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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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
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备注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户数在25户以下;
2、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注4)数量在50个以下;(CNG、LNG按照体积相应换算见表后注1,下同)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户数在25户以上50户以下;
2、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50个以上100个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户数在50户以上75户以下;
2、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100个以上200个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户数在75户以上100户以下;
2、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200个以上300个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户数在100户以上;
2、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300个以上或涉及液化气槽罐车(包括槽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涉及用户数在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10个以上100个以下;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涉及用户数在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涉及用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现场查处的非法钢瓶数量在300个以上;
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下或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20户以下或个人用户在1000户以上2000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20户以上或个人用户在2000户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导致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燃气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导致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燃气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5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燃气企业在48小时以下时间范围内公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燃气企业未予公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6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
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0%以下的用户正常用气受影响2天以上
罚款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造成10%以上20%以下的用户正常用气受影响2天以上
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造成20%以上30%以下的用户正常用气受影响2天以上
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造成30%以上的用户正常用气受影响2天以上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燃气总案值小于5000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总案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总案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总案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总案值5万元以上,或两年内由于相同案由被处罚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8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场所储存燃气,数量10吨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
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场所储存燃气,数量10吨以上50吨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
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场所储存燃气,数量50吨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9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产品50套以下,或用户50户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产品50套以上100套以下,或用户50户以上100户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产品100套以上,或用户100户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拒不整改且所涉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社会影响恶劣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10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钢瓶数量10瓶以下
罚款1千元
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钢瓶数量10瓶以上50瓶以下
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钢瓶数量50瓶以上
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1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压、低压燃气管道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5处以下的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5处以上,8处以下的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8处以上的,10处以下的
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10处以上的
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次高压燃气管道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1处的。
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2处的。
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数量3处以上的。
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
未设置保护装置和未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2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禁止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1项禁止行为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罚款:
(单位)3万元以下;
(个人)500元以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另行制定基准。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2项以上4项以下禁止行为的,但未造成后果的
罚款:
(单位)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有任意4项以上禁止行为,或者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罚款:
(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个人)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
13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6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储存压缩天然气10立方米以上的20立方米以下的。
罚款3万元以下
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单位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60公斤以下的;储存压缩天然气10立方米以下的。
个人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60公斤以下的;储存压缩天然气10立方米以下的。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6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储存压缩天然气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罚款5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储存压缩天然气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罚款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100公斤以上的;储存压缩天然气20立方米以上的。
罚款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储存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300公斤以上的;储存压缩天然气30立方米以上的。
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4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逾期不改正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未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未造成燃气事故的。
罚款:
(单位)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燃气泄漏或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在室内积聚等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造成燃气事故的。
罚款:
(单位)4万元以上7万元;(个人)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燃气事故的。
罚款:
(单位)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1000元
15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罚款:
(单位)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5千元以上1万元
在中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罚款:
(单位)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在高压(含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罚款:
(单位)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个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在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罚款:
(单位)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6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1处燃气设施
罚款:
(单位)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个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涉及1处燃气设施以上的
罚款:
(单位)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7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数量3处以上5处以下的。
罚款2千元以下
可以不处罚款的情形: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数量3处以下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数量5处以上的。
罚款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18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引起燃气泄漏,造成一定损失的
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
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