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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

 

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论律师职业道德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特征………………………………第1页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第1页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第2页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功能………………………………………第3页

(一)约束功能…………………………………………………第3页

(二)教育功能…………………………………………………第3页

(三)导向功能…………………………………………………第4页

三、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第4页

四、在司法实践中不遵循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第5页

五、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第6页

结束语……………………………………………………………第8页

参考文献…………………………………………………………第8页

 

论律师职业道德

【内容摘要】: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对于律师职业行为的管理和道德的约束具有行业自治的特点,并通常由一定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具有阶级性、职业性、继承性。

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而在我国,这种规制无疑还存在许多不成熟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强化律师自律意识、提倡有序的同业竞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等。

因而,在我国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律师职业道德功能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律师越来越多的介入公民及家庭的生活,为人们的衣、食、住、行等一切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及决策参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律师服务早已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服务创造价值”!

律师服务尤其如此,好的律师意见,能够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实现客户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精力的浪费、时间的浪费、资金的浪费,创造价值是规避风险的最佳效果。

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已走过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变强,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时,律师在辩护中常碰到尴尬,被认为是“帮坏人说话”。

今天,律师已成为体面的职业,律师职能是服务,他们在法律范围内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律师的存在,冰冷的法律有了生命,无助的弱者有了依靠,可以预言,更大的光荣属于中国律师的未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律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才能更好的全方位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做为一名律师必须注重执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特征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

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

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

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

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

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法治的时代,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

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

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

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

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

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

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

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

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

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

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碟,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

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

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

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一)约束功能。

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的执业纪律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这就使得律师职业道德有了现实的约束性。

律师如果有意违背职业道德就要受到职业纪律的约束,甚至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或行业及政府的制裁。

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其信誉和声望会下降,业务活动受到影响,这是社会制裁:

个别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致使律师队伍整体的信誉受到损害,并危及律师职业前途的时候,有关律师组织会对其采取必要的律师制裁。

所以,无论是社会舆论的批评,律师纪律的惩戒,都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现实的、可以预见的否定,从而对律师产生约束。

这种约束作用将会培养出高品质的律师,这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大作用。

人们常说:

律师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

(二)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对律师今后行为所发生的影响。

这种功能的对象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实施职业道德的教育作用。

首先,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对包括违反职业道德者本人在内所有律师来说都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其次,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这对所有律师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

教育功能的作用将会使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根本利益方面尽职尽责,将会使律师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

诚如古代罗马皇帝所说:

首先所有的律师均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

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是在战斗。

(三)导向功能。

导向功能是指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律师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律师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的导向功能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指律师必须根据道德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律师对道德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的余地,允许律师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律师职业道德的导向功能是建立良好的律师行业风气的必要条件。

对一个律师业共同体来说,形成一定良好的行业风气,需要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进行指引,指引就是控制,就是管理。

这种个体指引又分个别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个别指引针对具体的人和情况指引,针对性强,但缺乏效率。

而规范性指引是对具有概括性的行为规范对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高效率。

律师职业纪律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对于发展我国律师业,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三、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大概没有一种职业像律师这样具有争议性,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不同的风景。

有人说,律师为权利而斗争,替弱者申冤,因此律师是正义使者。

也有人说律师是助纣为虐,帮坏人说话,所以律师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其实,过度的神化或者丑化都是对律师来说都不公平,必然导致对律师有过高的道德要求或者诋毁。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律师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一个法治不完备的社会,律师只能也仅仅是一种摆设。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律师日益成为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律师队伍的重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个命题的提出,赋予律师更大的责任,律师也就成为排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冲突的第一道缓冲带。

第二,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晴雨表”。

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和角色,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处于一个中间环节的地位。

律师如果能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与承办机关的关系,就会使人们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有信心,反之,就会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律师队伍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助推器”。

律师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公共事务等,发挥自己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任务之一,有利于政府工作的法治化。

律师工作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

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律师都可能涉及到。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或有法不依,或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单位或公民个人还不习惯使用法律武器,对律师制度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自己可以委托律师使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采用了许多不该采用的作法,使得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进一步激化,甚至酿成悲剧。

律师工作就成为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途径。

实践中,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他们经常面向基层、面向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参与各种法律咨询活动、法律知识讲座、法律援助活动,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通过这些法律服务活动,对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四、在司法实践中不遵循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

律师为了有利于自己承办的案件而与法官、检察官进行非正常接触。

律师为了使委托人胜诉,采取颠倒黑白等非法手段,使审判、仲裁等造成错误,影响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会的尊敬。

律师对有关事实和法律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向法庭隐瞒有关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公开,对避免当事人被认定为有犯罪或者欺诈行为是必要的;。

向法庭隐瞒律师知道的能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提供律师已知道是虚假的证据。

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不忠于宪法和法律,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严格依法执业。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等。

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将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委托于律师,律师就当然应当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而有些律师将委托人不愿公开的事情告诉别人,这必然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造成律师业务量的减少,并且可能出现假委托、隐瞒秘密的委托等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律师与委托人连最基本的信赖关系都很难建立起来,律师怎么可能实现其使命呢?

还有些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妨碍和干扰其他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

律师处理与其同行的关系应以诚实、谦恭和互相关心为准则,失礼和中伤的话必须避免;律师应当避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同行抢生意;。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遵循职业道德的情况。

五、如何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人数上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等,已经成为维护法治社会稳定和谐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存在着职业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律师的声誉和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因此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

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以评价、指导、示范、惩戒、制裁等方式,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树立职业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任何律师的职业道德都不是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时就已经有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他的执业活动,通过不断的教育、学习和修养,将外在的规范内化为自觉的道德观念,将社会的客观要求变为自身的内在需要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这种教育主要体现在既有正面榜样的引导,又有反面典型的儆戒,一方面,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对包括违反职业道德者本人在内的所有律师来说都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它告诉律师们“不应当如何”;另一方面,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这对所有律师都有鼓励和示范作用,它告诉律师们“应当如何”。

注重自我道德修养,强化律师自律意识。

律师执业活动空间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行业。

律师服务空间非常广阔,不断地奔走于“官”与“民”之间,密切地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在处理各类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接触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不仅会感受到社会光明的一面,而且比其他人更多地感受到社会黑暗的一面。

律师的执业活动往往处在一种半明半暗的环境中,这就要求律师应独善其身,慎独自律,坚守职业道德。

律师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自重就是要珍惜律师的声誉,既不狂妄自大,也不自轻自贱。

只有自尊自重,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尊重,才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特殊责任。

自省就是要经常对自己的思想和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我反省,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发扬,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弃之。

自警就是要时刻警告自己不要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自励就是自我鼓励和自我鞭策。

时刻牢记自己负有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提倡同行相互尊重,反对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所有的律师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彼此是同行。

刘桂明在2005年10月14日“中国律师网”的文章《律师仅仅是同行吗》中说到:

“同行意味同样的责任和使命、相互的包容和分享、平等的竞争和追求。

”律师有共同的事业和理想,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他们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律师同行之间就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协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相互尊重就是要求律师之间要平等善待,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目的出发,为合理解决问题而互相配合,不应互相拆台,也不应为争取案源而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贬低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共同协作就是指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交流信息,分享执业经验,形成共赢的局面。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入,一个案子可能涉及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单个律师难以完成,需要律师之间的相互协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准则,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只有在竞争中才能发挥创造力,只有在竞争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应提倡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这种竞争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水平。

对不正当甚至是恶性的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以此来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建立监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要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新中国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加大对违纪律师的惩戒力度;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树立行业自律形象;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也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可见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十分的重要,律师在建设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设良好的道德,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都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自己的行业力量,做一名领跑者,在民众心目中树立起正义的形象!

真真正正的去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1]贾午光:

《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刘英权《律师法全书》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95年版

[4]柴发邦《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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