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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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
中国工业大奖实施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名牌战略的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表彰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代表我国工业化的方向、道路和精神的工业企业(含科研院所,以下同)和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工业大奖(以下简称大奖)。
为做好大奖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奖是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包括“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
“中国工业大奖”授予代表我国工业发展最高水平,代表社会主义企业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经济效益、产品质量、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品牌战略、安全生产、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核心价值与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经联)组织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各省区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协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工经联)及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高标准、自主创新、市场检验,注重科学、公信、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和中国工业大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
审定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会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工作委由中国工经联、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国内主流媒体的大奖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审定委为大奖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审定奖项并上报国务院。
工作委为审定委下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修订大奖实施管理办法;组建专家委员会;组织大奖申报、评审,研究确定候选企业和项目并上报审定委;组织大奖的表彰和宣传工作。
工作委下设大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奖办),为工作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中方全资或拥有绝对控股权。
(二)代表我国工业化的方向、道路和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实现科学发展。
(三)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推进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四)在行业发展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居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五)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主要指标居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扎实推进名牌战略,国际竞争力强。
(七)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八)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
(九)获省级质量奖励,积极履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诚信水平高。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公认度高,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八条 项目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实施且中方拥有绝对控股项目。
(二)代表我国工业化的方向、道路和精神,对增强综合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彰显了社会主义企业核心价值。
(四)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
(五)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标准化等指标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六)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企业标准
(一)示范作用
属于行业排头兵,在企业精神、核心价值、创新能力、技术水平、标准化、资源保护、质量安全、社会责任、企业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科技创新
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自主创新能力居国内外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标准;实现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
(三)经济效益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出口创汇,资金投入产出率、附加值、总资产贡献率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领先,对国民经济及工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能源、资源利用
能源、原材料利用率高,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方面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
(五)环境保护
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实施清洁生产,产、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六)品牌战略
坚持实施品牌战略,国际竞争力强;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社会美誉度高,市场占有率高。
(七)产品质量
拥有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主持或参与行业重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持续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十年内未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八)安全生产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与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类安全风险均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管理水平和主要安全业绩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企业水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作业环境安全、舒适,拥有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社会责任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职工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利益;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诚信经营,积极履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纠纷。
(十)企业管理
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管理创新成果显著,对本行业的企业管理具有示范作用。
(十一)人力资源
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拥有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十条 项目标准
(一)经济与社会效益
对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国际影响力强;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科技水平
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及标准;技术创新性突出,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三)环境保护
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实施清洁生产,产、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四)质量水平
追求高质量,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
(五)安全性能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本质安全水平高;安全设施及措施有效,安全标准体系健全,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凡符合大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均可自愿申请。
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和省区市工经联为受理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大奖《企业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或所在省区市工经联(三份)。
尚未成立全国性协会的行业和尚未成立工经联的省区市,可由工作委授权单位受理申报,亦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工作委。
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省区市工经联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同意上报的企业和项目名单及材料报送工作委。
第十二条 行业评审
大奖办将受理申报单位上报工作委的企业和项目按行业分类,组织进行行业评审,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企业和项目名单,将材料及评审意见上报工作委。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
工作委组织经济、金融、环保、管理、工程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通过行业评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
工作委就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考察
工作委组建考察组,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考察,提出入围企业和项目名单及意见,上报审定委。
第十六条 审定
审定委对工作委提出的入围企业和项目进行审议,确定大奖提名企业和项目。
第十七条 公示
工作委将审定委确定的大奖提名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公示期十五天。
第十八条 上报
公示通过后,审定委将提名企业和项目名单及材料呈报国务院。
第十九条 表彰
经国务院批准后,审定委向社会发布获奖企业和项目,授予获奖企业和项目“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
工作委组织召开表彰大会。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大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申报年份一季度为申报期;二、三季度为推荐、评审、征求意见、考察、审定、公示、上报期;四季度为发布、表彰期。
第二年为宣传、总结期。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项目使用大奖荣誉称号及标识进行宣传时,需注明获奖年份。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不收取申报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财政拨款。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资格,两届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大奖评审工作受社会监督。
评审及相关人员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秘密。
如发现违纪行为,可向工作委举报。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收取费用的受理申报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理申报资格,并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评审)细则,并报工作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