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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三篇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1)的形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是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授权委托事项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办理法人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四)公司(企业)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需求,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按照授权期限和办理程序的不同,分为年度专项授权委托与一事一授的一次性授权委托。

第七条年度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各部门的职权,对代理人在一年内的授权范围予以书面确认的制度。

公司每年年初对年度授权委托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视情况需要发放法人授权委托书。

年度法人授权委托的文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方为有效。

第八条年度授权委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授权委托事项应当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年度授权委托必须是公司主管领导或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且明确授权的额度和权限。

(三)年度授权委托的事项仅限为日常性事务,即在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同一性质和同一内容的事务。

(四)年度授权委托的受托人应当是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的人员。

(五)年度授权委托的期限为一年,从每个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为止。

第九条一次性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年度授权以外的事项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的制度。

按照办理程序不同,一次性授权委托手续分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两种形式。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办理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必须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具备授权委托的依据:

(一)委托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且在有关会议纪要上有明确记载;

(二)委托事项已经总经理在阅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准;

(三)委托事项已颁发人事任免文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其他公司文件。

以上依据必须含有对委托事项明确的指示,没有具体指示或者指示不明确的,不得办理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

第十一条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按照授权期限的不同可以办理单一事项委托和连续事项委托。

单一事项委托是指授权委托事项为一现工作并且可以一次性完成。

单一事项委托的授权期限为十天时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连续事项委托是指对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某一个事项的委托。

连续事项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事项委托的事项从性质上须为构成一个整体的单一事项,如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二)连续事项委托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三)连续事项是某一事项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多个具体的行为;

办理连续事项委托手续的,委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在每年年初统一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业务部门需要办理年度授权委托的,应填写《公司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每个年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内将有关表格交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业务部门年度授权的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各部门的授权申请是否符合其职权范围。

(三)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和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年度授权的具体范围、权限。

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五)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年度授权事项,拟定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三条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业务部门应填写《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二)上述申请表及与授权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材料等应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拟授权事项与公司其他部门相关的,由申请部门送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所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时提供以下文件: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必须提供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对外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得,应当提供有关公司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或正式文件;

(三)参加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需要表决的,应当提供公司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

(四)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承担责任。

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第十六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四章法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

确有必要转授权或转委托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年度法人授权委托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损毁、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授权委托书时,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撤回或部门撤回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交至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及撤销日期,并在“撤销”字样上加盖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印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法律部门应根据剩余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不可恢复。

撤回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档。

被授权人拒不交回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因损毁、遗失无法交回的,由公司再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失效。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出现时,法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三)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使用、保管或交有关当事人,另一份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附相关材料)存档。

第六章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每年1月应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限已过期做出的行为,由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限而进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章负责管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而擅自在有关文件上盖章的,依法追求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附则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附件:

1.XX公司授权委托书(式样)

2.XX公司授权委托申请单(式样)

附件1:

XX公司授权委托书(式样)

附件2:

XX公司授权委托申请单(式样)

篇二: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职责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签订资格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四)“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核。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说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满,不在爱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在爱对外签约;

篇三: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严格法人授权委托程序,依法维护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XX有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XX有限公司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XX有限公司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被授权委托人签发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项目投标业主有明确授权委托书形式的除外)。

法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委托人获得所授权利的证明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在处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一)合同事务,即以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事务,即XX有限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事务,即XX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公司(企业)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XX有限公司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对在一个项目内将多次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

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第六条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

(二)授权委托权限;

(三)授权委托期限;

(四)XX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关法律法规和XX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XX有限公司处理上述事务,无需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XX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法人授权委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法人授权委托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在合同、章程、决议、证明或其他法律文件上签字或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不得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第四条所列相关事务。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一十条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由负责授权委托事项的XX有限公司部门(以下简称申办部门)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给法定代表人审批。

申办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事项,保证授权委托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第一十一条申办部门应当确定授权委托事项的类别,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项,应依据本办法和《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XX有限公司合同审核及合同签署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在办理合同审核批准程序的同时办理授权委托审批程序。

除年度和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以外的其他授权委托事项填写《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在申请审批表上写明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授权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期限等内容,由申办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一十二条申办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提供准备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或正式文件;

(三)参加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需要表决的,应当提供XX有限公司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

(四)XX有限公司领导对相关事项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机构可要求申办部门补充和修改有关材料。

第一十三条合同事务与股东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十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公司(企业)登记事务与产权登记事务授权委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诉讼仲裁事务授权委托期限可以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当对结束时点做出明确规定。

其他法人授权委托期限根据授权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十四条授权委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申办部门应将申请审批表送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一十五条经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同意后,申办部门应当至少在办理授权委托事项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

第一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对授权委托事项、所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一十七条合同签署事项在办理合同审批程序的同时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他事项经主管授权委托事项的公司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一十八条XX有限公司公章管理部门在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加盖XX有限公司公章后,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向申办部门发放。

法人授权委托书可根据授权事项办理需要一式多份,除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存档外,其他可以交由被授权委托人使用、保管或提交对方当事人。

第一十九条因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办理授权事项之日前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申办部门应当请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先行办理授权事项。

申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法律事务机构。

授权事项办理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申办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及所附文件,补办授权委托。

第二十条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

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XX有限公司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

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每个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仅对授权委托事项做出概括性表述,但应明确授权委托代理权限。

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申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于项目启动前填写《XX有限公司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详细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启动时间及预计终止时间、申请理由、拟授权委托事项的性质、范围、预计可能发生合同的总额度以及可能涉及的对方当事人范围,并附主管领导意见。

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该项目启动时起计算,至该项目终止时止。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限被授权委托人本人在办理授权事项时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委托或代作他用。

在文本上有任何修改、涂改痕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授权委托期限内有效,被授权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期限内办理授权委托事项。

授权委托期限内没有办理完毕授权委托事项的,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保证根据授权委托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保持一致,但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如需要对授权委托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的内容进行涉及权利义务的改动,或需要修改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应重新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授权委托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原件一份交法律事务机构存档,无原件的,应提交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委托人及申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如发生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并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登报声明相关授权委托书作废。

发生法人授权委托书遗失、毁损后,被授权委托人须继续办理授权委托事项的,应补办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每年度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所附由法律事务机构保存的文件,按XX有限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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