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九江食品药品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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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九江食品药品监督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
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
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2、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
(二)
(一)餐饮监管部分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1、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
加工食品的处罚;
2、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
罚;
3、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4、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5、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及其制品的处罚;
6、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7、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8、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9、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餐饮服
务提供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10、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2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1、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2、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4、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权力编码5
3
权力名称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
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
送单据台账或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4、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
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5、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6、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
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
常运转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7、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
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8、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
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
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有
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3、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餐饮服务单位聘用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不满五年)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权力编码
9
权力名称
餐饮服务单位聘用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
出不满五年)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二)保健食品监管部分
5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1、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的处罚;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4、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请省局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1、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权力依据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6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
罚;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3、保健食品生产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权力编码4
7
权力名称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
罚;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4、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的处罚;
5、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能的处罚;
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
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
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9、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
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1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
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8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聘用被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自处
罚决定作出不满五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权力依据
1、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
款。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
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三)化妆品监管部分
9
权力编码
3
权力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
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
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
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1、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的处罚;
2、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
病之一,未调离者的处罚;
3、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
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处罚;
4、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5、对拒绝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1、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2、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的处
罚;
3、对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处罚;
4、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处罚种类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
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1、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2、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实施主体
1、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11
处罚种类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权力依据
1、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