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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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

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产业脱贫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项目、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中共商州区委、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意见>》(商州发〔2015〕5号)、《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业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

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第三条作用及原则:

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突出特色,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项目类型及补助标准

第二节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五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第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是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农副产品收购及运输、农村电商、光伏发电、旅游等项目的扶持。

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

(一)种植类项目

1、大棚香菇发展项目,每袋补助2元,最高补助10000元,3000袋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木耳项目:

每架(每架50个棒)补助50元,最高补助5000元,20架以下不予补助。

3、药材种植类项目

(1)种植名贵类药材(市场价格较高的药材如猪苓、白芨、羊肚菌、重楼、人参、天麻等)项目:

每种植0.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1亩以下不予补助。

(2)种植一般类药材项目的:

当年每种植1亩药材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4、种植大棚蔬菜、大棚水杂果(其种植面积为大棚内面积)项目:

每种植1亩补助5000元;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5、种植烤烟项目的:

在全区宜种植烤烟地区,当年每种植1亩补助10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1亩以下不予补助。

6、种植菊芋项目:

种植1亩补助50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3亩以下不予补助。

7、种植荞麦项目:

种植1亩补助80元,累计最高补助5000元,0.5亩以下不予补助。

8、其它经济作物种植参照一般类药材标准补助。

(二)贫困户养殖类项目

1、养猪项目的补助标准:

养猪每头补助3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2、养羊项目的补助标准:

养羊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只以下不予补助。

3、养牛项目:

养牛每头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5000元。

4、养鸡(鸭、鹅、兔)项目:

养鸡(鸭、鹅、兔)每只补助5元,最高补助5000元,20只以下不予补助。

5、养鼯鼠项目:

每只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只以下不予补助。

6、养蜂项目:

每箱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10箱以下不予补助。

7、养蚕项目:

每张蚕种(含药物)补助100元,最高补助5000元,3张以下不补。

8、特种养殖的贫困户参照养鼯鼠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三)贫困户光伏发电项目:

户装机3千瓦以上,每户补助1万元;达到5千瓦,每户补助1.5万元[《商州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附件2(三)中每千瓦补助2000元废止]。

(四)贫困户加工业项目:

有加工设备生产,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属于手工作坊的补助1000元;规模性生产,月产值在5万元以上的,补助5000元。

(五)旅游业项目:

贫困户家庭经营农家乐、家庭旅馆等,接待能力在10人以上,连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

注释:

1、贫困户种、养业补助项目,指当年新发展的项目。

2、财政扶贫补助资金以贫困户家庭为单位,对经营2类以上的项目每户补助总额,传统类项目不超过5000元,设施类项目不超过10000元(光伏产业除外)。

3、以上补助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4、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时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第九条在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中安排产业提升配套资金。

主要用于贫困村产业扩大规模,新兴产业引进,良种引进,产业提升改造、加工等。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享受财政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贫困户贷款贴息、光伏产业资金的补助。

第二节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基地、发展区域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企业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协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协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

企业应达到5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合作组织应达到5户以上;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有带动能力产业化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按带动贫困户数量,可安排扶持资金5—100万元。

扶持资金的30%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品牌创建、生产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扶持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带动的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土地流转等进行的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带动贫困户的模式:

1、独立经营模式:

项目实施主体与带动贫困户发展同一产业,贫困户补助标准:

按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标准的1.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

2、合作经营模式:

贫困户没有生产经营条件或经营条件不足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帮助贫困户建设必要的设施,免费提供集中生产基地或分户生产的设施和产品,带动方式为实物(按市场价格计算)。

3、土地流转模式:

项目实施主体流转土地,在土地转包费的基础上,再给予贫困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土地转包费用的3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4、贫困户务工模式:

吸纳贫困户务工在5人以上,且每人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每吸纳1人务工给项目实施主体补助2000元。

第十四条光伏发电参股项目。

由企业集中建设光伏发电厂,贫困户按最低3千瓦向企业认购。

对贫困户光伏发电,户装机3千瓦给予1万元补助,达到5千瓦1.5万元补助资金可作为股金(不足资金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收益按入股比例分红。

第十五条对于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的电商,完成线上500万元销售的;贫困户经营淘宝线上销售10万元以上的,按年线上销售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主体回收贫困户秸秆进行加工产品,在区域内按种植面积设定加工分公司。

资金筹措按照区级财政补助、申请扶贫贴息贷款、企业自筹各三分之一进行筹集。

第十七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当年脱贫任务确定扶持重点、预算额度,在镇办征集项目,择优安排。

第十八条享受产业化项目补助的贫困户,不得再次享受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

第三节贴息贷款项目

第十九条贷款贴息项目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的项目。

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节能减排、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等项目,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贫困户会员借款享受利息补贴,标准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产业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的同时,还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贫困户贴息贷款项目按《商州区贫困户脱贫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3)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镇办政府签订扶贫责任书,且带动贫困户在5户以上。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区脱贫攻坚办、镇办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当年申报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

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具体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

经驻村工作队审核上报镇办政府,镇办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给予批复,并报区脱贫攻坚办备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要负责对项目全程指导,镇办政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资金按形象进度拨付(具体流程详见《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接到计划后,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

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贷款合同、银行借据上报镇办政府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脱贫攻坚办资金部拨付贴息资金。

第4章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1)项目申报。

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会同驻村工作队(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镇办包片领导)根据相关要求对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同意实施的签署意见提交镇办人民政府审核;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以镇办为单位汇总,以文件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市备案,并将项目计划下达至相关镇办及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验收。

由村三委会及驻村工作队组织自查初验合格后,向镇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镇办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监察及驻村工作队到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书,连同工程决算报告报区攻坚办申请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的标准参照《商州区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资金拨付。

①村、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镇办汇总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区攻坚办拨付资金到镇办财政所——由财政所完成兑付。

②部门承建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工作队队长审签——报区攻坚办资金部备案——财政部门核拨。

资金拨付按项目(除到户项目外)的实施形象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根据合同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

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一次性结算兑付。

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留取5%左右质量保证金,待保修

期满、无事故责任后,再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贴息信贷扶贫项目带动贫困户能力强,成效显著,全面完成任务的,下年度优先安排项目。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驻村工作队、镇办政府发现问题要求整改,项目实施单位拒不执行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必须上报区脱贫攻坚办给予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且三年内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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