交货),包括5个术语:

DAF+指定地点,边境交货。

DES+指定港,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指定港,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指定目的地,未定交货。

DDP+指定目的地,定后交货。

D组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卖方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前所有风险。

如果说E组术语中,买方取货,D组术语中,卖方送货。

其中,DDP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卖方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负责费用和进口许可证。

除了DES、DEQ以外,其他3种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三、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主要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

FOB、CIF、CFR。

1.FOB术语

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

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

2、CIF术语

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CIF条件是典型的交单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

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

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

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

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

注意这一点。

(3)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

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3、CFR术语

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

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

装船通知。

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出口销售渠道与贸易方式

一、什么是出口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所经过的途径。

从整个市场经营活动来看,出口销售包括企业内部的销售组织,各种类型的中间商,直到最终消费者在内的全部销售途径。

在国际市场上存在多种销售渠道。

一般来说,出口商品的国际销售渠道包括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出口国销售渠道。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本国的中间商出口,也可以由自行设置的出口机构直接出口。

第二个环节是两国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销售渠道。

第三个环节是进口国国内的销售渠道。

这里即包括进口国的中间商,又包括产品的最终用户。

这三个环节构成国际销售渠道,但并不是每一种出口商品的销售都必须依次经过各级中间商。

二、包销经销和代理

(一)包销

包销(ExclusiveSales)是指出口人通过签订包销协议(ExclusiveSalesAgreement)给国外包销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经营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的专营权利。

这种专营权利是指出口人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区内只能通过包销人销售某种商品,不能再同该地区的其他商人做这种买卖。

而包销人在此时期和此地区内则只能经营出口人的商品,既不能经营其他来源的有关商品,也不能把出口人的商品向其他地区销售。

在包销条件下,包销人和出口人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

出口人根据包销协议供货,而包销人则根据包销协议购货,自己承担经营上的风险。

采用包销方式时,有关出口人和包销人的权利与义务,都通过包销协议规定下来。

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包销商品的品种范围和订购的最低限额;关于包销人专营权利的规定;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包销人对商品宣传和市场情况报导以及出口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责任等。

包销是很多国家采用的一种习惯作法。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经常把包销作为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采取包销形式有以下好处;

1)采用包销有利于出口人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均衡供应市场。

2)采用包销有利于加强商品的竞争地位,可避免多家分散经营下的自相竞争,有助于稳定包销商品的价格。

3)采用包销有利于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可以充分利用包销人的销售渠道,巩固、发展国外市场和扩大销路.

但是,包销这种方式,对出口人来说有一定的缺陷:

1)由于包销人享有包销商品的专营权,导致出口人在目标市场上缺乏机动灵活性。

这在客观上为包销人操纵和垄断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些包销人甚至以此对出口人的商品进行压价。

2)在包销方式下,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包销人资信不佳和经营能力有限,就

可能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从而给出口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包销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贸易方式。

一般来说,它宜于在有一定销售基础而市场竞

争又比较激烈的地区采用。

 

(二)经销

经销(Distributor)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

它是指国外中间商以自己的

名义购买出口人的商品。

在经销方式下,协议双方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

经销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经销与包销的差别在于:

包销商享有对包销商品的专营权,而经销商则没有。

由于经销方式没有商品专营权的限制,出口人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情况,有步骤地选择、调整合适的经销商,扩大出口商品在市场上的接触面。

但在各经销商之间容易产生各行其是,相互冲击的矛盾。

(三)代理

代理(Agency)是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贸易方式,也是我国出口部门使用最多的贸易方式。

商业代理是指委托人(Principle)授权代理人(Agent)代表他向第三者招揽生意、签订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的代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独家代理(SoleAgent)是指委托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给予代理人推销指定商品

的专营权利。

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佣金,负担经营风险。

根据国际市场的惯例,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凡委托人在该约定地区发生的交易,只要是属于独家代理所代理的商品,不论其是否经过独家代理之手,委托人都应付给约定的佣金。

但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则应专心为委托人服务,不得同时再经营或代理其他国家或其他厂商生产的、与代理商品同类的或具有竞争性的商品。

独家代理方式可以充分调动独家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使其想方设法促进委托人货物的销售。

2)一般代理(Agency)是指不享有专营权利的代理。

代理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推销商品,并且根据实销金额收取佣金。

委托人可以在同一区域或同一时间内,就同一商品委托多家代理,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他买主出售代理商品。

实行一般代理,可以使委托人处于比较主动的位置。

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操纵自己的商品在目标市场的销售。

但是对代理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一般代理人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都不如独家代理人。

3)总代理(GeneralAgency)是指在指定地区不仅有独家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还有权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在我国多年的外贸实践中,我们一般不采用总代理这种方式。

即使偶尔选用了,总代理人也往往是我国设在当地市场上的有关机构。

对外商,我们不给他们这种待遇。

(四)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1)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作法。

加工贸易的形式很多,主要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等。

来料加工(ProcessingwithCustomer’sMaterials)或来件装配(AssemblingwithCustomer’sParts)是指一国企业由外商提供原料或零部件、元器件,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将成品交给对方,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或来料装配实质上是国际间生产合作的初级形式。

在这种交易中,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以及加工后再出口的产品,都属委托加工方所有,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经过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大部分归委托方所有。

进料加工(ProcessingwithImport’sMaterials)是指进口国外有关原料、辅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例如,从国外进口面料,做成服装出口。

在这三种加工形式中,进料加工最为重要。

这不仅是由于进料加工出口是我国发展出口贸易的重大战略方针,而且由于发展进料加工具有以下优点:

1)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弥补国内物资资源的不足,扩大商品出口。

2)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我国出口商品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

3)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提高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4)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企业以销定产。

5)采用进料加工有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但是,发展进料加工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采用这一方式,必须重视三个问题:

1)加强国际市场的行情调研。

2)加强产品的开发能力。

3)精确核算进料成本、国内生产费用,以保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是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向另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然后在一定时期内用产品或双方商定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货物的贷款。

补偿贸易是与进出口密切结合的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的形式很多,但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产品反销(Productbuyback),这就是以进口的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有关产品支付进口技术、设备的价款。

二是产品回购(CounterPurchase),这就是双方商定的其他产品,即与进口技术、设备无关的产品偿还进口技术、设备的价款。

在上述两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其他一些形式,如与加工贸易相结合的以加工费支付进口技术和设备价款的补偿形式;由第三方接受并销售补偿产品,或由第三方提供补偿产品并负责向国外履行补偿的多边补偿等。

开展补偿贸易业务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进口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国民经济的需要。

2)进行补偿贸易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特别是具有推销补偿产品能力的客户。

3)在签订补偿贸易协定之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

4)要正确规定补偿贸易协定中的各项条款。

 

出口商品的运输

一、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集装运输和多式联运等。

针对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几种运输形式,以下主要介绍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

1)海洋运输。

我国目前进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的船舶分为

班轮和租船。

当交易的数量少,不够装一船货,一般采用班轮上预订舱位的办法。

班轮运输中的各种费用,如运费、装船费、卸船费,都按班轮公司固定的计收标准收。

若交易数量大,需整船运输时,可以包租船舶。

包租船舶分为程租船和期租船两种方法。

对于分批装运的长期合同货物的运输,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称为定期租船或者期租船。

对于运输量不大的贸易公司,可使用程租船。

只要航行完一个航次,就可将全部货物发运完毕,即按航程租船。

租船运输的价格是随行市的变化而波动的,需船方和租方协商决定。

2)铁路运输。

我国对外贸易的铁路运输主要用于同边境接壤的贸易国家和地

区。

铁路运输还包括通过国际铁路联运对欧洲国家的贸易。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速度快,货物破损率小,最适合贵重物品、精密仪器,

时令俏货或鲜活产品的出口运输。

在我国大中城市一般都可以办理国际货物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可视出口货物量的多少使用包机运输或班机运输。

办理航空运输应取得的单据是航空货运单。

4)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进出口运输方式。

其优点是运输时间短,转运迅速,物损率和货差率低。

当出口货物使用集装箱包装,而采取海运出口时,这仍属于海洋运输。

如果集装箱货物使用陆海联合运输,其手续为,出口人将货备妥后,交给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取得联合运输单证。

若出口企业所在地无专营集装箱运输的部门,可委托当地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订舱、运货。

而当地外运公司将货物运至有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口岸(如大连、天津、上海、青岛、黄埔、深圳等),将货物交给集装箱运输公司,装箱出口。

二、装运单据

装运单据是卖方履行合同,出口交货的凭证。

出口人据此单证明货已交给承运人保管,进口人据此单向承运人索取货物。

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中,托运人所取得的单据形式各异。

下表为各种运输方式及有关单据的名称。

下表所列单据中以海运提单最具有代表性,因此这里作为主要的介绍。

运输方式、单据及签发单位

运输方式

装运单据

签发单位

海洋运输

提单BillofLading简称B/L

船长或轮船代理公司

铁路运输

铁路运单RailwayConsignmentNote

铁路局或铁路承运人

航空运输

空运提单AirwayBill

民航局或航空公司

邮政运输

邮寄包裹收据ParcelPostReceipt

邮局

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联运

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TransportDocuments

海运承运人或联运经营人

1、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经营运输的专门机构,即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证明已按提单记载事项收到货物。

因此提单首先表现为承运人的货物收据(Carrier’sreceiptforthegoods)。

其次,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进口人据此提取货物。

另外,提单是事实上的运输合同。

提单背后印有各项运输条款,说明运输人承担的责任,当承运人违反这些条件,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凭此提单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卖方交货取得单据是完成交货义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提单不仅可以反映出口人与进口人之间的责任和权益,还可以反映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出口人用提单来掌握货物,收回货款;进口人靠单据提货,并支付款项。

2、提单的取得。

我国办理装运取得提单的行为:

1)出口人从船运公司得到空白提单,按合同规定的份数填好,送交船公司。

2)货物送至码头交给理货员清点。

3)货物装船后,由船运公司代表船长签署提单。

托运人支付运费,取得提单。

3、提单的种类。

1)根据提单签发是在装船前或是装船后,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BoardB/L,ShippedB/L)是指在货物装上船以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已装船提单的标志是,提单上又载货船名和装船日期。

由于已装船提单可以保障进口人受到货物,因此国际惯例规定,买方提供的单据应为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是在运输公司收到货物而未装船时签发的,因此提单上无载货船名,无装货日期。

银行一般对这类提单不予以议付。

国际上和我国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

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这种提单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2)按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分为:

清洁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指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而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的批注的提单。

与之相反,加注“包装不良”,“货损、货差”等字样的提单就称之为不清洁提单(UncleanB/L)。

3)按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的不同填写方式分为:

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B/L)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写明收货人某某,这种提单即称记名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转让流通,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

国际上较少采用。

指示提单(OrderB/L)是在收货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Toorderortoorderof),这种提单可以转让他人,所以又称“可转让提单”。

提单转让的手续是背书(Toendorse),即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

背书方式有两种。

转让

人签字、盖章,不声明提单转让何人,成为空白背书(IndorsementinBlank)。

另一种背书方法是,提单持有人除签字、盖章外,还注明被转让人名称,即记名背书(IndorsementinFull),记名背书中的被转让人是唯一的提单合法持有人。

而空白背书提单的任何持票人,都是提单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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